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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58:27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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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九江市人民政府第51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市区范围内(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按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及国家、省政府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 浔阳区人民政府、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地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分局负责征地的具体业务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收土地的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下列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受理。

第八条 征地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土资源分局根据用地报批要求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查同意。

(二)告知征地事项。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三)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分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分局应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国土资源分局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五)征地报批。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编制 “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单独选址用地)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申请用地单位在用地材料上报前,必须将测算的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财政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六)公开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的乡(镇)、村、组予以公告,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七)制定项目征地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征地实施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八)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根据批准的征地实施方案,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与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分局与乡(镇)、街道、村共同调查的结果为准;

(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应当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已征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自行清除完毕,交付土地。逾期未交付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清除。

第十条 已征土地不能按期进行开发建设的耕地,可由浔阳区人民政府、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继续耕作,但建设项目使用时,只对青苗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经市国土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九江市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征收的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足额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兴办乡(镇)村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的平均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安排富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应制定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征地中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费用。
征地工作经费按2000元/亩安排,列入征地成本,国土部门、乡(镇、街道)、村之间具体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三方实际承担工作量情况在征地实施方案中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征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附着物和青苗;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超过两年的。

第十九条 浔阳区人民政府、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探索重新择业、入股分红、纳入社会保障、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多种安置方式。
各区(管委会)必须设立社会保障专项费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支付。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后,需要预留生产就业安置用地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征收的,必须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房屋征收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征地补偿费监管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支付、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属区政府(管委会)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区(管委会)财政局从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予以支付。

市级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从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予以支付。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按重大项目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农业、人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村委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拒绝提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使用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拒绝、阻扰实施征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征地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市城区外其它各县(市)征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征地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农用地收回、收购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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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监〔2002〕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近年来,烟草行业相继出现了一些单位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问题。有的单位组织出国(境)考察,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而是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甚至要求卷烟企业支付其所需费用;有的卷烟工业企业以促销方式,奖励商业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指标,并通过旅行社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有的单位以组织出国(境)旅游的形式,奖励先进工作者。这些问题的出现,与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出国(境)管理工作不重视,审批把关不严有直接关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加强烟草行业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特重申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把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烟草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切实落实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严格控制用公费出国(境)活动。因公组团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要少而精,人员构成要合理,出国(境)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要严格控制和审批参加行业外双跨团组的单位和人员。
  三、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凡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
  四、严禁行业内企业以奖励出国(境)考察指标作为促销手段,已计划组团但尚未办理审批及有关手续的,一律停止组团。严禁行业内人员参加地方卷烟厂以促销形式组织的出国(境)考察及公费旅游活动。
  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案件。今后,凡出国审批部门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报批,通过旅行社渠道组织出国(境)考察的,用公款组织出国(境)旅游的,以奖励出国(境)考察指标进行卷烟销售促销的,一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出国(境)的费用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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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月11日



印发《关于繁荣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繁荣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

  衡水市商贸中心已于1998年10月建成并交付使用。为了规范和加强商贸中心的管理,给进驻商贸中心的客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商贸中心尽快繁荣起来,经市政府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成立商贸中心管理机构

  1、市政府成立商贸中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贾彦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英鸣、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卢援助同志和市国税局局长郭富霖、市地税局局长赵砚台、市房管局局长董书乾、市工商局局长尚俊廷、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广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尽忠尽职长牛仁兰、市卫生局局长万锡福、市文化局局长侯炳寅、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柴冠景、市物价局局长朱志弘、市防疫站站长孔昭芳、市工商局桃城分局长边金玉同志担任。

  2、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委员会,对商贸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局桃城分局局长边金玉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工商局桃城分局副局长杨广才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城建局城管大队副大队长张长路同志担任。

  3、管理委员会按照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组成,暂设一室八所,即: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所、国税所、地税所、公安派出所、卫生防疫所、质量技术监督所、物业管理所、文化音像管理所。

  上述单位除物业管理所外,均为有关部门的常设派出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工作人员,其人、财、物权均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办公地点。各派出机构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职权。因机构改革或其它原因在商贸中心暂时不艰设立独立的常设机构的部门,也要指定某一具体单位和指派专人负责商贸中心的管理工作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4、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统一管理商贸中心的有关事宜,维护商贸中心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各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商贸中心的优惠政策为进驻商贸中心的客商创造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各派出机构的人员要尽快到位,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5、除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进商贸中心实施管理。如确需进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由管理委员会派员协助工作。涉及收费、罚款的,必须持《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和商贸中心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二、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繁荣商贸中心的有关优惠政策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衡水市人民政府已于1998年4月29日公布了关于繁荣商贸中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内外商户、居民到商贸中心购房、经商、兴业,市政府再次重申:

  1、购房者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10月两年期间,免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2、购房经商者,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3、购房者,购房款每5万元准办河北省地方城市户口一人。

  4、购房户子女上学入托,按本市居民对待。

  5、购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免收产权产籍登记费、丈量费。

  6、购房经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免收登记费。

  7、衡水市区居民购房资金不足者,可用新购买的商贸中心房屋作抵押,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办理购房总价50%以下的贷款。

  此外,卫生防疫、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文化、城建、环保等部门的收费,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免收管理费;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减半征收管理费。卫生防疫部门在颁发许可证、健康证时,只收工本费和体检费,免收其它费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

  衡水市地处京九铁路和石德铁路交叉口,发展商贸企业,繁荣衡水市场,对于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改善和衡水形象,增强衡水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与发展,不仅是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也是各部门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继续加大治理“三乱”的力度,清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商贸中心搞“三乱”。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从我市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商贸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共同为商贸中心的繁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