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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00:10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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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1998年2月10日,国家科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范围是: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 推广项目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机制创新和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类奖励由下列机构(以下简称推荐部门)负责推荐,并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总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三)技术内容无异议;
(四)已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
第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
第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推广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
第八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一般等同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应各等级的限额。重大的推广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部门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初评工作结束后,由国家科委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推广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特等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授奖。
第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侵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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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4]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与分类指导,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其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及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扩大就业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中,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管理方式与制度创新,完善其集散商品、传播信息、形成价格、统一结算等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规范商品交易秩序,引导和促进有序竞争;有利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商务部与重点联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重点联系市场)信息互通渠道。重点联系市场可以通过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商务部反映其运行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商务部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每年组织1-2次重点联系市场座谈会,沟通信息,听取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重点市场好的运行模式和成功的管理经验;利用有关刊物或以简报形式不定期向重点联系市场提供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加强政策引导。

  (二)推进重点联系市场交易升级和管理创新。重点联系市场要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推广代理、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促进重点联系市场改造升级。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重点联系市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

  (四)商务部鼓励重点联系市场在有关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准入制度和健全交易监督机制,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打击伪劣商品以及建立重点联系市场信用联盟机制和市场自律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三、重点联系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且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
  
  (二)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能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在信息、价格等方面接轨,对所在行业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导向作用;
  
  (三)年交易额在全国同类商品交易市场中位居前5名;
  
  (四)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近2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重点联系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申请报告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三)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四)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重点联系市场的程序
  
  (一)地方开办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可以向市场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申报。

  (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重点联系市场,统一纳入商务部重点联系市场,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三)生产资料批发交易市场,可以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申请,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后,向商务部申报。

  (四)商务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在严格筛选、综合平衡及征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商务部联系的重点联系市场名单。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推荐函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系人:孙 勇、李党会
  电话:010-85226396、85186397
  传 真:65121070

  附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请示》〔劳仲字(95)575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19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