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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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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为加快我市配套改革,确保新财税体制顺利实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区、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落实国家改革方案,基本保证区、市、县的既得利益,并区分不同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以增强市本级的调控能力;正确处理市与区、市、县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税种,将一些适宜区、市、县征收的税种下放,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
政收入的合理增长;进一步明晰市与区、市、县财政收入范围,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完善结算办法,对现行的补助、上解和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力求规范化。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1、市与区、市、县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目前市与区、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和对全市实施宏观调控、能源交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大自然灾害补助以及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支农支出、民兵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
改造和科技三项费支出、城市维护费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区、市、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支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支出、城市维护费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费、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2、市与区、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税种划分市本级与区、市、县的财政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市本级预算固定收入包括:市属和中、省属企事业单位、外省市(含省内其他市)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企业,外地驻连机构、部队、大专院校兴办的企业,在市内四区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在连分支机构,与市属企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市属企业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区、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四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内与中、省属或其他各市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其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外商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
笠担ú缓小⑹∈羝笠岛偷胤健⑼庾室屑胺且薪鹑诨梗┧盟埃皇惺艄衅笠瞪辖衫蠛图苹魉鸩固桓卣加盟埃慌┮堤夭埃慌盼鄯咽杖耄?在市内四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内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高新技术园区和市内四区城市部分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收入;中央、省属驻连机构以及市属执法单位收缴的属于地方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等其他收入;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留用的部分。
区、市、县预算固定收入包括:区、市、县属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区、市、县属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四区和高新技术园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内与中、省属或外省市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车船? 埃环坎埃蛔试此埃挥』ㄋ埃煌馍毯屯夤笠邓盟埃桓鋈怂盟埃还ど趟笆罩湍山稹⒎?钍杖耄黄笠担ú缓胤健⑼庾室泻头且薪鹑诨梗┧盟埃磺艄衅笠瞪辖衫蟆⒓苹魉鸩固涣甘车鞑咽杖耄慌┮邓埃慌┮堤夭埃煌涝姿埃慌盼鄯咽杖耄怀咝录际踉扒褪心谒
那鞘胁糠种獾钠渌⑹小⑾卣魇盏钠跛啊⒊鞘形そㄉ杷啊⒔逃迅郊邮杖耄皇心谒那透咝录际踉扒獾钠渌⑹小⑾啬谡魇盏墓型恋厥褂萌ㄓ谐ナ褂檬杖耄磺⑹小⑾厥糁捶ǖノ皇战傻姆C皇杖搿⑿姓允辗咽杖氲绕渌杖搿? 对1993年原税制的营业税扣除批零部分,从1995年起,市内四区城市部分的20%,城区农村部分和金州、旅顺口区的10%,集中上解市级财政。
市本级与区、市、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
(1)契税。对在高新技术园区和市内四区城市部分征收的原属于本市级预算固定收入的契税,自1994年开始实行市与区总额分成,分成比例为4:6(平日该项税收40%入市级金库,60%入区级金库)。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原属于市本级预算固定收入的该项税收,自1994年开始实行市与区、市、县总额分成,与市内四区城市部分分成比例为8:2(平日80%入市级金库,20%入区级金库);与其他区、市、县分成比例为4:6(平日40%入市级金库,60%入区级金库)。
(3)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实行分税制,中央将地方原来上解的土地使用税50%部分和耗地占用税30%部分下放,并作为下划收入抵减税收返还基数。市决定将中央下放的这部分收入划为市本级收入,因此不抵减区、市、县税收返还基数。平日对这两项税收均按50%入市级金库(19
93年耗地占用税区、市、县上解中央30%,上解市20%),50%入区、市、县金库。
3、市对区、市、县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根据国家分税制的规定,按照1993年各区、市、县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区、市、县净上划的收入数额,由市予以返还,并以此作为市对区、市、县的税收返还基数。但税收返还数额要与各区、市、县消费税、增值税的增长目标挂钩。1994年消费税和
增值税的完成数达到或超过增长目标的,市将按实际增长的1:0.3系数,增加税收返还;如果达不到增长目标,市先按核定的税收返还基数加上当年实际增长的1:0.3系数,计算出应返还数额,然后按实际增长率同增长目标之差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从1995年起,税收返还增长系数定为
1:0.15,市集中的部分用于区、市、县之间调剂。
4、原体制补助、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在原“分税包干”体制的基础上,市对区、市、县实行定额补助或递增上解办法。原共享收入上解小于原定额补助的市、县,由市按二者相抵后的差额给予定额补助;原共享收入上解大于原定额补助以及原体制上解的区、市,实行定额上解
,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1994年的递增率为4%,1995年后递增率待国家对各地明确之后再确定。
市应拨给区、市、县的专项拨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由于从1994年起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市与区、市、县实行总额分成,对其1993年收入按比例留成部分作上解处理,如果以后每年两税完成数额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通过年终上解补齐;取消农业特产税超收上解办法,今
后每年按1993年各区、市、县实际上解额上解。
在1994年年度结算中,市将区、市、县上年体制之外固定项目的上解和补助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年按此定额结算。
三、几点说明
1、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问题。在原“分税包干”体制下,开发区土地使用税应上解中央50%部分没有上解,在核定税收返还基数时,根据国家的办法,按1993年入库数的50%予以抵减。
2、市与区、市、县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市、县在市内四区和高新技术园区以外其他区、市、县与中、省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问题。市与区、市、县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其缴纳所得税平日入市级金库,区、市、县应分得部分,年终按各方? 鲎时壤蚬娑ǖ姆殖杀壤ü崴阌墒胁普祷埂G⑹小⑾厥羝笫乱档ノ辉谑心谒那透咝录际踉扒酝獾钠渌⑹小⑾啬谟胫小⑹∑笠敌税斓牧⒐煞葜破笠担浣赡傻乃盟捌饺杖胫醒搿⑹〗鹂猓⑹小⑾赜Ψ值貌糠郑曛沼墒胁普胫醒搿⑹》掷斫崴愫蠓椿埂? 3、收入混库问题。近年来,一些区、市、县将市本级的一些收入混入区、市、县库中。在核定税收返还基数时,有关区、市、县应说明情况,并予以纠正,可以酌情抵减税收返还基数和原体制的上解基数;如不说明情况,也不纠正的,执行中一经发现,除扣减税收返还基数外,还要? ?994年起扣还多占财力。
4、新出台税种问题。对今后国家出台的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新税种,市与区、市、县的分成比例,在开征时另行规定。
5、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体制和补帖问题。根据国家规定,1995年底以前开发区仍实行全收全留的财政体制,在实际操作中比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执行。另外,从1994年起取消对开发区的定额补助。



199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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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杰辉
                            2005年8月29日

鞍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四)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组织专家组对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审定意见;
  (六)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七)根据投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最终投资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相应调整投资计划;
  (八)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九)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程和考核指标体系,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七)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或者外聘临时业务人员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业务人员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评审工作总量的60%;
  (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解除委托关系。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暂缓下达预算指标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进行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对有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

建办市[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京建管[2003]127号)和《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京建管[2003]218号)转发你们。

  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斗争还在继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1号)和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7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电[2003]12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务工人员就地务工和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2003]26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北京市建委做好本地在京施工队伍的稳定、控制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本地建筑施工工地的“非典”防治工作。

  附件:1.北京市建委《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京建管[2003]217号)

  2.北京市建委《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京建管[2003]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关于对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

  京建管[2003]217号

各集团总公司,本市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市防控“非典”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全市大多数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市政府和市建委关于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要求。但是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防控工作不重视,防控工作措施不利,存在极大的“非典”扩散隐患。

  据查,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玉泉路1#项目部,项目经理崔俊杰,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玉泉路2#项目部,项目经理吕建民,以上工程分别使用188名工人和179名工人,两生活区未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封闭管理,生活区管理混乱、环境卫生极差,通风不好,没有配备消毒器械和药品,食堂无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无健康证,许多方面没有达到市建委关于《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

  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朝阳北路6#合同段也同样存在上述类似问题。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万寿路3#A项目部已发现“非典”病例。由于封闭管理不到位,致使上述项目部分工人擅自离京。

  按照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市登记的企业理应采取积极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企业的责任,保证“非典”防控工作的有效落实。但是以上二家企业未能及时落实相关措施,“非典”防控工作严重滞后,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教育全市建筑业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决定分别给予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崔俊杰、吕建民管理严重失职记入市建委项目经理个人信用系统,并建议所属企业给予行政处分。

  特此通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2:

  关于对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失控问题的通报

  京建管[2003]218号

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来京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5月1日,亦庄开发区“中芯国际”项目48余名民工擅自离京,在亦庄大羊坊收费站附近被阻,滞留在路边达10小时之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查:“中芯国际”项目由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集团”,董事长:马以国,在京负责人:丁贤明)总承包。4月30日,该项目40余名民工因北京发生“非典”疫情欲返乡,项目经理劝阻未果,5月1日,40余名工人与江苏建业集团泽铭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铭劳务公司,董事长:马以国)劳务分包的“月亮河公寓”项目工人汇集,欲擅自离京被阻。建业集团项目经理陆继彬以“对工人劝阻无效,工人已离开施工现场。公司对此不再承担责任”为由,推脱管理责任,拒绝配合办理工人安置、防疫等工作;建业集团在京负责人丁贤明自4月17日离京,至5月2日12:00未归。

  根据中央关于“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精神,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建委系统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通告》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外地施工人员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进京施工企业应全力做好防控疫情工作,负责人在此期间未向市建委说明并指定后备负责人的,不能离京;在京全部施工项目及生活区应实行封闭管理。建业集团无视上述管理规定,企业在京负责人擅自离京;总承包施工项目未实施封闭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处置不力,且推倭企业管理责任,导致工人离开施工现场,滞留在外10小时之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市建委决定给予江苏建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责令其企业负责人立即到京,切实履行企业管理责任,并按照“关于建委系统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通告》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外地施工人员防控‘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稳定施工人员,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离京。

  特此通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