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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03:46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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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桂政函〔2009〕7号)批准,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收取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为规范收(交)费行为,收费还贷,现将《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收费公路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打造顺畅便捷的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整合市内公路收费站点,改进路桥通行费征收方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收取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0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根据国务院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加强对路桥通行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是指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并通过合法程序验收合格正式竣工并通行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第三条 防城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通行费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通行费收费主体是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并接受市财政监督检查。市财政、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通行费的交费方式为:
(一)按年度一次性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年费)
(二)按季度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季费)
(三)按月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月费)
(四)按次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第五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在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进出城道路上的收费站点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次费和委托钦防高速公路防城港收费站、防城收费站按次收取通行次费。通行年费收取点分别设在防城港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防城港市交通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防城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和东兴市交警大队车管所。
第六条 市区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车 辆 类 型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年·车/元 次·车/元
摩托车、手扶拖拉机、三轮车、简易机动车 50 1
一类车
≤2T货车
≤7座客车 出租车
营运客货车 680 10
非营运 私家车 300 10
单位用车 500 10
二类车
2T~5T(含5T)货车
8~19座客车 营 运 1250 15
非营运 1050 15
三类车
5T~10T(含10T)货车
20~39座客车 营 运 1650 20
非营运 1450 20
四类车
10T~15T(含15T)货车
20英尺集装箱车
≥40座客车 营 运 1950 25
非营运 1750 25
五类车
>15T货车
40英尺集装箱车 营 运 2200 30
非营运 2000 30

备注:1.月票收费标准=收费次票标准×30,当月通行次数不限。
2.季票收费标准=月票收费标准×3,当季通行次数不限。
第七条 除防城区的茅岭乡、滩营乡、华石镇、大菉镇、那梭镇、垌中镇、那良镇、扶隆乡和东兴市的马路镇的机动车按同类车收费标准的60%征收年费外,所有防城港市区籍车牌(不含上思县)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一次性交纳通行年费。
悬挂非防城港市本市籍车辆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应按次费交纳通行费,也可自主选择交纳通行年费、季费或月费。
上思县的机动车辆暂不纳入购买年费的范围,视同外籍车辆按次费交纳通行费。
第八条 悬挂本市籍车牌的车辆(不含上思县)按年交纳通行费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至下年度的1月31日间到通行年费收取点交纳下一年度通行年费。自愿选择交纳通行年费的外籍车辆,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通行年费。
新购车辆在本市入户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外籍车辆转入本市的,应当在办理转入手续时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
外籍机动车辆(已交纳通行年费、季费、月费的除外)进入收费站时应当交纳通行次费。进入一次交费一次,交费后72小时内驻留收费区域不需另行交纳通行费,驻留不足72小时,按72小时计算;超过72小时的,每超过48小时应当再交纳一次通行费,不足48小时按48小时计算;收费站无该车辆的驶入记录、无法计算有效时间的,按一个通行次票收费时限收取次费。交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过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转入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协助查验通行年费交纳情况,并告知未交纳通行年费者按规定交纳通行费。
第十条 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核发的专用票据。
对于交纳通行年费或者季费、月费的机动车辆,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应当凭其持有的交费票据发放与该车车辆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票、季票或月票标志和非接触式IC卡。
交费标志、IC卡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交费标志指通行年票、季票、月票。
第十一条 交费标志或IC卡如有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车主应当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该车通行费的交费票据连同书面补领申请到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经查验属实后应当给予补发。通行次票凭证遗失不补。
第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交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免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前款第(五)项规定免交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应当持上一年的通行标志按时到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办理免交手续领取当年通行标志。
免费通行标志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免交通行费且不需办理免交手续的机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在进出收费站(点)时未能出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费凭证或减、免交费凭证的,不能通行收费站(点)。
第十四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改装、换牌的,应当自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被执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报废等原因不能行驶,车辆所有人应到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通行费停交手续,停交原因解除后,应及时办理交费手续。
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按交费车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籍车辆转户外籍的,应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户证明在30日内到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和通行剩余时间退款手续。
第十七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外籍车辆改变交费方式的,应及时到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通行年费停交和退款手续。
第十八条 车辆办理停交手续,已经交纳的通行费,当月通行费不予退还;剩余通行费凭交费票据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应做好通行年费的收取、查询、审核等相关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二十条 通行年费收费点和次费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公示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核机关、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与各代收单位应签订代收协议。代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收协议和收费标准足额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
代收单位代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与其他收费实行分账管理,定期结算,并存入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代收单位应当按照代收协议定期将代收通行费的相关资料送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着统一服装,做到文明礼貌收费,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通行费管理严格按《防城港市市区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同时制定岗位职责,科学管理通行费收费工作。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拒绝、阻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对扰乱收费站(点)秩序、强行冲卡通过收费道口的,除按规定收费外,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收费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应予补交,并自应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1‰的滞纳金。
(二)以转借、冒用、涂改、伪造通行年费凭证或其他方式逃、欠通行费的,除按前款(一)处理外,可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规定可减、免交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在未办理减免手续期间应视同交费车辆。可减、免交通行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的,应主动将免交通行费凭证交回办证单位注销,从变更之日起补交剩余时间的通行费;拒不补交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服务、廉洁自律,不得玩忽职守、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收费行为、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防城至东兴二级公路、沙潭江至企沙一级公路、西湾跨海大桥及配套公路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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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河南省经贸委


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豫经贸医药(2002)6号
(2002年1月8日)
颁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颁布单位:河南省经贸委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0]6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河南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意见的通知”和今年六月份张以祥副省长在省政府政务要闻第60期《国家经贸委关于中药出口扭转中药进出口逆差局面的建议》上的批示,结合入世,现提出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一、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在继续和发扬中医药优势和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研究开发能够正式进入国际市场的中药产品;初步建立我省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标准体系;培育一批大型中药集团,增加我省中药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其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而推动我省医药产业向全省支柱产业方向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5年,重点扶持中药材六大基地(详见附表一)建设,主要中药材种植面积由现有的98.5万亩增加到146万亩,总产量达到16510万公斤。
  中成药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年均增长12;中成药工业增加值12亿;出口创汇额达到600万元。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22个(详见附表二)。
  二、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重点
  (一)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
  着重发展4大怀药(怀生地、怀牛膝、怀山药、怀菊花)、金银花、山茱萸、辛夷花、连翘、丹参、白芷、桔梗、柴胡、猫爪草等种植面积和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中药材。重点支持温县、武陟的“四大怀药”基地;嵩县的柴胡基地;卢氏的丹参基地;栾川、卢氏的连翘基地;西峡、内乡的山茱萸基地;封丘的金银花基地的建设。
  (二)规范中药材生产体系建设
  1、把发展中药材种植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科技扶贫等工作,逐步建立技术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的优质无公害中药材生产基地。
  2、利用生物技术和基因重组加强地道药材品种的选育与改良。加强病虫害侵蚀、农药残留污染、重金属含量超标等问题的防治,建立规范化的栽培技术体系。
  3、改进中药材加工炮制方法,稳定中药材质量。指导中药材加工企业采用先进的饮片加工技术和设备,发展优质饮片和新型饮片,提高中药材出口创汇能力。
  (三)加快推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1、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组织中药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采用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树脂吸附分离技术、超微粉碎及细胞培养技术、喷雾和冷冻干燥技术、膜分离和浓缩技术、现代制剂技术、炮制全浸润技术、动态逆流自动控制提取技术等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企业,提升我省中药产业现代化水平。
  2、开发生产高效、速效、高附加值的中成药新品种。在巩固六味地黄丸、月月舒冲剂、骨质增生一贴灵、双黄连口服液、小儿清热解毒口服液等具有传统优势中成药产品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心脑血管用药红花黄素及红花黄素氯化钠静脉注射液、葛根素静脉注射液、天麻促智颗粒;增强免疫功能用药牛膝多糖注射液;解热镇痛药双金连口服液的开发研究。支持消渴通脉口服液、通脉祛痛膏、冠心舒康胶囊等国家三类新药及中药配方颗粒、中药薄膜包衣等新剂型中成药早日投入生产。
  3、培育和扶持中药大企业、大集团。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以及中药产品国际市场的战略研究领域对中药大企业、大集团予以支持。集中支持宛西、众生、羚锐、辅仁等中成药生产骨干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加快拳头产品和成长性产品的发展。鼓励大中型中药企业采用新的营销手段,尤其是电子商务拓展产品国际市场,逐步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增加入世竞争力。
  4、完善中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中药产品的整体技术水平。加快中药生产企业GMP改造进度,2004年7月1日前全部中药工业企业完成GMP改造,改进中药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尤其要完善其化学成分的定量检测技术和标准,以提高中药的内在质量和水平;建立科学的GAP标准,改进中药的外包装质量,促进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推动我省中药生产快速发展。
  三、支持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对中药材生产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经贸委每年的中药材扶持资金的额度,争取省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培育优良品种、防治病虫害的科研和中药材基地设施建设等。
  (二)对重点发展的中药现代化项目,省重大项目结构调整办公室将给予大力支持,纳入省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库,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对规划的重点企业技改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三)金融部门对重点扶持项目和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对少数资产负债率偏高,但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在信贷担保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经贸委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重组,创优势产品,提高我省中成药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我省中药产业整体水平。
  (五)加强宏观调控,制定中药产业政策。及时修订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淘汰落后。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鼓励流通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进行联合兼并。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附表一:中药材品种及种植面积、产量(略)
  附表二:全省中药现代化优先扶持项目表(第一批)(略)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水运港口函字【201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7月16日大连新港中石油原油储备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事故后,我部发出了《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交安委明电[2010]7号),要求认真吸取教训,确保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内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油品、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过驳、储存等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进行核查、复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装卸作业量大的油品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要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查,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自检,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必须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从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器材及物资储备.应急救援程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内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演练,提高救援救助能力和事故处置能力。

四、根据《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油品、液体化工、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危睑化学品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项安全评价。为切实落实此项安全管理措施,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的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港口经营人,应在今年底以前,委托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港口码头安全评价资质)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对于此前已经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将最近一次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为加强对危险品码头的管理,各单位要尽快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品码头信息基础教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沿海地区(含长江南京段以下港口)的万吨缎危险品码头基本情况表(附后),请于7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联系人:燕飞,电话:01 0—6 5.1 9 2 62 6,6 5 2 9 26 2 7传真:6 5 2 92~,4 2)。另,请将本省范围内危险品码头安全运营、隐患排查治理等的检查情况总结于8月底前报部水运局。
二0—o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部内相关司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angkouhangdao/201007/W02010072236991300662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