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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关于平凉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3:59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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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关于平凉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 85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关于平凉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关于平凉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

关于平凉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调动农民开展全民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金融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平凉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目的是促进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方便贷款农户,简化贷款手续,开辟支农富农的“绿色通道”,更好地提高信贷支农的服务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涉农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简称经办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主要为从事与农村经济有关的农村居民、个体经商户。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称小额农贷)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小额农贷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评级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由农户所在地的涉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小额信用贷款人条件:

(一)农村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小型农机具贷款;

(四)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贷款;

(五)以农产品产业链为纽带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六)以农产品为主的加工企业;

(七)购置生活用品、建房、医疗、子女上学(不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消费性贷款;

(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信贷人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不良嗜好行为;

(二)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三)担保他人贷款能够积极协助清收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基层营业网点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十三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良好、一般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

①三年内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时偿还本息,贷款无逾期、欠息记录;

②有可靠的经济来源,家庭年人均收入在本村镇平均水平以上;

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良好”等级的标准是:

①在金融机构贷款无逾期,能够按时结息;

②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债务纠纷;

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50%。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

①贷款无逾期,能够按时结息;

②家庭有基本劳动力,还款来源有保障。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给予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户资信等级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优秀”的产业带头人、农副产品贩运大户、个体私营经济、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限额为30万元;优秀的种植、养殖、自主创业户限额为5万元,良好户为3万元,一般户为2万元。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由经办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居住地直接发放贷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

第十九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贷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和农户贷款用途确定,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视信用等级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有关金融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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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急 发改价格〔2007〕22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保证我国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规定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50%。即直径10mm的每枚由0.03元降为0.015元;直径20mm的每枚由0.05元降为0.025元;直径30mm的每枚由0.10元降为0.05元;直径50mm的每枚由0.25元降为0.125元;直径60至100mm的每枚由0.50元降为0.25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

198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皖检刑字〔83〕第39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的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已羁押的患有精神病的人犯需要住院进行司法鉴定的,如果没有改变原来的强制措施,其住院鉴定的时间,应计入羁押期。二、患有精神病的人犯,在住院鉴定期间,有些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如果案件因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可以作为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申请延长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