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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29:11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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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推进通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全面实现农村通信“十一五”规划“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目标的基础上,提出2011年村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十二五”期间,大力实施通信“村村通”工程,以“宽带进行政村,电话进自然村”为总体目标,以行政村通宽带、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信息下乡三方面为抓手,持续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工作,以信息通信的发展助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2011年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83%
  全国新增近1.7万个行政村具备宽带接入能力,行政村通宽带比例由80%提高到83%(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自然村通电话比例达到94.5%
  全国新增近1万个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比例由94.1%提高到94.5%(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三)全国70%以上乡镇开展信息下乡活动
  东部省份95%的乡镇、中部省份80%的乡镇、西部省份60%的乡镇,实现“一乡一个信息服务站、一村一个信息服务点,一乡一个网上信息库、一村一个网上农副产品信息栏”的“四个一”目标。各地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作举措
  (一)因地制宜建设行政村宽带网络。利用有线网络开通电话的行政村,可结合当地“光进铜退”计划,采用XDSL等适用技术开通宽带;利用移动网络开通电话的行政村,可采用WLAN、3G等手段开通宽带。
  (二)稳步推进自然村电话网络覆盖。一是结合各地20户以上自然村的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优先针对具备条件、有电有路的自然村,采用适用技术手段进行电话网延伸覆盖;二是重视对农村交通要道沿线、生产建设兵团、农林场矿区、水利设施等区域的通信覆盖,其完成量纳入通信村村通工程统计范畴。
  (三)积极开展信息下乡活动。一是在“一乡一站,一村一点”方面,结合农村电信营销网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社区活动站、学校、村委会等一切可以利用的设施,加快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二是在“一乡一库,一村一品”方面,充分利用电信企业农村信息服务网站及其他涉农互联网站,在互联网上开设乡镇网页和行政村信息栏目,将当地农副产品、特色旅游、经贸、资源开发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打开对外窗口。
  (四)加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助农效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已建成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一是要加大与信息服务商、技术开发商、各级涉农部门的协作,推进农村物联网应用,提升和完善平台的服务能力;二是增加信息采集渠道,丰富信息内容,重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种植养殖、商贸交易、医疗教育、防灾减灾等领域的信息服务,逐步建成种类齐全、经济实用、服务周到、手段多样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五)推行惠农政策减轻村民信息通信消费负担。紧密结合国家家电下乡等相关惠农政策,利用信息下乡渠道推广家电下乡指定手机、电脑等产品,同时鼓励打包销售经济实用的通话、上网等资费套餐,切实保障农村用户装得起、用得好。
  (六)尝试建立多渠道的电信普遍服务投入长效机制。一是部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二是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力争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地方电信普遍服务投入机制;三是各电信企业进一步加大对通信村村通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的目标和任务。
  (二)各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是通信村村通工程实施主体,企业总部要从资金、技术、设备采购等方面加大对所属地方企业的支撑力度,加强工程的业绩考核和进度跟踪。承担任务的各地电信企业要发扬不畏艰难的优良作风,集中优势资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三)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及时汇总工程完成量,认真核实,并于每月5日前向部报送上月工程进展情况(进度月报样表见附件2)。
  (四)部将加强各地工程督查和现场调研,督促进度,协调解决问题;适时召开相关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加强行业内外的媒体宣传,鼓舞士气,弘扬精神。
  附件1-2011年通信村村通工程任务分配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317c901.xls
  附件2-村村通工程进度月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317cd0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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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流通领域内商品质量售前报验工作。
  具体受理报验工作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报验部门)承担。


  第三条 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的范围是: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且难于挽回其后果的商品;
  (二)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的范围,适时制定、调整本市《报验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制定、调整《目录》的原则应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商品必须报验合格,并加贴统一印制的报验合格准销标识后方可进入本市流通领域销售。对未列入《目录》的商品,提倡其经销者自愿申请商品质量售前报验。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商品,本市第一供货者(以下简称报验者)在经销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报验。
  在本市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经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合格的,其商品首次报验合格后,免予以后各批次的报验。


  第六条 列入《目录》的商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品报验时提交该项商品的证书:
  (一)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
  (二)获得地、市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售前报验合格证明的;
  (三)获国家、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稳定证书的。
  前款规定以外列入《目录》内的商品,申请商品报验时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一)经地、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对该批商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证书;
  (二)按规定要求必须具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其影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标识;
  (四)国家规定应有的使用说明书;
  (五)商品购销合同或进货调拨凭证或其影印件。


  第七条 属第六条第二款经报验合格的同一生产厂的同一种商品,其后各批次的报验只需提供报验合格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五)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受理报验部门应自接到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报验结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限期补齐,材料未补齐全的视为未申请报验,该商品不得销售。


  第九条 经报验合格的,报验者凭受理报验部门统一填发的《报验合格准销证》,在该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加贴报验合格准销标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商品和难以加贴标识的商品,免予加贴该标识,但其《报验合格准销证》应当随货同行。
  报验合格准销标识由受理报验部门按该批商品的实际数量核发,标识的费用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由报验者负担。


  第十条 凡报验合格并加贴报验准销标识的商品,除国家统一检查外,一律免予监督抽检;对报验不合格的商品,受理报验部门应发出《报验不合格通知书》,并向有关部门、地区通报,以制止不合格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第十一条 报验准销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仍应对其商品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报验者对报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报验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报验结论无异议。


  第十三条 《报验合格准销证》、《报验结论》和报验合格准销标识,作为所报该批商品质量的报验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


  第十四条 经报验不合格的商品,凡危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应在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不得擅自转移、销售。
  对不危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确有使用价值的,经技术处理并报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处理品”、“等外品”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销售列入《目录》的商品而未经报验的,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报验,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商品货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冒用、涂改《报验合格准销证》、《报验结论》和报验合格准销标识的,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报验合格准销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受理报验部门不按规定期限作出报验结论或作出的报验结论不准确,给报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理报验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6〕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十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市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社会管理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政策法规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国家、省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政府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人民办实事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六、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通过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市政府直属有关办事机构和省驻肇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另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法制局局长、市经研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另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新闻稿,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肇庆市人民政府会议运作制度》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以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方面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呈批。

  四十六、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政策性文件或重要事项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政策性强或涉及面广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由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出版物、市政府网站上刊登。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二、传媒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肇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

  各部门负责人接到要求其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的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办事推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责任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