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基金使用、回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5:15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基金使用、回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基金使用、回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把我市商业服务网点建设资金用活、管好,发挥更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收取的商业用房面积和网点建设费,包括市开发公司统一收取生活设施配套费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和历年地方财政拨款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可以回收的资金。
二、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基金用于网点建设。市区各单位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包括粮站、煤店、药店、书店以及农贸市场等)网点,在资金有困难的,都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区商业网点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统筹安排。
三、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各单位申请使用网点建设基金,一律采取借款方式,并限期归还。新建网点借用的资金,主要由租赁形式列支租金收回,还清后房产权转归企业所有;老企业扩建网点借用的资金,主要用开业后增长的利润以租金的形式偿还,在规定期内不能
还清的,再用折旧基金、税后利润留成或公积金偿还,直到还清为止。偿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至五年。收回的网点建设基金,继续用于建设新的网点,对于少数利润微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过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基金的结算,全部委托市建设银行办理。各单位申请使用网点建设基金,视金额大小,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批准后,凭批准通知向市建设银行办理用款手续,订出偿还计划,并由市建行监督使用。所有用网点建筑基金建设的网点,都要按基建程序报经基
建主管部门批准。市建行在办理用款时,原则上应按基建进度分期拨付。具体手续,由市建行另行制定。
五、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基金的分配原则。为了充分调动各区建设商业网点的积极性,全市统一按新建住宅收取的网点建设费,大体上百分之六十安排给收取住宅费的所在区,用于建设各种以小型为主的生活服务网点;百分之四十由市统一调剂,用于市属单位和重点地区的网点建设。收
回的网点建设基金由市统一管理,原则上安排给各回收区继续使用。大厂区的网点建设费全部自收自用,自己管理。
各新建住宅单位拨出的商业用房面积,以及市开发公司统一收取配套费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均由各区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区从这部分商业用房中回收的网点建设基金,全部由各区自行安排,用于建设新的网点。



1983年9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8〕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满足防护林造林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局制定了《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抚顺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抚顺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代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抚顺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 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5%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利专项基金市留成部分按40%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随时划转和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并拨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缴情况。


  第八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河道防洪工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使用中央、省水利专项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河道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向水利部门拨付,并由城建、水利两个部门共同提出具体操作方案。


  第十条 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并在每年年底向财政部门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后,政府不削减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底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