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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办法》和《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46:03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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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办法》和《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办法》和《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的通知

闽司(2007)14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的公证机构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办法》和《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证机构评价体系,规范评价行为,引导和促进我省公证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工作依据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工作由公证处自评,主管司法局核查,设区市司法局审查,省司法厅统一评定。

第四条 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工作按照《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评定。

第五条 全省的公证机构都必须参加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的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

第六条 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工作于评价年度的次年第一季度进行,每年一次。

第七条 评价年度的次年1月底之前,公证机构应当将填写好的《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数据登记表》提交给主管司法局,逐级审核后,由各设区市司法局于2月20日前提交给省司法厅。

第八条 省司法厅成立评价工作组,依据《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和经核实的《全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数据登记表》,对各公证机构的综合实力给出评价结论。

评价工作组认为有必要对有关公证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的,可派出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 省司法厅对评价工作组给出的评价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后,对各公证机构的综合实力按照《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评出相应等级并排序,等级和排序情况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作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司法厅制发的《全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数据登记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对伪造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省司法厅将予以零分处理,通报批评,并取消三年内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主管司法局应当对公证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有关重要情况严重失实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各设区市司法局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证机构综合实力评价标准

本标准分为五个部分:人力资源评价指数、业务绩效评价指数、管理水平评价指数、办公条件评价指数、附加项目。前四项均设定基本水准和基准分值,总分为100分,有高于或低于基本水准情形的分别酌情加分或扣分;附加项目分值为15分,计入总分。

一、人力资源评价指数(基准分15分)

该部分主要反映公证处的人员素质和结构状况。

(一)学历(基准分5分)

基本水准:45岁以下的执业公证员均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属国民教育系列)。

有下列情形的加分:

1、高于本科学历(包括双学历)的人数达到或超过总人数20%的加1分;

2、全体执业公证员均为本科以上学历的加2分;

3、非执业公证员均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加1分;

有低于基本水准情形的扣1分,低于人数超过20%的扣2分。

本项累计加分或扣分均不得超过2分。

(二)年龄结构(基准分3分)

基本水准:执业公证员平均年龄50周岁以下。

各年龄段35周岁以下、35-50周岁、50周岁以上)人数之比例合适的(合适比例参照标准为1:1.5:1)加1分;

平均年龄超过50周岁的扣1分,超过55周岁的扣2分。

(三)人员规模(基准分3分)

基本水准:县、不设区的市以及执业区域限制在某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公证处(以下简称县级公证处)执业公证员2-4人,设区的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市级公证处)4-10人。

高于或低于基本水准人数的分别加上或扣除1—2分;返聘人员超过20%的扣1分,但加分或扣分均不得超过2分。

(四)职称(基准分2分)

基本水准:80%以上执业公证员被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

低于上述水准的扣1分,未评职称的扣2分。

本项不加分。

(五)其它结构(基准分2分)

基本水准:非公证员与公证员人数之比值县级公证处不高于1:1,市级公证处不高于1.5:1。

高于上述比值的扣1分。

本项不加分。

公证处或其工作人员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其他遵纪守法方面的不良表现而被查处的,扣5—10分。

二、业务绩效评价指数(基准分50分)

本部分主要评价公证处的业务发展业绩,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

(一)数量方面(基准分20分)

1、年办证件数(6分)

基本水准:以10万人口(指公证处所属执业区域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下同)为1个系数,县级公证处的基本水准为150件+(人口系数-1)×80件;人口超过100万的视为100万计算(下同);市级公证处的基本水准为1500件+(人口系数-1)×800件;城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基本水准为1000件+(人口系数-1)×500件;市级公证处业务管辖区域如果包括农村,则城区与农村区域分别以县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的基本水准计算,两者之和为该处的基本水准(以下确定人均办证数、年业务收费、人均年业务收费基本水准均按此种办法计算)。

人口系数为整数值,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下同)。

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分别加分或扣分,每增减20%的分别加扣1分,但加分或扣分均不得超过3分。

2、人均(以执业公证员为计算基数,下同)办证数(3分)

以10万人口为1个系数,县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基本水准分别为人口系数乘以50(件)、100(件)。

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分别加分或扣分,每增减20%分别加扣1分,但加分或扣分均不得超过2分。

3、年业务收费(7分)

以10万人口为1个系数,县级公证处的基本水准为8万元+(人口系数-1)×2万元;市级公证处的基本水准为50万元+(人口系数-1)×20万元;城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基本水准为40万元+(人口系数-1)×15万元。

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分别加分或扣分,每增减20%的加扣1分。

4、人均业务收费(基准分4分)

以10万人口为1个系数,县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基本水准分别为人口系数乘以1(万)、3(万)。

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分别加分或扣分,每增减20%的分别加扣1分。

(二)质量方面(基准分30分)

依据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评定的等次确定得分。

评为优秀的得40分,良好的得30分;合格的得20分,不合格的为零分。

出现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扣40分。

三、管理水平评价指数(基准分20分)

本部分主要评价公证处内、外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内部管理方面(基准分10分)

1、规章制度的建立(6分)

基本水准:基本建立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学习、后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成文。

有下列情形的加分:

①各项制度(重点是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内容翔实,且科学性和可操性比较强的加2分;

②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的加1分;

③其他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情形的加1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3分:

①规章制度不全面;

②规章制度的内容过于简单;

③规章制度的内容缺乏科学性或与政策及其导向相违背;

④应上墙公布的制度未公布。

本项累计加分或扣分均不得超过4分,但没有规章制度的为零分。

2、规章制度的执行(基准分4分)

基本水准:重要规章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或根本没有执行的,视情况扣1—4分,没有规章制度的为零分。

本项不加分。

(二)外部管理(基准分10分)

外部管理制度主要指公证处的主管司法局制定或批准的有关公证处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基本水准:外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内容较为完整、符合政策及其导向、执行较好。

除参照内部管理方面有关加分、扣分情形的规定酌情加分、扣分以外,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扣分:

①公证处主要负责人无公证员资格的(扣5分);

②公证处无独立法人地位的(扣5分);

③实际执业只有1人的(扣5分);

④省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5分);

⑤没有任何规章制度的(扣10分);

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四、办公条件评价指数(基准分15分)

(一)办公用房(基准分10分)

基本水准:县级公证处办公用房建筑总面积100平方米、人均25平方米;市级公证处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人均30平方米;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有独立的接待、办证、档案存放功能分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分:

①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基本水准5平方米的加2分;

②办公场所环境优美,功能区间设置合理的加1—2分;

③公证处对办公用房拥有产权的加2分。

以上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

不符合基准要求的酌情扣分,但不得超过4分。

(二)办公设施(基准分5分)

基本水准:人手一套中档办公桌椅、一台电脑,处里配备了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

办公设施较新、性能优良或人均占有办公设施较多的酌情加1—2分。配有小汽车的加2分;有防潮、防霉的高档档案柜加1分。

办公设施不齐全的扣1分;办公设施陈旧的扣1分;性能低劣的扣1分。

本项加分或扣分均不得超过3分。

五、附加项目(15分)

利用办证软件办证的加5分。公证处及个人获司法部表彰的各加5分,获省级表彰的各加3分,获设区市表彰的各加2分,累积加分不超过10分。

六、等级评定

公证机构综合实力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依据本评价标准,得分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为AA级;得分100—119分的为A级;得分85—99分的为B级;得分为65—84分的为C级;低于65分的不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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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08]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油菜秋冬种在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秋冬种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促进油菜生产恢复发展,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农业部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组,提出了《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秋冬种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加快推进的方针,在油菜主产区建立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重点示范推广油菜机械化直播技术和油菜机械化联合收割技术,加强农机化与农艺技术的集成配套,建立健全全程机械化生产工艺,形成以机械化为支撑、区域适用性广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实现油菜机械化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的宣传、培训,组织跨区作业、订单作业等社会化服务,扩大机械化生产作业范围和规模,示范带动油菜生产机械化的发展。

  二、落实目标任务

  2009年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30个,新增油菜机械化种植面积2.5万亩,示范带动全国新增油菜机械化面积100万亩。各油菜主产省也要建立一批省级油菜机械化生产工作示范试点。示范县(点)主要依托农机大户和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立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完成技术集成配套,确定适合当地生产条件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机具配套方案,并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和推广,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快技术示范推广步伐。

  三、开展试验示范

  当前要结合秋播工作,以2008年启动实施的10个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和申报2009年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的地区为重点,做好油菜机械化直播的试验示范工作,为推广油菜机收奠定基础。

  要科学确定播期及茬口。选择茬口较早的地块,田块地表要平整,前茬作物留茬要短,田块表面无过量残根茬等,要保证畦面宽度及田头距离,供播种机正常作业。前茬为稻作的土壤要适当日晒。长江中下游地区直播油菜的播期应控制在10月底以前,适期尽早播种。

  要合理施用基肥和选用品种。根据农艺要求施用基肥,合理计算基肥的施用量,机播时侧深施肥,或机播前均匀地撒施田间。采取种肥混播方式施用基肥的,宜选用吸水性差的颗粒肥料。选用适宜机械化收获的高产“双低”品种。

  要规范作业标准。直播油菜一般每亩以2-2.5万株为宜。播种量随播期的推迟适当增加。播种作业前检查各传动运行部位。播深一般控制在5-10mm。播种机田间作业行走一般采用从田块中间左右回转向外作业的外作法。机具作业时要保持直线性;油菜的边行靠沟要约有10-15cm的距离。

  要加强田间管理。播种结束后要及时清沟,土壤水分不足要补水。齐苗后至长出第三片真叶时进行查补苗,一般每平方米30—40株苗。杂草较多的田块要采用化学除草剂除草。腊(苗)肥施用时间要适当提早。病虫害防治应根据当地植保部门建议和提供的药剂配方和防治时间有针对性防治。

  四、推进技术创新

  目前大多数油菜播种机和部分收获机械已趋于成熟,基本符合油菜机械化生产要求。各地要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单位和生产企业进一步熟化油菜生产关键技术与装备,主攻薄弱环节,提高机械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为油菜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农机部门要与种植业部门加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品种选择、茬口安排、病虫害防治和作业规范制定等工作,切实推进农机与农艺技术的紧密结合,形成技术可行、效益明显、农机农艺紧密配合的油菜机械化生产栽培技术体系,制定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不断提升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应用水平。

  五、强化培训宣传

  要认真组织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手对机具操作等技术要领的掌握,确保技术应用到位率。要以农机大户和油菜种植大户为重点,按照“工作到户、服务到机、指导到田”的要求,加强技术指导服务,让农民放心大胆应用机械化技术从事油菜生产,确保试验一块成功一块,影响一方带动一片。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引导社会服务

  要坚持走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路子,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科技示范户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油菜生产机械化推广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抓好油菜生产农机作业市场的开发,发挥市场配置农机资源优势,引导农民开展订单作业、耕种收一条龙服务、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通过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方式提高机具使用效率和效益,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探索形成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的长效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油菜主产区农机部门和各油菜主产县要成立油菜生产机械化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保证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大油菜生产机械的购置补贴力度,引导农民和各种渠道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为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争取农业、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打好油菜生产机械化这场攻坚战。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业经九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执行。
  第三条 成立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军转办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是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安置进入惠州市的,另一方可以到配偶安置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惠州市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但在惠州市工作,且有惠州市常住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
  4.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或县、区安置的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除市委、市政府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在市直和县、区之间作适当调整之外,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直(含省垂直管理单位,下同)单位安置:
  1.配偶双方为军人,一方留队,另一方转业且符合在惠州市安置条件的;
  2.配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3.配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部队所属单位工作的;
  4.父母户口在惠城区且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凡属下列情况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惠城区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城区,其配偶不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2.配偶户口在惠城区,在市直(含省垂直管理)单位和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部队所属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和无工作单位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由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
  1.原籍在上述县、区或从上述县、区入伍,且配偶户口不在惠城区的;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随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应由上述县、区安置的。
  第七条 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
  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单位应无条件接收,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一)达到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的军队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安置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职务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和营职以下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时,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因无职位空缺,不能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
  第九条 营职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十条 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如没有空编,可采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给军队转业干部定职时,可不受本单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凡省人事厅下达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应及时与市军转办联系,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完成好接收任务;省人事厅未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按市军转办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区和市直单位要坚决执行市军转办下达的安置计划,不能以专业不对口、年龄偏大、职务偏高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十三条 政法系统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由市军转办统一审查资格条件、组织考试,选派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等部门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事厅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同样适用于接收随调家属。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拟定安置方案,落实后分别由人事和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