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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31:25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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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19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全面提升现代公路交通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创建文明行业试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文明公路的创建与管理。
第三条 文明公路创建按照“统一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上下联动、有序推进”原则进行。全省已通车运行一年以上的公路,原则上均应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文明公路创建由经营单位负责,非收费国省道的文明公路创建由沿线设县(市、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非收费农村公路的文明公路创建由沿线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文明公路创建,以提供服务优质、路况优良、环境优美的公路产品为目标,创建内容涵盖建设文明、管理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文明公路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建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文明公路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创建办),负责文明公路创建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文明公路创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管、质监部门协助做好文明公路创建相关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监督文明公路创建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认定文明公路的基本条件:
(一)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二)有健全的文明公路创建组织领导体系、工作保证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三)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台帐完善。
(四)对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各项评分不低于90分。
第九条 文明公路的评价标准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分别制定,具体包括公路养护综合质量,收费站、服务区、公路养护站点及路政执法基层站队的规范化管理,高速公路运行服务等公路管理各方面工作,得出的平均分占总分的80%。同时通过浙江交通网公开进行社会满意度评价,得分占总分的20%。网上社会满意度评分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经营单位所辖路段为单位申报创建,考虑路域整体效应,鼓励联创;普通国、省道可以市域路段为单位申报创建;农村公路以整条路为单位申报创建。
第十一条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高速公路由项目经营单位向省创建办提出(申请表见附件1.1),普通国省道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上报省创建办(申请表见附件1.2)。文明公路创建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当年申报项目一般列入下年度创建计划,由省创建领导小组确认下达。
第十二条 省、市创建办应加强对列入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项目的日常督促检查。社会满意度调查时间为每年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下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行业内实地检查验收时间为每年年底前,均由省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社会满意度调查和行业内检查验收综合评分为85分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命名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认定为文明公路: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公路“三乱”或严重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明查暗访中查出问题(或受投诉、举报并核实),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连续2次明查暗访出现同一问题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五)网上评价社会满意度得分低于60分的。
(六)创建路段责任单位、部门干部因腐败问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已创建为文明公路的,应在其路段首尾设立“文明公路”标志牌,并注明起止桩号和时间(样式见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文明公路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于已公布的文明公路,沿线市创建办应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并结合业务工作每季度根据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季度评分情况经所属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创建办。
(二)对于季度检查及其它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创建办督促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向省创建办提出撤销申请,经省创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取消荣誉称号,撤除文明公路标志牌。
(三)在浙江交通网设立文明公路网上投诉站,公布全省所有文明公路名称及里程桩号,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有关投诉。
第十六条 文明公路实行复评制度,即每隔三年按照创建认定程序复评一次。到期不申报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撤除原文明公路标志牌。
第十七条 文明公路复评程序:
(一)各市创建办根据文明公路日常管理情况,于10月31日前向省创建办提出次年文明公路复评申请。凡通过文明公路评定(或复评)已满三年的,均应纳入文明公路复评申报范围,开展复评。
(二)年度文明公路复评计划由省创建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市创建领导小组和创建办应加强复评文明公路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坚持季度检查。
(三)高速公路复评项目,由省创建领导小组于年底前,结合当年文明公路创建验收,通过浙江交通网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并按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组织实地检查、评分。普通国省道复评项目,由市创建领导小组于年底前按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组织社会满意度调查和实地检查、评分,复评结果向省创建办报备。省创建办视情派员参加或组织抽查。
(四)文明公路复评项目综合评分,按省(市)创建领导小组实地检查占60%、平时检查占40%计算。社会满意度调查和行业内检查验收综合评分为85分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通过复评。
(五)文明公路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
(一)鼓励各市自行开展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列入省创建计划的,参照普通国省道文明公路创建程序进行申报、审核、下达,创建结果报省创建办审核、确认、公布。
(二)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内容、评价标准体系等由各市创建领导小组在本办法框架体系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省创建办备案。
(三)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的检查验收及复评由各市创建领导小组自行组织。
(四)农村公路文明公路标志牌的设立由市创建办负责,样式参见附件2,落款为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文明公路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列入省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将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有关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活动实施办法》(浙交〔200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1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高速公路)
1.2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普通国省道公路)
2.文明公路标志牌样式
3.1文明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3.2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3.3文明公路高速公路运行服务考核标准
3.4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站规范化考核标准
3.5文明公路路政执法基层站队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3.6文明公路收费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3.7文明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附件1.1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
(高速公路)
创建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通车时间 总里程(KM)
起止桩号 K -K K -K K -K K -K
项目沿线
经过地区 ( )市 ( )市 ( )市 ( )市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沿线路政、养护管理情况及收费站、服务区、工作人员情况等内容)

附件1.2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
(普通国省道公路)

创建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项目技术等级
项 目 里 程
(起止桩号) 建成通车时间
项目所在市 项 目 沿 线
县(市、区)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沿线路政、养护管理情况及收费站、服务区、工作人员情况等内容)
附件2

文明公路标志牌样式










附件3.1

文明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80分) 路面 路面平整,行车舒适;路面完好,破损已经规范修补,无坑洞无松散无破损;路面无明显车辙;抗滑性能良好。优良路率达到100%。 30 根据每公里对路面平整度、破损、车辙、抗滑性能进行的路况检测得出的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进行评分。系数为:优1,良0.9,良以下0。全线按每公里加权平均。
路容路貌 ①路面整洁,无垃圾、抛洒物、油污;②路面修补规范;③路基纵断面线形美观,无明显起伏;④边坡无冲刷,边沟整洁,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畅通,无淤塞无破损;⑤桥涵构造物表面无破损、剥落及锈蚀;⑥隧道衬砌无起层、剥落,隧道内无渗水,内壁清洗及时,无污物;⑦绿化协调美观,无缺失,修剪整齐美观;⑧中分带、路肩无高杂草,无白色污染物;⑨防撞护栏、防撞墩等干净整洁;⑩栏杆、扶手、桥梁两端示警桩顺直美观完整无缺损,按规范要求油漆。 20 本项考核所列10分项,每项满分为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桥头接坡 桥头接坡平顺、无明显跳车,伸缩缝完好牢固,无翘起松动。 5 有明显桥头跳车的,每桥扣0.5分;伸缩缝损坏的,每处扣0.5分。
结构物 桥涵、隧道等结构物安全稳定,承载能力和行车条件符合要求。 10 根据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进行评分,满分为10分。出现四、五类桥梁,危险隧道,危险涵洞的,或经营单位未进行评价的,本项得0分。
高边坡 上、下高边坡稳定,无滑落、坍塌。 5 全线边坡加权平均。系数为:稳定1,基本稳定0.8,欠稳定0.5。出现不稳定边坡未治理,或经营单位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价的,本项得0分。
交通设施 ①隔离栅连续,无缺口;②防撞护栏修复及时,防撞墩、防撞桶、水马等防护设施结构完好,设置规范;③防眩板齐全,无损坏;④隧道照明开启数量及亮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⑤其他通讯、通风、监控、消防等交通基础设施保持完好,功能发挥正常。 10 本项考核所列5分项,每项满分为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20分) 制度建设 养护管理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体系完整。 2 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整,每项扣0.5分;
基础数据 路线、桥梁等各种技术基础统计数据规范准确,完整连续,采集更新、报送及时;对桥梁、隧道、高边坡,建立了“一结构物一档案”。 4 根据统计、报送与建档情况进行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技术状况评定 落实专项检测经费,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路面、路基、桥隧结构物、边坡、设施等进行专项检测,进行科学评价。 4 根据技术状况评价开展情况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管理系统 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路面、桥梁管理系统等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资料完整,运行正常,能够应用系统指导养护实践,效果良好。 2 未建立管理系统的,每个管理系统扣1分,运行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日常养护 巡查与日常养护工作,台帐完整,落实到位。 3 根据检查情况评分,优得3分,良得2分,中得1分,差得0分。
大中修 养护计划合理,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养护作业布设、监理、验收等资料齐全,符合规定。 3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档案管理 整理规范、分类科学、格式统一、装订美观、摆放整齐、查找方便。 2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附件3.2
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0分) 创建路段全线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三级(含)以上技术标准要求。 3 个别路段和弯道达不到三级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
普通国省道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5%以上,全线无差等路和无安全隐患路段,无严重水毁情况。 3 优良路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有差等路和严重安全隐患路段一票否决,发生水毁未及时抢通修复根据实际扣分。
创建路段四线分明(即路基路面轮廓线、安全设施防护线、车辆行驶分道线和绿化美化线),标志标牌齐全规范醒目鲜亮,体现公路特有的流线美和线型美。 4 四线不分明,没有体现公路特有的流线美和线型美,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15分) 全线路基稳定,路肩坚实无破损,路肩边缘整齐、平顺,横坡适度无积水。 5 路肩有破损每100米扣0.2分,有积水现象每处扣0.1分。
全线边坡稳定、无危险边坡;土质边坡有植被护坡,无严重冲刷现象。 5 存在危险边坡未处理每处扣2分,土质边坡未植被每处扣0.2分,边坡冲刷严重每处扣0.2分。
沿线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畅通,无淤塞无破损,穿村路段设置盖板暗沟,穿镇城路段应积极设置雨水管道进行排水。 5 排水设施不齐全每处扣0.5分,边沟淤塞每处扣0.2分,穿村镇路段未设置盖板暗沟或雨水管道进行排水每处扣0.5分。


(25分) 全线路面平整整洁,行车舒适;平整度达到部颁标准要求。 9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
沥青路面修补规范,无坑洞无破损无松散。灌缝及时规范。 8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路面修补不规范每处扣0.5分;存在坑洞及灌缝不及时规范等病害每处扣0.5分。
水泥路面板块无松动、错台,填灌缝完好、平顺,无影响行车安全板块。 8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板块有松动、错台每公里扣0.5分,未灌缝或灌缝质量差每1公里扣0.5分,存在严重破碎板每块扣0.5分。


(20分) 桥面平整清洁无病害,栏杆、扶手、桥梁两端示警桩顺直美观完整无缺损,按规范要求油漆。 5 桥面有病害未处理每桥扣0.5分,栏杆扶手示警桩有缺损每桥扣0.5分,未油漆每桥扣0.5分。
桥头接坡平顺、无明显跳车,伸缩缝完好。 5 桥头接坡质量欠佳每桥扣0.1分,有明显跳车每桥扣0.2分,伸缩缝有破损每桥扣0.2分。
普通公路隧道洞内按规范要求设置照明、通风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且保持完好。 5 普通公路无反光设施每洞扣0.5分、照明设施有缺损每洞扣0.5分。
隧道洞内洞外排水畅通,无渗漏水现象,洞口洞内墙壁干净美观,洞内路面无病害,洞口两侧按规范要求油漆。 5 有渗漏水现象每洞扣0.5分,洞口洞内墙壁有污染每洞扣0.5分,洞内路面有病害每洞扣0.5分,洞口两侧未按规范要求油漆每洞扣0.5分。
绿

(10分) 全线绿化美观协调,凡可绿化路段均实施绿化,并因路制宜,乔、灌、花、草结合。 3 可绿化路段未实施绿化每公里扣0.5分,沿线绿化不协调美观扣0.5-1分。
绿化管护良好,无死株断档情况,无病虫害。 3 沿线绿化管护较差扣0.5-1分,有死株断档情况每10株或100米扣0.5分。
绿化修枝整齐,及时刷白,树冠不妨碍行车视线和交通安全。 4 修枝不整齐扣0.2-0.5分,未刷白扣0.5-1分。
沿
线


(10分) 沿线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行政界牌设置规范,无缺损。 3 里程碑等缺损或设置不规范,每个扣0.1分。
沿线安保工程齐全规范,设置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临水临崖、急弯、高落差等危险路段设置钢质护栏和墙式护栏。 4 沿线安保工程不齐全,每处扣0.5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0.2分;严重危险路段未设置钢质护栏和墙式护栏,每处扣1分。
沿线设施养护修复及时,护栏无歪斜无缺损无锈迹、干净整洁,护栏墙(柱)按规范要求油漆。 3 护栏存在歪斜缺损锈迹现象每100米扣0.2分,护栏墙(柱)未按规范油漆每100米扣0.5分。





(10分) 养护管理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各种基础统计数据规范准确、采集更新及时。 5 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整,扣0.5分;未建立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或未实际应用,扣0.2分;各种技术基础统计数据不准确、采集更新不及时,扣0.5分。
养护技术管理各种基础资料和养护工程技术档案齐全完整、整理规范、分类科学、格式统一、装订美观、摆放整齐、查找方便。 5 各种基础资料和养护工程技术档案,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注:验收时如发现存在危桥和差等路一票否决。
附件3.3
文明公路高速公路运行服务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总体
要求
(15分) 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好各种异常情况,为车辆用户提供优质收费服务。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发生因现场管理服务问题导致恶劣影响的事件,本项不得分。
监控设施配置完善,运行监控服务网络健全,运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告示路况信息。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设施配置不完善扣2分,服务网络不健全、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未采取多种方式告示路况信息的每项扣1分。
做好联网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使系统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发生因维护不到位严重影响联网运行的事件,本项不得分。
运行
管理
(25分) 根据运行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处置工作机制,并认真落实。 5 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职责、内部稽查制度、内部考核办法、清账解缴和台账登记制度、运行信息采集报送和告示制度、监控联动操作流程、系统维护规程和巡检制度、各项紧急处置预案等,不得分。未予以落实的,每项扣1分。
相关收费操作、技术和管理人员配置完备,熟悉业务。 4 人员配置或业务培训不到位,以及相关培训资料不健全的,每项扣0.5分。 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不熟练收费操作等而影响工作的,每个扣0.5分;因工作差错造成纠纷的,每次扣1分。
按时解缴通行费,认真做好清帐及数据传输工作,有效开展票据管理。 4 未能及时解缴通行费资金,扣3分;未按要求清帐或数据传输不及时的,视影响程度扣0.5-2分;通行费发票管理不严,造成发票和实收金额不符的,每次扣1分。
认真做好复合通行卡等通行凭证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统一调拨指令,保证正常收费运作。 7 未按规范要求使用管理通行凭证的,每次扣1分;不执行调拨指令的,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做好通行凭证盘存、统计和上报,或报表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帐实不符的,每次扣1分。
加强联网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制度。 5 未按规定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酌情扣1-3分。发生PSAM卡丢失情况,本项不得分。
操作
和服务
(40分) 积极采取措施,消解收费站及广场拥堵,避免车辆经过收费站时长时间等待。 3 因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车辆在车道内长时间拥堵,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收费车道指示标志、标识齐全、清晰,附属设施齐全。称重设备检定合格证书按规定公示。 2 车道标识不齐全、不清晰的每项扣0.2分;未按规定检定和公示放置证书的,扣1分。
保持计重车道称重设备精度,对货车按规定进行计重收费。 5 称重数据不准导致投诉的,每次扣0.5分,车道无法提供称重数据时,未按规定处理和收费的,每次扣0.2分;发生重大事件的,扣3分。
按省内统一要求建设ETC车道,保持不停车收费(ETC)车道的专用性,有专人值守,及时引导处理误入ETC车道车辆,保障ETC车道的通畅。 5 未有专人值守或未能及时处理异常车辆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擅自关闭或更改ETC车道的专用性,每发生一次扣1分。未配置ETC车道的,该项不评分。
MTC车道提供刷ETC通行卡支付的服务,正确、及时处理ETC用户车辆的通行。 5 因车道收费员操作原因使ETC用户车辆未能顺利通过的,每次扣0.5分。
收费站录制并保存好车辆图像。ETC车辆有效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 未按规定进行保存的不得分,每站扣0.5分。ETC车辆图像保存时间不足3个月的扣1分,扣完为止
车道收费操作规范,如因操作不规范而多收款项各站及时给予返还。 5 因操作失误或称重误差等导致车辆用户多付费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及时返还多收款项,导致投诉纠纷产生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严格执行路况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要求上传监控图像和数据,并及时告示施工、封道、特殊气象、事故、道路毁损等事件信息。保证隧道内相关安全及监控管理设施完好,对出现影响通行的状况,及时予以告示、预警并上报监控中心。 10 根据执行情况按优、良、一般,进行评分。优10分,良8分,一般6分。
系统
维护
(20分) 认真做好数据传输管理,保证传输链路畅通。及时准确地从省中心下载费率、计重动态库、车辆用户黑、白名单等运行参数信息。 5 未能按要求下载运行参数,导致差错或纠纷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全收费信息的,每次扣0.5分。通信光缆光纤中断24小时以上的,每次扣1分。
加强所辖路段各级收费、监控、通信系统的维护,保证计重收费车道、ETC车道和标识站系统的正常运行。 10 发生系统故障导致收费系统无法工作的,每次扣1分;称重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的,每车道扣0.2分, ETC车道出现故障未在24小时修复的,每次扣1分;标识站故障无法标识或停止工作超过24小时的,每次扣2分。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及时改造更新系统设施。关键设备未经联网测试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5 未能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系统改造更新的,扣1分;擅自使用未经测试联网关键设备的,每次扣2分。
附件3.4
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站规范化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30分) 公路站规模适度、设施先进、设备完好、环境整洁美观,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养护作业基本机械化。 5 符合要求5分,基本符合3分。
管养里程原则不少于50公里(山区公路站管养护里程可适当减少)。 5 少于50公里酌情扣分。
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站内设有工作室、会议(活动)室、标准化宿舍,专门仓库和机具间、停车(机械)场。生产、生活区分开,水电设施齐全。绿化面积不少于40%。站房内外观标识,统一按省局最新下发的《视觉标识手册》进行设置。 8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一项不满足扣1分,生产生活区功能、设施不齐全或未分开扣2分,绿化面积不满足扣1分,标识不规范扣2分。
配备路况巡查车、洒水车、清缝机、灌缝机、小翻斗车养护机械,并视养护路面类型和实际情况按需配备路面维修养护设备等。 7 必配养护机械每缺一项扣1分,养护机械配备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扣3分,扣完为止。
连入交通内网,配备电话、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传真机、有线电视等现代办公和通讯设备,生产、生活条件良好。 5 视配备情况得分,交通内网不通扣3分。




(30分) 文明公路创建路段无差等路,优良路率年均保持在80%以上。其他管养路段优良路率70%以上。 4 不满足视扣0.5分-3分。
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保养、使用和管理规范化。非作业时间各类机械设备按固定地点停放整齐。严格执行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 无制度扣2分,管理不规范扣1分,发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扣2分,扣完为止。
养护工上路作业穿着统一的带反光标志桔红色工作服,作业文明、规范。各类养护机具设备统一按省局最新下发《视觉标识手册》进行标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设施设置规范齐全。 6 视情况得0.5分-6分。
养护生产按上级下达计划完成,养护生产安排科学合理,工程实施过程有检查、完成后有验收。 4 无计划、无落实、无检查、无验收各扣1分,扣完为止。
管养路段路面平整、边沟畅通、设施完好、绿化整齐美观。坑洞修补规范,灌缝及时,散落物及时清扫。 6 视情况得0.5-6分。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重大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特殊天气加大巡查频率,坚守工作岗位,发生重大灾害积极组织力量抢修。 6 视情况得0.5-6分。




(30分) 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八项制度(政治、文化、业务学习、会议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劳动考勤管理制度,巡回查路抢修制度,机具材料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家访谈心制度)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站内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上墙。各项制度具体落实。 5 视制度落实情况得0.5-5分。
各种图表齐全。全省统一样式的“二图六表”填写及时、内容准确、整齐上墙。 5 视图表填写和上墙情况得5分、4分、3分。
公路养护管理站台帐、路况巡查记录、收工记录等资料填写准确、齐全、规范、清楚;各项养护作业原始记录、技术档案齐全,填写认真。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5 台帐、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每项扣1分,养护档案不齐全扣1-2分,报表报送不及时每发生一次1分,扣完为止。
使用全省统一的道班管理软件进行日常工作管理,有专职人员负责软件使用,按时报送数据。 5 未使用扣2分,无专职人员扣1分,未按照报送数据扣1-2分。
道班管理软件中的数据按照要求及时采集和更新,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5 数据未及时更新扣1-3分,数据不真实扣2分,不准确扣1-2分,扣完为止。
站内内务整齐,站内环境整洁,料、机、物摆放有序,庭院绿化协调美观。 5 视情况得1-5分。




(10分) 职工关心公路事业发展,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以站为家,以路为业。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文化建设。 3 视情况得1-3分。
新进人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技术工人人数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 视情况得1-3分。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扎实。 4 廉政建设工作无措施、无检查扣1分;存在经查实的党风廉政方面问题,扣3分。





附件3.5
文明公路路政执法基层站队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41分) (一)及时查处各种损坏、侵占公路设施的行为。路政案件发现率99%以上,查处率99%以上,结案率99%以上。行政处罚(处理)和行政许可正确率达到100%。 3 路政案件发现率少于99%,查处率少于99%,结案率少于99%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行政许可正确率未达到100%每项扣0.5分。
(二)建筑控制区内无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3 建筑控制区内有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非公路标志规范设置,没有未经审批的或歪斜、残破的非公路标志。 3 2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未经审批设置的,每处扣1分。
1 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歪斜、残破的,每处扣0.5分。
(四)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无堆积物;穿村镇路段无乱堆乱放,公路上无打场晒粮现象。 3 1 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有堆积物的,每处扣0.5分。
2 穿村路段有乱堆乱放,公路上有打场晒粮现象的,发现一处扣0.5分。
(五)站房建设达到建设标准,程序规范,质量合格;路政中队用房要根据省局要求统一标识。 2 1 新(改)建项目未达到省基本建设标准,用房建设程序不规范,未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扣1分。
1 路政中队用房未根据省局要求统一路政标识的,扣1分。
(六)规范治理马路市场。 3 2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的,每处扣1分。
1 路上有经营摊点、堆放物品的,每处扣0.5分。
(七)依法加强超限运输管理,现场执法符合要求;治超工作有成效。 10 2 对超限车辆未用称重装置进行检测的,每次扣1分。
2 对超限运输车辆应卸载而未卸载的,每起扣1分。
2 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进行处罚的,每起扣1分。
2 超限率控制4.15%以内,卸载率达83.5%;未达到目标的,各扣1分。
2 未做到检查、处罚、收缴“三分离”的,每起扣1分。




(41分) (八)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与管理规范,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标志标线清晰、准确、完好,标志无遮挡,符合国标及省规范化管理要求。农村公路标志设置率达标。 12 2 标志设置不符合国标和省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或有被遮挡等现象的,发现1处扣0.5分。
1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档案不齐全或不准确的,发现一项扣0.5分。
1 标志板面模糊不清或被污染的,每处扣0.5分。
1 标志杆、连接件生锈严重的,基础松动不实的,每处扣0.5分。
1 对歪斜、侧翻、破损的标志没有扶正、更换的,每处扣0.5分。
1 限速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每处扣0.5分。
1 标志内容不准确、标线漆划错误的,标志与标线出现矛盾的,每处扣0.5分。
1 标线表面形态不良,有裂纹、起泡、车轮印严重,或变形等的,每处扣0.5分。
1 发现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设置不齐全或不规范,未及时发整改通知书的;对收费公路未落实标线经费,未提出书面要求的;未按省局要求,每季度一次对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进行检查的,每项扣0.5分。


1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设置率未达标的,扣0.5分。
1 指路标志传递信息不准确、标志被遮挡的,每处扣0.5分。
(九)“96266”公路路政管理统一电话24小时运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受理的路政案件查处率100%。 2 “96266”统一电话未24小时运行、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信息上报不及时准确每项扣0.5分,受理的路政案件查处率不到100%的,扣1分。




(25分) (一)路政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在工作时间内,严格遵守着装风纪规定,做到佩戴整齐、仪表端正。 5 路政人员在执法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现场执法只有1名执法人员的;未持执法证或不亮证执法;未使用文明用语,说粗话或工作忌语等不文明行为;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等;喝酒、吸烟、玩电脑;未按规定着装;留长发、蓄胡须等仪表不端。
(二)行政执法规范,处罚(处理)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文书规范,程序符合规定。 8 2 处罚(处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文书不规范、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分。
2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每起扣1分。
2 行政不作为的,发现一起扣1分。
2 举报电话无人接听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规范办理各项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权限、程序、条件严格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执行,实现路政许可网上运行。许可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 7 3 越权进行许可的,每件扣3分。
1 未遵守许可程序的,每件扣1分。
1 超过规定许可期限的,每件扣1分。
1 路政许可未100%网上运行的,扣1分。
1 对许可未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每个环节扣0.5分。
(四)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路政中队每班次上路巡查不少于6小时,上路巡查不少于2人,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3 1 路政中队每班次上路巡查少于6小时的,扣0.5分。
1 巡查路政人员只有1名的,扣0.5分。
1 未做巡查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未及时处置的,扣1分。
(五)行政执法做到“四公开,一监督”。 2 “四公开、一监督”未按规定公开的,扣2分;不齐全的,少一项扣0.5分。




(15分) (一)重视队伍建设,新增及在岗路政人员文化程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全面提高路政人员综合素质。

15 5 新增及在岗路政人员文化程度必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名扣0.5分,未按规定组织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的每次扣2分。
(二)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路政统一标识设置齐全并规范运行。 3 未按照规定进度建设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扣1分。已建成超限运输检测站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的,每个扣0.5分。超限运输检查站(点)没有24小时全天候运转的,扣1分。站点设施及路政统一标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每项扣0.5分。
(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和中队有业务用房,装备及路政统一标识齐全。 3 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高速公路路政中队用房的,每个扣0.5分,装备及路政统一标识不到位的每项扣0.5分。
(四)路政管理系统应用良好、应用报告齐全。 2 未应用路政管理系统,扣1分,没有应用报告的,扣1分。
(五)农村公路路政协管网络、协管机制基本形成,路政协管员、信息员到位率100%,路政协管制度和管理台帐100%建立。 2 农村公路路政协管网络、协管机制未建成的每项扣1分;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信息员到位率不到100%的,扣1分。




(7分) (一)组织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宣传经费有保障。 15
7 1 未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的,扣1分。
1 宣传经费不落实的,扣1分。
(二)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土管、城建、工商、交警、法院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等参加的行风建设座谈会。 1 未召开座谈会的,扣2分。
(三)每季路政宣传车上路宣传4次以上,有书面记录。 1 少一次扣0.5分,无书面记录扣0.5分。
(四)每季在省级各类报刊上发表路政管理文章3篇以上,每季被上级采用的简报、信息3篇以上。 1 每季在省级各类报刊上发表路政管理文章3篇以上,每少一篇扣0.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
1 每季被上级采用的简报、信息3篇以上,每少一篇扣0.5分;被省级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国家级采用的,每篇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五)在高速公路上,利用电子显示屏幕、服务区进行多种形式宣传。 1 未利用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幕或未在服务区进行宣传的,扣0.5分。




(12分) (一)建立健全路政考核制度、路政岗位考核制度和重大案件报批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2 1 少一项扣0.5分。
(二)内业管理规范,按照规定管理、结报、核销票据,路政管理经费专用;各种基础台帐、档案、文书资料齐全;处罚(处理)案件按照档案整理规则整理,实行档案化管理。 2 路政岗位职责、路政办事程序、赔(补)偿标准、卸载标准、“六不准”等未上墙公布或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1 超限运输检查站点规章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处罚文书归档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公开办事制度等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或有制度不落实的,记录不全的,每项扣0.5分。
2 超限运输或公路路产赔(补)偿发票未使用财政专用发票的,赔(补)偿发票或赔(补)偿款未按规定结报、核销的,发生一起扣0.5分。
2 无路政管理台帐的,扣1分;记录不全的,扣0.5分。
2 赔(补)偿款、标志标线、人员、装备等专项经费挪作它用的,发生一起扣1分。
1 年初无计划、年终无总结,每月上报的报表、信息等资料不及时或错误的,每项扣0.5分。
1 执法文书、路政装备、人员、服装、票据各种档案不齐全、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附件3.6
文明公路收费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范 收费站设置经依法批准。 本项目考核内容不设分值,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有任何一条考核内容未达到要求的,考核即为不合格。
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经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
收费公示内容依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车道按省规定保持正常开通,无擅自关闭车道行为。
收费人员行为规范,依法收费。
收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成效显著,无安全责任事故。
文明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的文化氛围浓厚;职工积极参与、勇于奉献,工作、工余生活环境优雅,队伍团结向上、凝聚力强。




(25分) 收费人员在岗工作仪容端庄,着统一工作服,佩省发“收费员证”。 4 男长发、长须、仪容不整洁扣1分;女浓装艳抹、不整洁扣1分;未着统一样式工作装扣1分;未佩收费员证扣1分。
收费人员在岗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收费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 不能准确回答的每位扣1分。
收费人员收费服务符合规范要求,操作快捷准确。 4 未制订服务规范扣1分;核对监控录像发现一起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扣3分。
收费站按规定开足车道,车辆通行安全顺畅,现场管理严密。 10 车道开通数未报备的,扣3分;
因车道开通不足导致3辆以上(含)车辆排队通过的,扣10分;收费现场未设值班站长的扣3分;现场管理日志记录不全的扣2分。
收费站免费提供以下服务:饮用水、附近区域指路图、牵引绳(用后归还)及其他力能所及的服务。 3 考核内容前三项每缺一项扣1分。




(25分) 收费站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职明确。 4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分;无内部岗位职责扣1分,不健全扣1分;上岗前未经培训扣1分;年度培训无计划、无大纲扣1分,实施不力扣1分。
公正处理车主投诉(包括行业管理部门交办),结果及时反馈投诉者并报行业管理部门。 6 无投诉处理制度扣2分;投诉处理无记录或依据不足扣2分;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扣1分;未征求是否满意的扣1分;未上报的扣1分。
收费站基本情况公布于管理用房醒目位置。 3 未公布的扣3分。
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3 未及时上报的扣5分。
通行费票据管理内控机制完善。 3 领、用、核制度不全扣1分,无台帐扣1分;无专人管理的扣1分;无专门库房扣1分;未及时核销扣1分。
迅速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3 未完成扣3分、完成情况不理想扣2分。
完善文书、票据、报表、财务等档案管理。 3 未通过达标的扣2分;未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扣1分。




(27分) 依省规定设置收费公示牌。 5 未按规定(包括内容)设置的扣3分;公示牌破旧或陈旧不醒目、不整洁扣2分。
依省规定设置规范的收费站站名牌。 2 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扣2分。
收费站工作场所安全、整洁,设施齐全、良好。 5 收费亭保护不足的扣2分;收费亭子清洁卫生存在问题的,扣1分;未配置消防器材的扣1分;未制订安全规范的扣1分;收费设施带故障工作的扣1分。
收费监控设施设置规范、使用正常。 5 监视范围不足扣2分,无录音扣1分;保存期限不足3个月的扣1分。
收费区域、车道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灯等完备。 4 不规范或者欠缺的每一项扣2分。
收费工作用房、收费区域等整洁。 3 堆放杂物、不整洁的扣1分;
收费车道脏、车辆通过扬灰严重的扣2分。
收费设施及收费区域内的广告设置适当适量。 3 广告影响视线的扣1分;广告影响收费、发卡的扣1分;设置的广告中无公益性内容的扣1分。




(23分) 文化建设内容丰富,生动多样,职工参与热情高。 4 无文化建设气氛的扣2分;无职工图书室的扣1分;无职工体育活动室的扣1分。
文明收费员、收费班组评选制度化、规范化。 4 无制度或不规范的扣1分;无评选结果的扣1分;职工对评选不满意较多的不得分。
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 2 若符合条件而未开展创建活动扣2分。
领导班子重视创建工作,团结协作、分工明确。 4 无会议研究扣2分;无分工职责扣2分。
创建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与日常工作融为一体。 4 计划、措施、检查、总结每缺一项扣1分。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扎实。 5 廉政建设工作无措施、无检查扣1分;存在经查实的党风廉政方面问题,扣5分。

























附件3.7
文明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总体
要求
(15分) 服务区环境安全舒适、秩序良好、功能完善、美观整洁,并为司乘人员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各项服务区特色加0.5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全年不发生违法经营事件。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经营特色加0.5分。
全年不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3 发生一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全年不发生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恶劣影响的事件,不发生因服务质量欠佳而被媒体曝光并确认的事件。 3 发生一起,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调研等各项管理工作。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视配合程度加0.5分。
组织
机构
(7分)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和服务区文明创建组织机构健全。 3 成立组织机构得2分,健全程度视情加0-1分。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部设有负责服务区运营管理的分管领导及部门。服务区设专职管理机构。 2 经营公司落实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得1分;设立服务区管理机构得0.5分,健全程度视情加0.5分。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服务区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服务区工作检查4次以上。 2 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得1分。检查次数较标准每少一次扣0.25分。
内部
管理
(18分) 服务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齐全、规范,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上墙。 2 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基本齐全得1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上墙得0.5分,制度制订较好,汇编成册,管理措施得力,酌情加0.5分。
服务区优质服务活动各种制度齐全、措施得力。 2 制度齐全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对经营户有明确目标责任考核书。 2 责任书基本齐全得基本分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建立服务区运营巡查记录台帐,记录服务区每天发生的情况。 2 无运营巡查记录台帐扣2分,发现一天未记录扣0.1分,扣完止。
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投诉机制,设置好旅客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并对旅客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答复。 2 设置旅客意见箱0.5分,设置投诉电话5分,处理意见及时1分。
制订有各项较完备的应急预案,有处理应急事件的机构及人员。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演练。 2 有齐全的应急预案1分,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演练0.5分。预案及演练视规范程度加0.5分。
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做到服务区内绿化美观、整齐。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数量及完好情况,灭火器药剂必须定期更换。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每年定期开展对服务区工作人员思想道德、业务素质、敬业精神等内容的教育或培训。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服务
质量
(23分) 工作人员上岗时着装统一、衣帽整洁、仪容端正、并佩带服务证。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工作人员文明用语、规范服务、礼貌待客、耐心热情、举止大方、微笑服务。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加油、收费加水、商场、餐饮、汽修、住宿等经营服务要出具正式发票。 2 发现一处没有使用正式发票扣1分。扣完为止。
商场商品陈列整齐,明码标价,不欺诈宰客,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霉烂或“三无”商品。 3 发现一处不明码标价扣0.3分,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霉烂或“三无”商品,该项得0分。
餐饮食品卫生可口,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分0.5分。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汽修服务具备资质,维修作业规范、文明,不出不使用伪劣配件,不出现乱收费现象。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卫生间设施经常保持完好,不得出现排队上厕现象。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车辆进入指定停车位,引导抛、冒、滴、漏车辆到指定区域停放。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发现停车场无管理人员或抛、冒、滴、漏车辆未指定区域停放该项得0分。
服务区公路及停车场应经常保持路面完好整洁,行车舒适,排水畅通,设施完善,标志标线清晰。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加油站加油的计量和质量符合要求,无各种缺斤短两、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及记录。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客房服务符合有关规定。 1 酌情扣分。
环境
卫生
(20分) 环境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规范,保持室内空气流畅,无异味、无蚊蝇、无蜘蛛网,地面清洁无积水。 4 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保持建筑物地面、墙面、顶棚、门窗、镜面清洁无污迹,定期做好灭蚊、灭蝇工作,撒放消毒药水。 4 无灭蚊、蝇工作记录扣1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厕所设施经常保持完好,卫生要达到无味、无蝇,地面清洁干燥无杂物,并提供卫生用纸等便利条件。 4 厕所内无卫生用纸扣1.5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停车场地面无明显垃圾、杂物、油污,无明显积水。 4 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及时清理各种垃圾,定期对垃圾房、垃圾桶进行清洗、消毒、防虫处理。 4 无消毒工作记录扣1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0分。
秩序

安全
(17分) 服务区经常保持良好的秩序,各项服务工作昼夜不间断有序开展。 5 各项服务发现没有做到昼夜不间断服务扣3分。满足基本要求得4分。其余酌情加0-1分。
能及时处理火警、治安纠纷、突发停电、停水、传染性疾病防治等各项紧急事件,无不良记录。 3 对突发性紧急事件反应缓慢、处理不当等酌情扣1-3分。
每个服务区设立值勤点,落实相应的公安、卫生、路政执法人员,对治安事件、不文明的行为、设施损坏事件等及时处理。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服务区的标志齐全、醒目,标线清晰有效,内部各种标牌齐全、醒目,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证停车场车辆畅通。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对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指定地点停放,并进行全过程管理。 3 不符要求的扣3分。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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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7日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说明

——2008年9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审议通过了《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公共交通相比,轨道交通具有用地少、运能大、污染小等特点,是现代大城市优先选择的交通形式,是“城市交通的主动脉”。南京地铁自2005年9月开通试运营至2008年5月25日已累计安全运送乘客约1.94亿人次,最高日客流达44.77万人次,今年的日均客运量超过27万人次。充分展现了轨道交通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等优势,有效地改善了我市公共交通环境,提高了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国家对轨道交通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我市的轨道交通在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均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法规对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乘坐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和协管部门、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了轨道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程序和基本要求,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要求,轨道交通工程与周边物业的关系等。第三章“保护区管理”,规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范围及划定,在两个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第四章“运营管理”,规定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单位、乘客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第五章“应急处理”,规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事故,相关各方的义务责任。第六章为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授权执法

《条例》规定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条例》的有关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授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的规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第一,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轨道交通是大运量的城市公共快速交通系统,列车站台、车厢等,既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又是公共场所;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既是企业经营秩序又是社会公共秩序。对这些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属于行政处罚法所指的“管理公共事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开展运营业务的同时,也必须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长、设施多,很多矛盾问题随时可能发生,需要及时处置。随着我市轨道交通的延伸和发展,这些问题可能更加突出。如果按照原先的行政执法分工,众多的部门都到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现场执法,不仅协调难度较大,事实上也难以做到,很可能出现执法脱节或不到位等问题,这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第三,国家立法和兄弟城市的立法有着类似的做法。铁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上海和广州两个城市的法规都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了有限授权。因此,《条例》授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但对授权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仅限于“管理公共事务”,避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关于轨道交通的公共安全

随着我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轨道交通日益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轨道交通在我市仍属新型交通工具,在发挥其便捷、高效优势的同时,也要注重应对突发事件,防范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条例把轨道交通的公共安全作为一个重点内容:

1、《条例》对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和用地控制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并设定了“两个保护区”,对在保护区内的活动作了严格限制,从源头上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以维护轨道交通的公共安全。

2、在运营及应急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轨道交通通道及出入口畅通,并按照规定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保证其完好有效。单设“应急处理”一章,对如何应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事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3、在轨道交通的建设工程验收和运营方面,条例借鉴北京等地的成熟做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轨道交通验收程序。

(三)关于规范客运服务和提高客运服务水平

轨道交通事关公众利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因此条例在规范运营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方面作了较多规定:一是在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并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二是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不间断播报站名。”三是规定: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乘客守则时,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乘客守则应当公布等;四是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五是规定:轨道交通的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与此同时,条例对乘客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如规定:“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禁止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等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29.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的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迅速把本指导意见转发给本辖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加强综合协调,开展现状调研,注意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把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