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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28:59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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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43号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琼建定函[2009]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3.2.7、3.2.11(6)、3.5.2、4.4.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0.5、3.2.8、3.2.12(1、2、3)、3.2.13(3)、3.3.7、4.4.6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3.4、3.3.5、4.5.14(2、3、4)、5.3.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7-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1.0.5 建议修改为:
1.0.5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应经审查合格后施工。 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
3.2.7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其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2.8 建议修改为:
3.2.8 直接以太阳能集热器构成围护结构(如嵌入墙体部位)时,太阳能集热器除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防护、防火、保温隔热的功能要求。
3.2.11 坡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太阳能集热器顺坡安装在坡屋面上,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排水、防水、防雷电、抗(台)风及抗震等功能;
3.2.12(1、2、3)建议修改为:
3.2.12 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上部无飘板的凸阳台(露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地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 装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
3 作为阳台栏板的太阳能集热器,则本身构成阳台栏板或栏板的一部分,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雷电、抗强(台)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功能要求。
3.2.13(3)建议修改为:
3.2.13 外墙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设置在外墙面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或预埋件处增设的混凝土构造柱连接牢固,,并应满足防水、防锈、防腐等要求;
3.3.7 建议修改为:
3.3.7 砌体构件、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的支承结构。
3.5.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4.4.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抗雹等技术措施。
4.4.6 建议修改为:
4.4.6 在集热回路使用传热工质的间接系统中,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热水的技术措施。当集热回路与自来水供水管路连通时,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自来水的技术措施。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
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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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0年第4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2010年第4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发布了违法广告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汇总。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1693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794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2782次。撤销或收回了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41个药品、1个医疗器械广告和14个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云南等18个省(区、市)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63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将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予以汇总发布。

  一、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连翘败毒丸”,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散风消肿。用于脏腑积热,风热湿毒引起的疮疡初起,红肿疼痛,憎寒发热,风湿疙瘩,遍身刺痒,大便秘结”。广告宣称该产品“对白癜风、职业性皮炎等各类皮肤病效果神奇;药力最猛,药效最好的药,堪称世界一绝”。该广告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内蒙古蒙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血八味片”,其功能主治为“清讧血。用于血热头痛,口渴目赤,中暑”。广告宣称该产品“三重功效:清血保命,强心护脑,消除四高;只需服用7天,堵塞血管的血凝块逐渐分解,1-2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时间和频率减少,2-4个疗程,中风偏瘫患者逐渐康复”等。该广告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贵州德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黄萱益肝散”,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疏肝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慢性乙型肝炎”。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 全面扫除病区病毒,恢复肝功能,修复受损肝脏,全方位促进肝脏再生。服用一个月后,临床症状消失,乙肝病毒逐步消除;服用三个疗程就像换了一个全新的肝脏”等。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肝福泰片(广告中宣传产品名称:白金干泰)”,其功能主治为“滋补肝肾,益气养阴。用于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以及各种化学毒物引起的肝损伤”。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逆转早期肝硬化,中晚期肝硬化腹水,促使肝细胞再生、康复后不易复发、停药一年后还能从血清中监测到‘白金干泰’”等。该广告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溶栓脑通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通经活络。用于中风,中经络所致的瘀血阻络证”。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3天溶栓,30天通脑,3个月治好中风偏瘫,5到8年不复发”等。该广告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乌金口服液”,其功能主治为“温阳散寒,健脾益胃,活血化瘀。用于治疗胃寒疼痛,脾虚泄泻及脾不统血所致的出血,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出血,气血瘀滞所引起的高血压等症”。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为“胃肠创可贴;20年的老胃病,喝了三个疗程就好了;短时间内康复老胃病、老肠炎;让你烂胃变好胃,烂肠变好肠”等。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腰椎痹痛丸”,其功能主治为“壮筋骨,益气血,舒筋活络,祛风除湿,通痹止痛。用于治疗实证腰痛”。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服用1疗程左右,腰痛、发麻、腿凉、僵硬症状逐步消失;服用3疗程左右,从源头改善腰椎肩盘骨营养系统,治疗腰突不易反复”等。该广告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天水魏氏彤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魏氏磁疗骨痛贴”,其适用范围为“骨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骨质增生、肩周炎、腰腿痛、手脚麻木、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广告宣称“魏氏秘方,绝在肉眼可见骨毒拔出;更为神奇的是,只需4-8周,骨毒完全排出,骨病康复,患者能跑能跳,就像从没得过骨病一样”等。该广告产品适用范围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保健食品“靓旗袍牌秀丽软胶囊”(国食健字G20050803),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宣称服用该产品“名模一个月减掉六桶油,腰围缩小3-7寸,20天体重减少10%-20%;让你一次到位,一次到位不反弹”等。该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的通知

苏教审〔2003〕1号


各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监督,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4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4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是指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每年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全面了解学校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单位加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为学校宏观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同时审计报告由我厅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根据审计结果对个别财务负责人严重失职,不能承担管理责任的,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对象,是指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校一级、二级核算单位、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

  第七条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三)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现象,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现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以领代报、滥发钱物、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各项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五)资产情况:现金和各项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现象;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实是否相符;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六)负债情况: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各项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对各项负债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帐现象,单位为发展负债建设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信用危机。

  (七)净资产情况: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八)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九)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各校必须认真重视此项工作,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如实、及时地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予以承诺,以明确责任。

  第九条 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校一级、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审计费用按社会审计的有关收费标准由学校及单位支付;各校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核算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各校内审机构会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条 省教育厅将于每年的3月中下旬至5月底对上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组织审计。各校的内审机构也必须于5月底前完成对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核算单位的年报审计,并于6月10日前将审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审计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可以通报批评,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意见,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三)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各民办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原来实行的对省属高校财务收支决算实行审计审签上报制度(苏教审[1997]12号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