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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画简单的专利地图/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28:30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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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画简单的专利地图

笔者接到很多咨询电话询问专利地图,专利地图是个十分新鲜的名词,大多数人没有听过,听过的人也不甚了解,新鲜的名字容易被用来忽悠。这里简单介绍专利地图,并提出一个简单画专利地图的方式。短小的篇幅并不能教授如何具体画专利地图,略做介绍,有个大致的认识,不至于被忽悠得太离谱。

专利地图被称之为地图就应当具有地图的基本指引功能,指引企业产品和技术开发的方向,但是通往这个方向的道路非常的艰险,布满了专利地雷,这个“地图”还要指引企业进行有效的规避。真正的专利地图是非常复杂的,制作完备的专利地图需要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不是单个企业所能轻易完成,专业的专利地图其实也很复杂,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也不能看明白。在此笔者将专利地图简单化,使之具备专利地图的一般功能,又能使非专业的管理层也能看明白。

开发专利有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掌握了这个规律开发专利相对容易很多。笔者在给企业讲课时曾经专门讲解了“专利开发公式”,讲解专利开发的技巧,这个公式展开后就能得到简单的专利地图,并依据这张图指引进行专利开发。大致原理如下:

首先以企业的生产流程作为横轴,将生产流程无限细化,每一个流程就是一个点,每一个点上企业都有对应负责的人员,那么对应的人员就负责这个点上的专利开发,这些人常年从事这个点的工作,对这个点非常的了解,开发工作就要轻车熟路得多。然后从每一个点向上画一个纵轴,纵轴上就是这个点的现有专利以及可能可以开发的专利的分布。由此画出二维的平面图,这个二维平面图就可以非常明晰标注出本行业的专利分布,由此知道竞争对手“专利地雷”的分布,也可以指引产品及技术开发的方向,起到专利地图的基本作用。

原理非常的简单,然后如何细化每个流程,并不是想象那么简单,最为关键的是寻找纵轴上的专利分布,这个也不是普通的检索就可以知道的,发现技术以及产品的开发方向更需要专业的分析。尽管我们已经将专利地图非常简单化了,但就是画好这样的专利地图还是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规划,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共同参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横轴上每个流程点上的人并不是每个都会开发专利,开发需要组建专利开发小组,小组的成员不仅是技术人员,还要包含比如营销、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参与。
画专利地图是项系统的大工程,不是普通的代理公司就可以担纲的,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规模或者有一定的决心,也没有必要轻易开展。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网址:www.51662214.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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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音像市场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音像市场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保障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业务的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音像市场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管理。
第四条 经营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二)录像播放场所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音像制品零售、出售点的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录像播放场所符合安全要求,有良好的通风、卫生和消防设施;
(四)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
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核准登记事项或者终止营业的,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者可以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国家批准出版发行、复制和进口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未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
(二)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资料性的;
(三)走私入境、非法复制、盗版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四)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侮辱、诽谤他人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音像制品经营者不得制作色情、淫秽的广告招徕观众。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繁荣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的音像制品经营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到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检查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条 未办理报批手续,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处罚规定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拒绝、阻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扣押及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纵容、包庇经营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我部已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及时性与准确性,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现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要求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报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填写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卡(详见附件1),连同患者流行病学史一并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我部决定自2003年4月26日起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录入和传输(详见附件1),逐级上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确保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畅通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须同时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务于每日12时以前将当日10时前实际收到的疫情汇总,按照附件2、3、4要求内容认真填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延误。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线索追踪,及时开展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发现感染者要立即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要实施隔离观察。

各地要及时互相通报疫情信息和流行病学线索,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去外地,由疫情发现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直接通知其到达目的地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所属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工作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五、以前文件中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卫 生 部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使用“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操作说明



一、报告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各责任报告人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填报、输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日报方式发送。

二、操作步骤:

1、选择“超级用户”登录进入系统,进入“编码管理”,在“疾病编码”模块中增加一个病种,其“疾病内码”、“疾病编码”输入“270”,“疾病名称”输入:“非典型肺炎”。在“是否参与合计”项选择“是”;然后按以上操作再增加一个“疑似非典”,其“疾病内码”、“疾病编码”输入“271”,在“是否参与合计”项选择“否”(与HIV编码方式类似);

2、进入“文件传输”,在“数据导出”模块中,选择“数据下传”,地区选择某个省(或地或县),数据选择“疾病编码”,取消其它选项标记,然后点击“导出”,生成给下级的疾病编码下传文件。重复本步骤,生成给所有地区的疾病编码下传文件。

三、使用2003年新版软件报告

1、可以直接导入国家CDC信息中心下发或下载的文件(各省注意接收邮件,或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网页下载),省级、地市级用户不必再给下级制作下传文件。

2、用户登录系统后,进入“数据导入”,选择“导入下传文件”,选择“疾病编码”,然后点击“导入”即可。

四、 非典型肺炎”使用报告卡的具体操作说明

1、各疫情报告点对每天新发疑似和确诊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特殊要求,填写现使用的传染病报告卡,做如下改动:

⑴在“传染病名称”栏目中填写“疑似非典”或“非典型肺炎”;

⑵已治愈的病例必须填写出院日期;

⑶在“订正病名及原因”栏目内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⑷如病人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在“户口地址”栏目中分别填写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⑸大、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必须在患者单位栏中填写学校或幼儿园的名称。

2、在输入卡片时,做如下改动

⑴ “报出日期”栏目改为输入出院日期;

⑵“订正病名及原因”栏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⑶外籍人员在“户口电话”栏中分别输入“外籍”为“01” 、“香港”为“02”、“澳门”为“03”、“台湾”为“04”,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

3、各省以县为单位收集录入报告卡,并以日报的方式上传至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市汇总本地区卡片后以日报方式上传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同样方式汇总后将卡片库上传至中国疾病预防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

4、对于2003年4月26日前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按照上述要求于4月30日前补报完成。对其它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从2003年1月起,全面实行以县为单位卡片录入上报,各级上报旬、月报的同时,上传本旬或本月卡片数据(包括“非典”),各级统计时以卡片生成报表为准,如无卡片报告,则视为缺报(1-4月数据补报);

5、“非典型肺炎”的日报统计汇总分析模块,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联系;

6、对不按以上要求进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的地区,将按月进行报告情况通报。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国籍
工作单位或住址
接触史
入院时间
住院医院
出院时间
诊断

情况
备注

























































































































































































注:1、国籍一栏是指中国或其他国家。如外国国籍华裔,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士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华裔”、“台湾”、“香港”或“澳门”。

2、接触史请说明诊断或疑诊的流行病学依据

3、诊断情况栏请填入是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4、患者身份特殊者,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也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统计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病例种类
新增病例(人)
累计病例(人)
累计出院(人)
累计死亡(人)
现住院(人)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正使用呼吸机



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


























注:1、新增病例是指截止当日10时前,24小时内新报告的病例总数。

2、累计病例数是指截止当日10时前报告的病例总数。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分布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确诊病例(人)
疑似病例(人)

地(市)

新增
累计
新增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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