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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51:11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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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市政府同意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皖政办〔200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为公众服务放在首位,提供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以在线办事为核心的互动服务。

  第四条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市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网站,是企业、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的统一入口。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交流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英文版内容更新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的日常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的界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按照统一规划,遵守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等。

  第八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概况类:市(区)情、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公民信访、领导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 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网站在线办事能力,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公布网上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

  (二)提供市民在线办事所需相关表格下载;

  (三)实现网上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

  (四)按照公众与企业等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实现在线申请受理,并提供实时办理状态查询,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要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原则,推进互动交流,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政府网站的建设应以便民为导向,注重与政府办公业务信息系统的结合,凡适合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应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政府网站要通过“中国·合肥”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

  政府网站设置互动栏目遵循“谁设置,谁负责”原则,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栏目的维护管理,保证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给予反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获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政府网站首页信息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 域名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网站域名的管理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务员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邮箱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对各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并发布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县(区)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及乡(镇)网站的检测。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标志。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保证政府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三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须报经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违法内容要及时删除,并记录备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单位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与发展工作加强督查,建立长效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考评结果与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效能建设与政风评议工作考核挂钩。对考评成绩优秀的网站,给予适当物质与精神奖励。政府网站考评奖惩办法另行下发。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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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院川高法(1993)13号《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过去在岗位上履行的劳动义务仍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其退休金的计算也需要企业提供依据。据此,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因追索退休金而与企业行政发生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并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2〕972号


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南、广东、重庆、甘肃省(市)卫生厅局: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64号)的要求,为确保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目标

(一)在全国9个省份的城市人群中开展肺癌、乳腺癌、大肠癌、上消化道癌和肝癌高危人群的评估、筛查和早诊早治,每省份共完成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5万人,对1万高危人群进行癌症筛查,对每个癌种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估。

(二)研究和评估城市中五大高发癌症高危人群筛查和早诊早治适宜技术,建立并完善防治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降低城市中癌症发病率、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估,找到适合城市实际情况的、投入产出比高的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和方案,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二、项目范围和时间

(一)项目范围。根据卫生部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确定。2012年项目地区包括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甘肃省等9省份,各项目省份选择1-2个中型及以上城市(城市常住人口超过50万)具体实施项目。

(二)项目时间。项目启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工作。

三、项目内容

(一)项目市(区)与筛查对象选取原则。

1.确定项目市(区)。选择工作基础好、条件和设备齐全的城市(区)作为项目点。优先选取肿瘤登记点所在地、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所在地、承担过医改重大专项慢性病防控项目的市(区)或开展过相关项目或研究的市(区)。

2.确定筛查数量。每省份每个癌种每年度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不少于1万人,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如本省份有2个以上城市(区)参加该项目,应按任务量进行分配,而不按癌种进行分配。

3.确定筛查对象。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的条件是: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在本地居住3年以上),年龄40-69岁(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对评估确定为高危人群的人群开展癌症筛查。要以社区为单位选取筛查对象,不能是单一职业人群。

(二)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1.确定省、市级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制定省、市级项目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项目实施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实施项目工作。

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执行机构协调组织街道或社区,开展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确定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名单和基本信息,项目实施前通知到人,力争人群参与率达到70%以上。

3.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采用流行病学问卷调查方式,由调查对象在专人指导下自行填写,质控后由工作人员录入数据库,应用已开发的高危人群评估模型及其后台软件(由国家癌症中心提供),初筛出需进行筛查的高危人群,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4.筛选出的高危人群接受癌症筛查。五类高发癌症(肺癌、乳腺癌、大肠癌、上消化道癌、肝癌)的筛查方案参照卫生部疾控局《癌症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2011年版),具体技术流程按照国家癌症中心《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执行。由具有专业化诊断和治疗能力的三级肿瘤专科医院或具有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承担癌症筛查任务。筛查信息整理后报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收集的所有生物学标本按要求妥善保存,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按照肿瘤生物样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对筛查出的疑似癌症或癌前病变患者,建议其到具有癌症诊断和治疗水平的三级医院进行规范化诊治,指导做好与医保政策的衔接,并开展定期随访和规范化干预管理。

6.由国内具有卫生经济学评估背景的科研专业机构指导和实施卫生经济学评估。按照国家癌症中心印发的《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卫生经济学评价工作方案》开展五类高发癌症筛查诊治的成本核算、费用信息收集及患者和人群的生活质量评价,根据现场所获数据进行初步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癌症经济负担分析。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流行病学效果和成本效果评价及预算影响分析。

7.加强数据管理和使用,项目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国家癌症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地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并定期将有关结果报卫生部疾控局。

四、组织实施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疾控局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医政司等相关司局检查评估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包括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参与的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确定项目市(区),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项目正式启动前报卫生部疾控局和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

3.项目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各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的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各项任务具体承担机构。组织协调现场工作,确保项目工作落到实处。

(二)技术执行机构。

1.国家癌症中心是项目的国家级技术指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全国技术方案和工作手册,提供技术指导,负责信息汇总和数据分析,指导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价,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项目督导评估,控制项目质量,督促执行进度。

2.各省级肿瘤防办和肿瘤医院负责制定本省份项目技术方案和现场工作手册,开展质量控制,选定筛查目标人群,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相关数据。

3.各市(区)级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包括组织发动、问卷调查、高危人群评估、癌症筛查以及卫生经济学评估等。负责收集项目数据信息和生物学标本,经省级技术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癌症中心。

五、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医改重大专项要求,争取落实配套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中央财政拨付的项目经费,应按照实际高危人群评估人数、癌症筛查例数以及完成的卫生经济学评估任务,落实到每个筛查个体和承担单位。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超范围支出。

(三)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工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四)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财务等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时发现的不合理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已报账费用,要予以扣回。

六、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项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资质和工作经验。

(二)设立质控员,保证工作完成的质量。问卷完成后需经质控员确认完整无误后方可录入数据库,筛查完成后需经质控员确认所有筛查信息完整无误后方可结束筛查,卫生经济学信息收集后需经质控员确认后方可录入数据库。

(三)项目信息需经省、市级技术执行机构逐级审核后方可报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项目所有生物学标本需严格按技术方案处理、保存和运输,以保证其生物学质量。

(四)国家癌症中心定期派出专家工作组,加强对地方的指导。项目省、市级专家组对现场工作进行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并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监督与评估

(一)卫生部疾控局会同医政司等有关司局和国家癌症中心组织专家,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核心考核指标为任务完成率、高危人群检出率、筛查阳性率和早诊率。

(二)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方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进度、实施过程、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

(三)项目年度结束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卫生部疾控局和国家癌症中心。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市(区),国家癌症中心将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项目点资格。



附件:工作流程图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639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