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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名义成立所谓协调机构或开展项目培训的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40:54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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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名义成立所谓协调机构或开展项目培训的声明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关于警惕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名义成立所谓协调机构或开展项目培训的声明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启动以来,我们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社会上有关组织或个人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名义成立所谓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申办促进协调办公室”、“中职示范校申报办公室”等机构,通过网站招聘人员、假造公文、向各地和职业学校发放材料等方式混淆视听,承诺向职业学校发放贷款,提供服务,试图牟利;也有的组织或个人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名义印发通知,举办相关项目培训班、研讨会、研修班等,或者在自行印发的通知里注明“经商教育部(职成教司)同意”、“受教育部(职成教司)委托”、“教育部(职成教司)指导”等字样,试图谋取不当利益,误导各地或职业学校相关工作。

  在此,我司严正声明:我司从来没有成立与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相关的组织机构,也没有“同意”、“委托”、“指导”、“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培训或会议活动。请各地、职业学校及相关人员提高警惕,谨防上当。欢迎大家举报各种非法行为和现象,举报电话:010-66096234。如有任何不明和疑问,也可随时电话咨询。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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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现发布《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劳保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计提标准,应当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根据建筑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障费费种和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职工人数等情况,由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统筹机构缴纳。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后、开工前,预缴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结清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必须一次缴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与统筹机构签订《建筑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缴纳协议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60%。
第七条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其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委托当地统筹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专用账户;当地未实行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安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我市统筹机构根据企业自身的计提标准,从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中扣减。
第八条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取费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者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
第九条统筹机构预收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应当按照规定拨付给建筑安装企业(对来锦施工的外埠建筑安装企业,由我市统筹机构按照外埠建筑安装企业当地的计提标准拨付),结余部分用于负担较重的建筑安装企业调剂使用。
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为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拨付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施工,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参加我市和外埠社会保险,并有合法确认手续;
(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经统筹机构登记。
第十一条对统筹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建筑安装企业必须用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对统筹机构拨付的劳动保险费,建筑安装企业必须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等政策性补贴。
第十二条对统筹机构拨付的保障费和保险费,建筑安装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账目。
第十三条统筹机构应当健全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统筹机构在拨付下季度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前,应当对上季度建筑安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据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账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收取,应当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直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欠缴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绝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企业对已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支付政策性补贴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追回已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扣减下季度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将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规〔199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结转的在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布《农村电工服务守则》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布《农村电工服务守则》的通知

1987年10月6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加强农村电工队伍建设,进一步端正行业作风,搞好优质服务,现将《农村电工服务守则》印发给你们,望迅速传达到广大农村电工。同时,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农村电工队伍的领导,搞好农村电工队伍的作风建设。要教育农村电工,牢固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思想,认真贯彻《农村电工服务守则》,使农村电工成为一支勤勤恳恳为农村电气化事业服务的生力军。
2.要把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作为当前农电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要坚决执行电价政策,抓好农村电价电费管理,限期把过高的电费降下来。
3.抓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把触电伤亡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附:农村电工服务守则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服务。
2.发扬“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光荣传统,遵守职业道德,不以电权谋私,不吃请、不受礼。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装表用电,按时交纳电费。
4.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规定收缴电费,做到不乱收,不摊派,不加价。
5.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工作,严格执行计划用电的政策规定,不擅自拉闸停电。
6.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