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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犯罪认定细节分析/许作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56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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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大多数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人透支一定款项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两次,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有非法占有透支款故意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实践中出现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一些特殊情况,给认定犯罪带来较大困难。

  透支利息是否算在信用卡诈骗数额中

  当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不能按还款日归还欠款的,银行自到期还款日后至持卡人实际还款日期间加收一定的透支利息(一般为万分之五),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支付滞纳金。2009年12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解释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本金数额范围外,但透支利息是否计算在诈骗数额中?按一般诈骗罪诈骗数额认定原则,诈骗数额是指被告人实际骗取所得财物的价值数额,不包括骗取钱款生成的利息等,信用卡诈骗是诈骗罪中的一类,亦不能例外。因此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中,“恶意透支”犯罪数额仅指透支本金。

  持卡人对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还款次序问题

  当信用卡透支后,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时有发生,在透支本金基础上又产生了一定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又计入信用卡账户内。而持卡人后续又有还款行为,有的时间跨度较长。那么后续的还款行为对本金、利息、滞纳金按怎样的次序冲还呢?冲还次序对本金的认定有重要影响,直接影响是否构罪。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57条规定:“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B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实践中,可要求银行不仅提供犯罪嫌疑人透支的本金额和利息,而且可视情况要求其提供透支本金、利息的计算依据和累计过程,使其计算过程透明化,以准确认定作为定罪依据的透支本金额。

  透支后还款对透支本金及定罪的影响

  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和还款情况较为复杂。银行发放给用户一定授信额度的信用卡,用户透支消费或取现后,在当期应还款日前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使账户余额为零或正数,除取现外亦不产生透支利息,这是银行和持卡人都追求的正常用卡状态,是行为人与银行之间民事合约的自愿履行,此期间对本金的偿还不应抵偿对恶意透支后本金的归还。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后,如果持卡人一次或几次大额透支后,再不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应认定“恶意透支”诈骗犯罪,此种情况定罪较为容易。但基于持卡人因主观原因或经济状况无力还款,透支后当期可能未及时还款,而在下期或以后时间归还了欠款,且归还时间、归还数额不定,就存在既有透支不能按时归还、又有后续还款行为,按期还款和超期还款并存,足额还款和非足额还款并存,透支本金额变化不定,账户余额正负不定。这种情况很复杂,实践中此类个案亦较多,给办案人员定罪带来很大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从持卡人账户交易明细上看,按上述还款次序的规定确定该信用卡各时间实际透支本金额,从持卡人第一次透支本金额超过1万元开始,如果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或其间又有透支行为,持卡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故意,至案发,可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诈骗犯罪;如果在此透支期间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但透支本金额始终未低于1万元,则不影响“恶意透支”诈骗犯罪的认定,部分还款行为依然不能排除持卡人非法占有剩余透支款项的故意;如果透支超过1万元期间内,未达到发卡银行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不还这一条件,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使透支本金额减至1万元以下,则持卡人在此次透支超过1万元期间不构成犯罪,透支额减至1万元期间当然不构成犯罪,然后再看持卡人以后有无透支本金额超过1万元期间出现,如有再使用上述方法确定该期间是否构成犯罪。直至将交易明细全部检索完毕。总之,应严格按照“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这一条件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办理分期付款后未归还对认定透支本金的影响

  实践中,持卡人可以将大额透支的款项向银行办理分期付款手续,将总透支款分成等额若干期归还(如一年12期或两年24期,每月一期归还一次)。若持卡人某一期未按时归还,银行即将该期应收款项作为欠款计入信用卡账户。实践中,行为人若未按期归还分期付款,到期未归还的相应分期付款应当计入认定犯罪的透支本金额中。但对案发后未到期的分期还款金额是否计入认定的透支本金额呢?

  可以认为,行为人只对到期未归还的分期付款承担责任,对到期未归还的,如果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可以计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对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本金不应计入透支犯罪本金数额中。但实际上,持卡人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分期付款时,银行在业务申请表下都有关于不按期归还分期付款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即取消分期付款业务、将未到期欠款全部计入信用卡账户的约定。银行有此约定,客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后需要遵守,银行依照约定将未来未扣款项全部计入账户并无不妥。如果此后银行对此款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则应当计入全部透支本金额中。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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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7号)


  现发布我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


  第四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六条 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一)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七)专用监管仓库图纸;
  (八)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自收到运营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作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运营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七条 海关对运营人实行年审制度。运营人应当于每公历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对其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海关不再按本办法进行监管,而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运营人如需变更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凭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 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四章 报关要求及规定





  第十二条 快件的报送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
  运营人要求海关派员驻场监管时,需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第十三条 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二)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
  (三)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为保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它作业。
  (四)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
  (五)发现快件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A类、B类、C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一)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二)和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B、C类快件分别凭KJ2、KJ3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前述规定报关的A、B、C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与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所在地海关同时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五),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形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变更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一)个人自用物品;
  (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
  “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
  “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
  “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登记备案证书


<font size=+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编号:__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海关注册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本关办理进出 ││境快件运营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 ││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 ││一年。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 ││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 ││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二:               KJ1报关单              [适用于A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_______┌──────────────────────────────────┐│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进/出口日期:总运单号码: │├──┬─────┬─────┬──┬────┬──────┬────┤│ 序 │分运单号码│ 物品名称 │ 件 │ 重量  │ 收/发件人 │验放代码││ 号 │     │     │ 数 │ (KG)  │ 名称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绿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三:               KJ2报关单              [适用于B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 │分运单│ 物品名称 │ 价值 │ 重量  │ 件 │收/发件 │验放代││号 │号码 │     │ (RMB) │ (KG)  │ 数 │人名称 │码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境的,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境的,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四:               KJ3报关单              [适用于C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分运│物品│价值│重量│商品│关税│关税│增值│增值│收/ │验放││号│单号│名称│(RMB│(KG)│编号│税率│税额│税税│税税│发件│代码││ │码 │  │)  │  │(HS)│  │  │率 │额 │人名│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份,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单位),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编号: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编号:_________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专差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             ││按照号码:____________国籍: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办理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自____年__月__日起,准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____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自__││__至____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一年││。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六:─┬─┬───────────────────────────────┐ │ │            XXX公司专差快件            │ │ │                               │ │ │             XXX OBC               │ 10 │                               │ cm │       自(FROM)------至(TO)-------           │ │ │                               │ │ │                               │ │ │                               │─┴─┼───────────────────────────────┤   ├───────────────20cm──────────────┤  说明:  一、专差快件标签颜色为白色,字为红色。  二、标签规格:长为20cm,宽为29cm。</font>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9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

(1)开业资格认证书;

(2)卫生许可证;

(3)工商注册登记;

(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4)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

(5)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6)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b、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c、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d、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e、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f、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8、应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7)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 “农家乐”经营

第七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 “农家乐”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力戒千篇一律,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发展数量,应根据各县(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和人口基数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多、杂、乱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旅游者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农家乐”管理

第十四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县(区)旅游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自愿向当地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旅游协会组成“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的等级评定按市和区(市)县两级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农家乐由县(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家乐”由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旅游服务质量陇南农家乐等级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 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点(农户)有上述行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经营资格。

(1)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丧失经营条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4)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农家乐”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