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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35:52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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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

宋飞


【正文】

  在行政执法实务中,我们通常将行政执法主体分为三大类:职权性执法主体、授权性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主体。职权性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本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的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授权性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委托执法主体实际上不是法定执法主体,而是职权性执法主体的委托行为。要分清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本部门委托多个主体执法的要分别列明,并附有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视为非法委托。

  三大行政执法主体中,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在实践中相当广泛,可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却仅仅对委托执法主体的条件予以明确,而对授权性执法主体的条件未予明确。因此笔者觉得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应该是最难判断的。理清这个实践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更好地确定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情况以及本地实际,笔者试图将常见的授权性执法主体大致归纳为下述几类:

  1、非行政机关。就就市辖区、县级市、地市级以下的县而言,主要是区(含市或县)乡(含镇)的以下四类机关

  (1)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属轻工行业协会,现归建筑工程管理局),授权依据应该是鄂政函(2008)第98号文件,而非法律、法规、规章。

  (2)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原属建材行业协会,现归建筑工程管理局),授权依据是《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也就是说是地方政府规章授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改办合署办公),授权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4)肉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商务局),授权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地市一级还包括散装水泥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处、家电办等。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就就市辖区、县级市、地市级以下的县而言,主要是区(含市或县)乡(含镇)的以下七类机关

  (1)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简称“运管所”,市一级叫“运管处”),授权依据是《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2)司法局公证处,授权依据是《公证法》。

  (3)城建办房管所(市一级叫“房管局”),授权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

  (4)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授权依据是《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湖北省扶贫条例》也就是说是地方性法规授权。

  (5)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合署办公),授权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6)地税各分局、公安各派出所、工商各分所。授权依据是国务院各部委提请国务院制定的各类规章。

  (7)交警大队(地市一级叫“交警支队”)。授权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

  地市一级还包括城管支队、人防办等。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各种各样的,如我国的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此外,国外的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力量也很强大。法律、法规授权社会团体行使某种行政执法职能,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情况是大量的、常见的。

  4、事业与企业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事业组织行使特定行政执法职能的情况是较多的。例如,《高等教育法》、《学位管理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公立学校(主要包括高等院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生、颁发学位证、对学生进行包括开除学籍在内的处分、聘任教职工及对其实施处分等职能。

  相对于事业组织来说,法律、法规较少授权企业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因为企业组织主要以赢利为目的,从而往往与一定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具有利害关系。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某些企业可能不适于授权其行使某类行政执法职能,但并非不能授权其行使任何行政执法职能。在我国目前体制转轨的非常时期,一些国有的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和全国性总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对象。它们包括烟草公司(与烟草局合署办公)、盐务公司(与盐务局合署办公)、电信公司(与电信局合署办公)、供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也包括以前的煤气公司)、铁路运输公司(与铁路局合署办公)、鞭炮公司(与供销社下属的鞭炮专营办合署办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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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促进我市鱼粉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鱼粉加工企业是指位于北海市范围内的鱼粉加工企业。
第二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条 鱼粉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鱼粉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排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及时将鱼粉加工企业的项目审批情况及验收情况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鱼粉加工企业登记信息及年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部门。
第七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应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办理注销登记,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第九条 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鱼粉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不得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条 经济、质监、水产等部门要规范鱼粉行业各个环节的清洁生产,城市建设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拉鱼车的管理,对拉鱼车泄露、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鹤岗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驻外机构服务鹤岗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市际间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开展外引内联和信息交流的职能作用,推动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办事处是鹤岗市人民政府派驻外省(市)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领导,行使市政府赋予的相应职权。

  第三条 办事处负有对外联络、经济协作、信息反馈和接待服务四项职能,并负责对我市在驻地各类机构的指导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为中心,发挥办事处的地域优势和职能优势,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地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为中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办企业牵线搭桥。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代表鹤岗市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协调和办理有关事宜。

  (三)充分发挥窗口作用,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提高我市的知名度,扩大我市在国内外的影响。

  (四)利用驻地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做好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工作。

  (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市领导及市直各部门在办事处驻地及联络区域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在驻地的信访工作,通报情况并及时将上访人员稳定劝返回当地。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办事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协管。市政府办公室对办事处的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办事处的自身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政府办公室对办事处的管理原则是议大事、定原则、搞协调。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办事处的具体联系、协调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工科负责,政工科代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驻外机构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通报市委、市政府每个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分管驻外办事处领导的意见,处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市政府在办事处驻地组织的重大活动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每年考核一次各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工作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奖罚意见。

  (五)会同有关科室对各办事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每年对各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及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办事处根据主任任期目标制定一个时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办事处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允许利用工作条件从事个人的商业行为。

第九条 加强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季将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每半年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做一次工作报告,年终做出全面工作报告。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离开工作范围地一周以上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办事处在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统一领导下按处级机构管理。根据需要可内设办公室、经贸联络科。凡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按干部管理权限,主任、副主任(副处级以上)任免由市委决定;科级干部实行竞争上岗,任免调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决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办事处负责。办事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市编委。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干部的考察、培养、教育、任免、晋升、审查、调配、退休、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工作,并对办事处干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事处负责聘任或解聘,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除财务人员外,今后各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从当地招聘,由办事处与本人签订合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调出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办事处按管理权限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处要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回我市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特殊的由各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章 接待服务



  第十五条 接待范围及对象

  各驻外机构接待的主要对象是:

  市级班子现职秘书长以上的领导干部。

  市级班子离退休老干部。

  市直各部门到驻地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十六条 接待办法及标准

  接待用车:市级领导到驻外机构驻地用车,办事处要保证日常工作用车。

  住宿:市级领导到驻外机构驻地,有招待所的安排招待所住宿,按标准安排房间;无招待所的要安排到宾馆住宿,按实际价格交费。

  就餐:市级领导到驻外机构驻地工作,办事处有食堂的在食堂用工作餐,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就餐费,随行工作人员每人每日按出差补助标准收取就餐费。没有食堂的可就近安排工作餐,收费标准同上。

  宴请:除特殊情况外,市级主要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驻外机构驻地安排宴请的费用,为相关部门办事,由该部门负责结算费用,驻外机构不予承担。

  我市其他部门去办事处的公务人员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结算方法

  住宿、就餐等费用原则上由发生费用的人员离开驻地前一次结清;不能结清的,由工作人员填写承办单,各办事处凭承办单,每季度到四大班子办公室结算。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办事处财务活动在办事处主任领导下,由办事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市政府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对办事处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办事处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支出项目,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办事处实行收支两条线,在用好政府财政拨付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自主经营的力度,增收节支,不断增加固定资产比重。

  第二十一条 各办事处每年要完成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任务,具体指标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每年年初下达,超额完成任务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会计月报表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工科和财务审计科。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提出申请报告,填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签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控购办审批后方可购置。凡未经批准而购买的专控商品,财会部门不予核销。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基建投资要按程序报批。办事处要做好考察论证,申请报告及论证材料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安排。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主任工作变动时,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资产归国家所有,办事处拥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市政府办公室为办事处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办事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办事处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暂行规定》,认真履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办事处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固定资产运营情况,对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处置,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租赁、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报告,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评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后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制定下发《驻外机构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奖惩办法》,明确各驻外机构的年度工作任务,并据此对各驻外机构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办事处要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按要求开展活动,抓好干部职工培训,适应驻外工作需要,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市其他规定在内容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各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