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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4:27:17  浏览:8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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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府字[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化建设,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办事,讲求实效。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能,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划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领导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项详细规划,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制定全市城市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发展战略,负责组织、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规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审议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变更。

(五)审议城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

(六)审议城市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年度规划编制经费。

(七)审议县级以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上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八)审议城市规划末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九)审议单独编制的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重要城市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

(十)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环境建设工程、城市雕塑、城市景观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城乡规划的实际需要,组织制订城乡规划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实施执法监督,审定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十三)总结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研究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针对城乡规划工作重点及工作思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规划工作。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市城市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年度规划编制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的论证及申报审批工作。

(二)落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规划编制任务,组织编制委员会提出的各项规划。

(三)负责拟订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并报委员会审议等工作。

(五)负责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并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的宣传展示和征询意见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规划审批的指导、监督,对重大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审定。

(七)负责检查、督促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八)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

1、对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列出会议议程,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报送提交讨论事项议题的须附有详细论证意见,供审查时参考。

2、会前将审定后的会议议题有关材料准备齐全,提前五天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设计方案为电子版文件)和会议通知送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

3、会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一周内整理出会议纪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的项目,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查同意后交市规划局执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九)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评议通过的规划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项目内容及公示意见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上报市政府。

(十)按照会议的决议,逐项予以落实,及时督办,形成季度一小报,半年一大报,年终一总报的工作制度。并将落实情况汇总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将会议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一次。

(十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记录、决议草案的起草、档案保存等工作。

(十二)负责向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汇报并做好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完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下列城市规划项目:

1、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2、城市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城市规划年度编制经费;

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4、大型项目规划选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建设方案;

5、各项大型专项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消防、供水、排水、供电、公交、环保等);

6、县级以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上述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

7、历史文化街区及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大型新、改、扩建项目。

(二)审议景德镇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重大违法建设项目。

(四)研究处理其它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介绍相关情况,接受提问,列席会议的群众代表须提前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会议进行最后议决时,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会前应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章 项目审批制度



一、报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省、市有关法规及《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修编和审查,经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二)城市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市详细规划:编制了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段报市政府审批外,其它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建筑单体项目:

(一)城市干道临街建筑及其他重大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批;

(二)其它非主、次干道的建筑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五章 工作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进行多方案(两个以上)备选,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有关资料的查询,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通报。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后生效。

二、本规则如需修改,须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生效。

三、本规划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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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行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深化劳动保障政务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效能和透明度,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须依法公开;二是公平、公正,真实、准确;三是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不搞形式主义;四是讲求时效,时效性强的内容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五是利于监督,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管理运行体制
按照政务公开“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担负起做好当地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自觉接受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实行厅(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厅局领导负责、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机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劳动保障事业单位,受委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等,都应实行政务公开。
三、做好面向社会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
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政务信息、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均应平等、及时地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实行政务公开。要把推进劳动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点,推动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信息公开向政务运行全过程的动态公开发展。
(一)明确公开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具体内容见附件。各地应在该附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的内容。在对行使行政职权办理的各类劳动保障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积极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并公开具体办事流程。
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规范公开形式和期限。要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丰富和规范政务公开形式,重点抓好劳动保障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1省、地市、有条件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创办本机关(含本厅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要规范上网内容,突出政务公开栏目,加大网上办事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以本机关政府网站作为对社会公开信息的主渠道,并声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各级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均应在首页链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和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wwwmolssgovcn),并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实现互链接。开展网上咨询、网上办事,要切实方便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对上网不方便的单位和人员,应继续提供适当方式的人工服务和上网协助。
没有设立本机关政府网站的,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政府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服务对象、办事频度等情况,适当集中地点进行行政审批和经办服务,设立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一条龙”服务,规范窗口授权,公开办事流程。除窗口办事外,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文件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联网计算机等场所和设施。
3继续在地级以上城市发展以全国统一公益服务号码“12333”为标志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咨询量比较大的,应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鼓励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创建统一的电话咨询中心。在开展语音服务时,要注意加强人工服务,使群众感到方便、亲切。
4继续发挥新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公开形式的作用。
5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劳动保障事项,积极探索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6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根据各类公开内容的紧急程度,对公开期限分档做出规定。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行政审批完结起计算,最长一档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做好同当地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积极支持其开展综合性政务公开工作。
1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中,根据要求向其报送有关信息,与其实行互链接,充分利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发布劳动保障信息。
2在当地建立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时,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需要参加,办好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3在当地整合政府服务和监督电话、推行“一条热线”时,在确保“12333”号码有效使用和对劳动保障业务准确及时服务的情况下,应予以配合。
四、做好系统内部政务公开和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工作
根据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积极做好信息共享和系统内部政务公开工作。
(一)对本系统公开。本机关所掌握的劳动保障政府信息、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情况,拟制定和已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拟采取和已采取的重大措施等,应对上一级和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公开。
(二)与其他行政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共享。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有责任、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其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也有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共享信息严格限于履行职能需要,不得扩大范围和用于商业目的。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于一些事关全局的政府信息共享工作,劳动保障部将陆续进行部署。
(三)在本机关内部实行政务公开。一是做好本机关内部的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保证本机关所属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对本机关人、财、物、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政务公开中的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
在深化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要防止因不公开而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也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在规定公开范围但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规定不公开范围但需要公开的(即“反向决定”的情形),应单独履行审批程序,并向上一级劳动保障机关和当地政府备案。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要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严格两网的分工,防止因不注意信息安全而发生失密泄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办事或在与互联网未实行物理隔离的业务系统上办事,原则上应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在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中要建立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由于服务手段过于简便而造成个体性信息的泄漏。
六、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开展。
(一)严格政务公开审批制度。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做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制度。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当面听取政府各有关部门、专家、利害相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监督、评议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的监督。要建立和落实本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劳动保障部门政风、行风的范围,接受人民群众评议。
(四)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要将本机关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工作总结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单位评选文明服务窗口的基本条件之一。
(五)建立健全示范制度。要及时总结推广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要树立政务公开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在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七)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要切实把推行政务公开纳入规划、列入日程,完善工作体制,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有针对性地采取保障措施,保证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附件: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主要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需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分列如下:
一、主动公开事项
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2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劳动保障相关统计数据;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措施。
4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6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
7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整体情况。
8劳动保障信访规定;本级及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9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且在规定限期内不能改正的用人单位名单;
(4)违法或违规从事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活动;
(5)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其他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目录及调整情况;本机关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内容、依据、受理部门、条件、标准、数量、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13劳动保障机构等方面应当公开的事项:
(1)劳动保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
(3)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审批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4)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开表彰或与同级有关党政机关联合公开表彰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由本机关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项目采购目录、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等;由本机关执行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凡涉及不特定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劳动保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劳动保障事项,反映劳动保障部门行使行政职能基本情况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均应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事项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向其公开。劳动保障部门对涉及有关事项的当事人(申请人)依法提供仅与当事人有关的服务和信息。
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服务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直接向其提供帮助。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提供该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同时含有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内容并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其提供可公开的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
申请公开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不予公开的事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属于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过程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除外。
5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6主动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单位和个人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信息。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上述2、3两项信息可以公开。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
第三条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由省经贸委管理,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省有关单位选任和公开选拔的监事,为专职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包括:
(一)省派出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不超过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或有关方面的专家。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也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经贸委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委派,从省有关部门选任或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公开选拔的办法另行制定。
兼职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发展国有经济;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每个监事会中至少有一位曾任会计师或审计师5年以上的专职监事);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六)身体条件胜任本职工作,上任年龄不超过57岁。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的条件:
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专职监事的条件外,还应有以下的工作经历:一般为副厅级或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从企事业单位中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的高中层管理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或者其近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等;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六)省经贸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其中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省经贸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经贸委提出专项报告,同时抄省财政厅,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省审计厅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监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违反规定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的报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选拔、任免、委派,兼职监事的审批、委派以及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公司副职待遇:
(一)工资、补贴、奖金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经贸委,参照相当副厅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予以审定;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公费医疗。
公开选拔的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相应行政级别和工资、奖金和补贴、医疗待遇。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原来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任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工资、补贴、奖金由省财政集中支付。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可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按核定标准拨付省经贸委统一支付;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省经贸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经贸委与监事会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负责任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省经贸委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除监事会主席以外的专职监事的奖励还包括:任职期间晋升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任职期满后,可轮换到其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担任监事,或推荐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三十条 省经贸委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予以免职:
(一)经省经贸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五)在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其中违反行政法规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公司还应在上述会议纪要或决议成文后,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组织的活动,依法履行监事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经贸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所投资的独资、控股公司的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