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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权利/尹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02:39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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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权利


问 题:
1。马某是著名的戏曲表演艺术家,由其塑造的抗金英雄艺术形象深入人心,获得群众认可。在偶然的机会看到一则中药广告,使用他扮演的抗金英雄的形象(未经许可)。更令人气愤的是此家中药厂是生产状阳药品的。
2.张某是名歌唱演员,她来信问:我演唱的歌曲商场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是否侵害了我的权利?
回 答:
首先了解我国《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一.表演者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剧团等)。
二.表演者的权利简称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包括演出和专为制作音像制品而进行的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其性质为邻接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拥有以下权利:(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表明身份及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两项权利属于精神权利(人身权)的范围。其他的属于财产权。
问题1.中药厂家侵犯了表明身份权及保护表演形象权。
表明身份权类似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在实践中,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剧团和演员的名称;(2)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在电影、电视和录像制品的片头或者片尾显示表演者的姓名。(5)通过字幕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保护表演形象权。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在现场演出时塑造出来的艺术形象,反映了其水平和艺术风格,与表演者密不可分。因此任何人不得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否则就侵害了演员的表演形象权。
表演形象被歪曲的情况有:在转播时通过技术手段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丑化或者以不健康的方式表现表演形象等。比如,有的中药厂把身体键硕的影视演员的表演剧照,拿来作强身壮体中药的宣传广告,严重歪曲了表演者所饰演的艺术形象,并且损害了该演员的名誉和声望,侵犯了表演者的名誉权。

问题2.首先,演员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演员的表演包含两部分人的劳动,即词曲作者的劳动和演员的劳动。前者的劳动成果是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后者的劳动是对音乐作品的再现和传播,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
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属于机械表演权的范畴。机械表演权即二次使用的权利,是指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所获取收益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发行以后,一部分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饭店、酒吧、歌厅、机场、车站、飞机等场所,成为这些部门和场所通过机械表演而获取利润的手段。按著作权法的原则,表演者只拥有邻接权,没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从中享有表演权,而作为演员没有机械表演权。除非歌曲系演员本人作词、谱曲。 所以张某如果未参与写作只是演唱的话,没有机械表演权,即商场未侵权。

尹伟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电话:13903833901

电子邮件: yinwei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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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劳动人事部


交通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沿海各港务局、交通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将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的《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技术骨干作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交通行业技术复杂工种的
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
技师的名称,可按交通行业专业(工种)确定,如:港口装卸机械技师、航务工程技师、公路工程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
交通部颁布试行的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为七、八级制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见附表)而定。
四、比例限额
交通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沿海各港务局和交通部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的密集程度、技术素质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可调剂平衡使用比例限额。
五、考核标准和任职条件
1.必须属于工人编制并直接在生产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
3.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4.具有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5.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能够独立地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难点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6.在生产中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本工种工艺规范和检验、验收标准,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突出;
7.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技师评审、聘任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要进行全面考核。在考评中,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上。对于长期工作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
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技师的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受聘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技师职务津贴具体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和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交通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部门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的工种,其技师评聘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其它
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对于新出现或需要增设的技术工种,由交通部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确定技师的职务名称,经交通部和劳动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实行。
2.对专业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以及在生产第一线从事长途客、货运输,超大件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市内大型公共客运汽车和各类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可根据生产岗位需要设置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由交通部制定出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技术业务规范标准(相当技师任
职条件)。其比例限额、职务津贴标准、福利待遇等,均执行本行业评聘技师的有关规定。指导驾驶员聘任制先由交通部选择一两个单位试点,专门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3.交通行业技师聘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发放。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沿海各港务局,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进行技师评聘工作。各地交通行业和交通部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审慎行事,通过试点,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务必把好事办好。

交通行业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国家经委布置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点单位中进行。
交通部直属单位的技师聘任工作,将另行布置。
请将本地区交通企业、事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交通部劳动工资局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一、汽车维修专业
1 汽车修理工
2 汽车电工
3 汽车钣金工
4 汽车漆工
5 汽车轮胎工
二、公路养护专业
6 公路养护工
三、船舶驾驶、轮机专业
7 船舶驾驶工
8 船舶轮机工
四、运输装卸机械专业
9 电动机械装卸司机
10 内燃机械装卸司机
11 电动机械修理工
12 内燃机械修理工
13 机械电器修理工
14 港口线路维修电工
五、航务、公路、航道、疏浚工程专业
15 交通工程机械工
16 航务工程试验工
17 抛填砌筑工
18 航务、公路工程钢筋混凝土工
19 航务、公路工程起重工
20 航务、公路工程起重打桩工
21 航务、公路工程木工
22 航务工程潜水工
23 路面工
24 航道、疏浚管线工
25 航道、疏浚钻探工
26 航道、疏浚爆破工
27 航道、疏浚潜水工
28 疏浚测量工
29 扎龙、扎排工
30 沉排、抛石工
31 绞滩工
32 泵站机电工
33 航道、疏浚测量仪器、仪表修理

六、潜水救捞专业
34 潜水员
35 潜水衣工

七、航标、航道测量专业
36 航标工
37 航标灯器修理工
38 航标、无线电导航机电工
39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40 无线电导航定时工
41 无线电指向标操作工
42 航道测量工
43 航标、航道绘图工
44 电测仪器修理工
45 导航仪器修理工
八、工程勘测专业
46 交通勘测钻探工
47 交通勘测测量工
48 交通勘测试验工
九、公路运输专业
49 汽车驾驶员(实行指导驾驶员职
务聘任制)。



1988年3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7号

1995-09-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国内新闻纸供应紧张的状况,保障报纸、刊物的正常发行,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1995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新闻纸停止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