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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4:39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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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八月十七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 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 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 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对金融、保险、建筑安装、广告发布企业的应税合同,除自身缴纳的合同印花税外,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金融、保险、建筑业、广告发布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代征签约的另一方的印花税,受托单位据实按笔代征,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汇缴入库。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业务、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业务、外贸企业的外贸出口销售业务,其收入方应纳的印花税实行分别按贷款金额、保费收入、建筑安装营业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款)、外贸出口销售收入依规定的税率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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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7〕2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该办法中涉及的各类附表由州财政局负责印发。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3号和《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23号)及财办发〔2005〕32号《关于推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是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全部落实到经批准的扶贫项目,没有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扶贫项目不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要求以项目为基础,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科目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应该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切实做好财政扶贫管理监测信息录入工作。这是执行报账制的入口点。相关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对新产生的资金、项目信息,应于确定后的12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对未按要求录入“系统”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预拨资金和报账。对已录入“系统”并已启动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要在“系统”中实行报账处理,及时反映这些项目的执行进度。对个别非“系统”用户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录入。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⒈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开支和人员工资;

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⒊ 弥补企业亏损;

⒋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⒌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

⒍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

⒎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⒏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⒐ 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⒑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1. 其他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三专四统一”制度,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设立专账;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等封闭运行方式。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州级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及其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县级财政报账。其他部门不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下拨,州、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九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培训费使用。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贫资金中分别按1.5%和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州、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专项经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其他费用。⑵ 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特困民族乡、重点村、安居温饱村、易地开发、科技扶贫项目中,对贫困农户进行培训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对贫困农民科普知识和劳动技能及涉及培训的相关费用,培训费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扶贫项目不得安排扶贫培训费用。

第十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申请拨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金额的50%;对扶贫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 报账程序

1.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在项目受益地进行张榜公布,并将结果报县扶贫办、财政局;

2. 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3. 根据项目计划的实施需要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预付30%-50%的项目启动金。余款由财政局根据报账审核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报账回补;

4. 扶贫资金报账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证,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政局报账提款;

5. 财政扶贫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资金部分10%的质量保证金;

6. 提款程序:

⑴ 项目开始实施时,由项目施工单位报相关扶贫部门和财政局开工报告和提款申请各一份,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预拨项目启动金。

⑵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汇总项目施工建设费用,并附原始单据,经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局业务科、股室审核并在有效单据上加盖“经审核同意报账”的审核章,并报经领导批准后,财政局给予报账列支。

⑶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用财政返回的“财政扶贫资金提款申请书”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冲销往来科目。

⑷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报账提款。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扶贫项目规划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当逐级签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好项目资金,适时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支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做好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组织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执行的相关扶贫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及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检查。

项目施工单位:指具体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建筑单位。其职责是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报账:

1. 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

2. 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

3. 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制度的支出;

4. 经检查项目质量发生问题,要求改进而未改进者;

5.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混乱者。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的凭证和材料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向财政部门提款,根据阶段提款程序规定,应出具以下有效凭证和材料:

1.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一)、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及支出情况表(附表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费用汇总表(附表四)。

2. 项目工程实际支出的原始发票。

3. 工程预、决算及检查验收报告。

4.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工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效凭证是指: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受益贫困户签章并经当地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审计报告。有效报账凭证包括正规发票和有效自制发票,而有效自制发票是指当项目不具备取得“正规发票”的条件时,由项目受益方、项目实施方、项目监理方三方签(章)字认可的自制凭证。

1. 对村寨的建设补助,有正规施工单位施工的,凭工程完工后的发票并附工程结算单报销;若是村社自己进料,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凭乡镇负责扶贫工作机构开具的往来款收据并附支出详细情况说明和进料发票或补助花名册报销。

2. 对农户的补助,凭有农户签字或摁手印的发放清单或领条报销,不得代领;实物发放的,凭购买物资的发票或收据并附有农户签印的发放清单或领条报销。

3. 会议、培训自办伙食的,凭详细支出清单及参会人员签到名单,在会议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名称(详见附表),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分录举例附后。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和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反映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业务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收付款凭证、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结算报告单等。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归类后填制的凭证,是记账的依据,必须明确包括会计科目、金额、填制日期、编号、主管和审核人员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条 会计账簿是运用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簿籍,是编制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会计报表的依据。主要包括总账、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县级报账中心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格式。会计凭证格式附后,会计账簿采用“三栏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表管理制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年度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附报表分析说明。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和利息及其他收支情况表(格式附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州财政局农业科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使财政扶贫项目有一个完整性、连续性,财政部门在年终结转时要注意项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要把所有未完工的项目清理成表成册(按年度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函[2004]22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
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为促进2004年为民办“八件实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年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20个市直责任单位,即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村办(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张家界中心支行、市拆迁办、市蔬菜办、市环保局、市计委;4个区县政府。
二、考核办法:考核工作以项目考核为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指标体系按张办[2004]13号和张人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考核办法为:
(一)对市直责任单位采取季度自评、半年检查、年终统一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即:每季度由市直责任单位进行自评,市“八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组织检查,并结合省直部门检查的情况,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二)对区县政府采取按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方法进行。即:区县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相关市直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半年由市直责任单位分别对区县相关责任单位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根据部门验收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三、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个等级。考核的工作目标全部达标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一) 考核为达标等级的:
1.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岗,事迹突出的给予记功;
2.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提高到20%;
3.给予通报表彰;
4.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考核办的评定结果直接拨给考核达标的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具体发放由达标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综合确定并发放到人。
(二) 考核为不达标等级的:
1.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与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2.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因违纪问题而导致考核不达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其他:20 个市直责任单位、4个区县政府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兑现工作由市考核办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