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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2:43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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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浙江省文物局


关于发布《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浙文物发[2004]263号


各市文化局(文物处)、文物局、杭州市园文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原《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章程》作了修改、调整,业经我局批准,现予下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章程

(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是浙江省文物局依法设置的文物鉴定专门机构。
  第二条 本会指导思想: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加强文物规范管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为执法和行政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负责全省涉案文物、馆藏文物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鉴定;
  (二)对设区的市文物鉴定小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文物鉴定范围: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
  (三)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七)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第五条 文物鉴定主要内容:
  包括是否文物、文物的真伪、年代、作者、属性、产地和它在历
  史、 艺术、科学上的意义及价值,评定它的文物等级。对涉案文物中确有需要评估文物价格的,可参照当地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格评定。
  第二章 委 员
  第六条 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浙江省文物局聘请,浙江省文化厅公布。
  第七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各项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某一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对某一文物品类有较高的鉴定水平;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文物鉴定并具有签名权;
  (二)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完成本会安排的鉴定任务;
  (三)及时反映工作动态,提供信息;
  (四)不得在文物交易活动中充当掮客;
  (五)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条 委员有辞聘的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本会章程,情节严重者,聘请单位有权取消其聘任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热心文物事业并有重要贡献或德高望重的著名文物专家为顾问。
  顾问不参与具体鉴定事务,给予业务上的咨询。
  第十三条 为完成某专项鉴定任务,经主任委员批准,本会可特聘非鉴定委员的专业人士参加该项鉴定工作,特聘专家自受聘之日至该项鉴定工作结束期间,享有与鉴定委员同等的权利。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进行换届。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工作,推荐、调整委员。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会务工作,与浙江省文物鉴定中心合署办公。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工作计划;
  (二)安排相关委员进行文物鉴定;
  (三)组织学术考察、咨询和其他活动;
  (四)保持与委员间的联络。
  第四章 涉案文物鉴定
  第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系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海关以及工商、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办理盗窃馆藏文物、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走私文物和非法经营文物等案件中涉及的文物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涉案文物的鉴定由办案单位凭鉴定聘请书或介绍信与秘书处联系,按约定时间将文物送本会鉴定。如确因数量较多、运输不便或系不可移动文物等情况,可组织有关委员上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涉案文物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委员参加,并按委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出具有委员签名的《浙江省文物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分为一级珍贵文物;二级珍贵文物;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对涉案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根据其重要性,可分别确定为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对涉嫌走私文物的鉴定,应注明属于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类别。
  第二十三条 对实物已失或只有原物照片的原则上不负责鉴定,特殊情况下,可出具文物鉴定参考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本会可以书面委托设区的市文物鉴定小组承担某一项具体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对定为二级(含)以上的文物尚需本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办案中,对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的评定发生争议时,可由办案机关提请本会组织复核。如再有争议,应提请国家文物局组织复核。
  第二十六条 涉及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案件的文物鉴定书,应经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复核。
  第二十七条 本会应建立涉案文物档案,对鉴定为三级以上珍贵文物的应逐件拍照存档。
  第五章 馆藏文物鉴定
  第二十八条 馆藏文物鉴定系指对各级各类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全省文物藏品的定级确认工作,但三级文物藏品的定级确认,可委托设区的市文物鉴定小组承担。
  第三十条 馆藏文物鉴定应在本馆专业人员初审基础上,将拟定文物清单报送省文物局,由博物馆处会同秘书处组织三名以上相关委员进行鉴定确认。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结束,秘书处应填写有委员签名的《浙江省馆藏文物鉴定书》,经省文物局核准后,下达收藏单位,同时将有关文物定级的资料、照片等档案移交博物馆处。
  第六章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鉴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全省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鉴定是指依法审查该文物可否作为文物拍卖标的,或限制竞买人范围,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真伪鉴别或价值评估。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在收到文物拍卖企业申报清单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二名以上相关委员进行审核鉴定,并出具有委员签名的《浙江省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鉴定意见书》。
  专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浙江省文物局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浙江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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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0年2月6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用语规范”)已下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对新申请开业的企业和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应依据“用语规范”核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行业名称的用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九八七年我局企业登记司下发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以下简称“核定规范”),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在此之前按“核定规范”核定经营范围和行业名称的企业,应在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时重新核定。
三、一九八四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现已不能有效反映国民经济行业发展,也不能满足企业登记及档案管理分类的需要,有关部门将着手修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档案可按“用语规范”中的行业分类及代码要求有计划地进行调整。企业登记统计报表原则仍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为解决与企业登记档案行业分类的衔接问题,将采用对应代码互换的方法,具体报表格式另行布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按“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使用含义不清和指向不明的用语。
五、我局下发的《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中的各项规定,应认真执行。一九八九年已经重新审核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如其主要登记事项符合“用语规范”要求的,可以不再重新核定,但核准的内容由原发照机关负责解释。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局长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组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