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04:21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办农〔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冬季蔬菜生产是秋冬季农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在充分利用气候、土地和劳动力资源,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有设施依赖性强,适地生产、全国供应,质量安全敏感度高等特点。当前,已进入冬季蔬菜生产季节,为了确保“元旦”和“春节”蔬菜供应数量充足和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农药是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 —书汲取年初部分地方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制,将冬季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人,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监管工作机制,杜绝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对冬季蔬菜产区用药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明确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蔬菜生产用药和质量安全问题,要积极应对、正确引导,涉及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二、清查农药经营单位,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

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加快核查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经核查,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12月底前上网公布。严格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要督促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要求农药经营者进货前应验明供货商的资格,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标识,如实记录购进农药的品种及生产企业、供货商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行农药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实行实名购药,严防高毒农药违规用于蔬菜生产中。

三、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产品

冬季蔬菜产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冬季蔬菜用药的监督管理,开展蔬菜用药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地下害虫防治用药以及烟剂产品,着重检测产品中是否违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区域联动,发现违规产品,要及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进行协查处理。依法通报监管信息,对农药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假冒农药登记证号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跟踪监管。发现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并且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工商部门吊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报请我部吊销生产企业的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要结合投诉、举报等信息,梳理无证生产和制假售假线索,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大案要案,提高农药执法的震慑力。  

四、规范蔬菜用药行为,强化生产过程质量监控

要以大规模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为契机,推进蔬菜标准化生产。重点蔬菜产区要大力推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大物理、生物防控等绿色植保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力度,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提高生物农药的使用比例。蔬菜标准园要率先建立蔬菜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农药来源、用药时间、产品收获日期等情况,切实降低生产环节的农药使用风险,促进产品质量监控的可溯源管理。要强化冬季蔬菜产品采收前检测,严禁农药残留超标产品上市。

五、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指导农民科学用药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安排专业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冬季蔬菜生产技术培训,保障安全合理用药。要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推荐一批适合本地实际的无公害蔬菜生产用药品种,引导农民合理选购农药。要开展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规范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广泛宣传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政策,加强安全用药指导,不断提高农药使用水平,减少农药残留,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
(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六)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注重社会公众参与。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
试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挂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挂钩试点工作。
试点县人民政府为挂钩试点工作的责任机构。试点县政府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区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报、项目区拆旧和建新安置方案的落实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六条 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七条 项目区要在试点县行政辖区内设置。试点县辖区内可分若干个项目区,单个项目区规模应适度,以确保挂钩周转指标到期归还;项目区要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尽可能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应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鼓励通过对建新地块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拆旧地块复垦,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新增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 为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区范围,试点市、县应组织调查辖区内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人均用地指标法。
拆旧地块调查范围主要是合法取得的并已纳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范围的建设用地,包括:(一)废弃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二)废弃的砖瓦窑用地;(三)不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国有或集体工矿用地;(四)居住条件差、房屋空置率高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五)其它可用于复垦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试点县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分析建设用地复垦条件、潜力和预测城乡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确定辖区内建新拆旧总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做好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避免二次拆迁。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地块中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的面积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 规划背景
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内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状况、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情况等;
3、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潜力和可行性分析;
4、项目区建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
(二)项目区拆旧建新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和归还方案:
1、拆旧方案。落实拆旧地块,确定拆旧地块复垦的规模、范围、时序,复垦耕地标准及工程规划设计。
2、建新方案。建新地块选址、规模确定的理由,落实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建新安置地块的建设要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理念;建新留用地块要明确主要用途、规模;建新地块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提出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和归还计划。
(三)规划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1、拆旧地块搬迁安置方案;
2、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资金预算平衡方案;
3、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工程实施方案。
4、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四)附件
1、附图。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1:1万或更大比例尺项目区实施规划(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及项目区总体布局图。
2、相关材料。项目区建新地块选点布局听证、论证材料;试点县政府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项目区拆旧地块遥感影像资料等。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挂钩试点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县政府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挂钩试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县政府的申请。
(二) 挂钩试点项目区呈报表。
(三)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由县政府负责制定,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申请。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试点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别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以行政区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实行单列统计与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
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计划予以落实,并按年度将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指标归还计划对试点市、县项目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从整体审批实施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供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挂钩试点市、县在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建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和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土地权益人、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严禁违背土地权益人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有关权益人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给予妥善补偿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按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要组织验收,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挂钩试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意见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一)验收依据
1、挂钩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区实施规划有修改的,还需依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二)项目区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项目区验收应提交验收请示、项目区验收报告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意见等。
1、项目区验收报告。
主要内容:试点工作概况;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地块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地块使用及建新留用地块供地和使用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2、试点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图件影像资料
项目区批准文件、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和相关影像资料;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项目区拆旧地块实施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有关材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指有安置房建设的需提交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材料;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区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档案管理,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级政府申请挂钩试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淄政发〔1996〕1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根据居民生活必需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市场物价指数的变化,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低于此线的困难居民给予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保障对象每户月人均110元,实行差额补助。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随物价指数的变化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每年12月底前由市民政局提出下年调整初步意见,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提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五条 凡本市五区区政府驻地城区范围内户人均实际月收入达不到110元的下列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包括整村农转非人口和其他地方城镇户口)为保障对象:(一)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居民(三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失业保
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女性年龄须限定在50周岁以上,男性限定在55周岁以上)。
第六条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同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每年年初由市、区民政部门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将社会保障金及时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金必须专设帐户,专款专用,严格管
理,严禁克扣、挪用。
第七条 保障对象实际收入计算
(一)居民的实际收入实行按户统算,计算到“元”;保障标准按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是指与保障对象同在一个户口簿上的成员,其工资、奖金、补贴以及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的奖学金、生活津贴、保障对象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领取的救济补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接收或应该接收的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等,都算作家
庭实际收入。
第八条 保障对象的核定程序
(一)保障对象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并携带单位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失业保险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等有关原始证件,交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
(二)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严格按规定核实保障对象范围、家庭收入等项内容,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对申请表严格复核,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金标准,签署意见后,自留并发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分别存档;同时填写《淄博市城市居民领取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和《淄博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并将领取证发给保障对象,
花名册自存、报市民政局各1份。
第九条 社会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每月填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报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足额将保障金下拨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
(三)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按规定日期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每月领取一次保障金;
(四)发放保障金要实行张榜公布,公开保障标准、公开保障资金、公开保障对象,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监督,严禁各种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程序
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查证,凡户人均月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者,立即停发保障金,并收回《领取证》。
第十一条 保障资金的筹集程序
(一)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保障金作出预算,报市民政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民政局审核后,就市财政承担数额写出保障金申请,报市财政局;
(三)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季拨付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民政部门在银行专设帐户,年终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对保障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各区民政局每季度将资金使用和工作情况报告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各区民政局要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区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