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30:39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农业部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1.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2.经两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
3.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用价值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第四条 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
3.作物种类、品种名称;
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5.品种标准:包括品种的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逆性等详细介绍;
6.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照片(五寸彩色相片);
7.适用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
8.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度汇总报告(复印件);
2.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意见并签章;
3.全国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抗病(虫)性、抗逆性鉴定报告;
4.全国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品质分析报告;
5.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认)定合格证书及审(认)定意见(复印件);
2.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3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总结报告;
2.鉴定、试验单位推荐意见并签章;
3.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审定品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于每年4月1日前向全国品审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交纳审定费;
2.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审定;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报。

五、品种审定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定会议,对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在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时,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的人数应达到通知到会委员及专家总人数(以下称“法定人数”)的2/3以上。审定会议对报审品种进行认真审议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专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审定意见提交全国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即通过国家审定。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全国品审会予以编号,颁发审定合格证书。编号代码为:“国审”、“专业委员会简称”、“年号”、“审定序号”,如“国审稻960001号”。
第十三条 国家审定通过的品种,可在农业部公告的适宜种植区推广种植。
第十四条 国家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复审。全国品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全国品审会常委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审定合格证书,并报农业部公布。

六、审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审定标准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全国品审会审核颁布。

七、试验管理
第十七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比较试验及性状鉴定,品种试验应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由全国品审会审议颁布。
第十九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管理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根据各类作物特点会同各专业委员会制定试验方案,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进行年度试验总结。试验方案和试验总结应送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有关材料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完成后,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时向育种者提供试验报告。

八、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农业部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农业部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通信是国家传达指示命令、组织经济活动、开展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交流和人民群众交往联系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其技术业务政策、技术体制和规划建设必须集中统一。为保证我国邮电通信事业的正常发展,确保国家的通信机密和通信秩序,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规定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为了纠正当前非邮电部门违反规定经营邮电业务、邮电通信秩序混乱的现象,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邮电业务由邮电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电信公用网的市内电话、长途电信、电报、无线电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以及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邮票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非
邮电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电部门提供的或自身配置的电信设施和线路对外经营上述邮电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经营上述邮电业务的,不予登记注册。
军队、铁路、交通、石油、电力等部门由于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可以建设供本部门专用的通信设施。
二、设立邮电通信企业应报经邮电部审查同意。申请单位在经邮电部审查同意后一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三、现有经营邮电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本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须报邮电部重新审查。未经邮电部重新审查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为邮电部门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应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有关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4月20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廉政规范与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廉政规范与工作程序的通知

环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三年规划》(环发[2000]208号)的精神,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及相应的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日

抄送: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3、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4、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

5、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监督机制

  1、立案环节

  有关主管司负责立案;法规司承办立案审批表的会签审查。

  2、调查取证环节

  有关主管司组织调查取证;法规司配合和参与调查取证,并负责审查证据。

  3、听证环节

  法规司组织并主持听证;有关主管司作为调查方参与听证。

  4、决定环节

  有关主管司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司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负责制作处罚决定书,报司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总局领导决定行政处罚。

  5、执行环节

法规司负责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监督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包括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为规范

1、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2、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3、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4、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5、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主动、及时地向领导请示、汇报。每件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总结和评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

  1、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2、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

  4、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5、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二、监督机制

  1、受理环节

  总局办公厅收文登记;法规司负责审查,同时征求有关主管司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受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审理环节

  法规司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通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指省一级环保局)和第三人,限期提交复议答辩书;同时将复议材料送总局有关主管司,征求有关主管司的意见。

  3、调查环节

  调查案件,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由法规司组织有关主管司和单位进行调查。

  4、决定环节

  充分考虑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同等考虑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指省一级环保局)的答辩理由;同时,听取总局有关主管司对案件的意见。法规司在此基础上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请有关主管司会签后按程序报总局领导作出复议决定。

  5、执行环节

  法规司负责送达复议决定书,并监督复议决定的执行,包括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为规范

1、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2、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3、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4、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5、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主动、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每件复议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总结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