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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7:27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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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36号


印发《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开发
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
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
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先批准后开发
利用,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
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水土保持工
作。各镇(区)水利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
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环保、建委、农业等行政部门,应根
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
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规
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
水土保持经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旅游开发区,修建水利、电力、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
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
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经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并领取《水土
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申请立项。未经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规划部门
不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
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
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或资源开发项
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旅游开发区等;
(二)修建公路、铁路、电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
(三)工业企业;
(四)其他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
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等;
(二)开垦荒坡地。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列
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
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经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资
金应专项用于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条 已动工建设或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凡造成水
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和补办有关手续,限
期采取植被和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并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等活动
的,必须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作为申请石矿、粘土矿采矿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经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开垦、
采石(矿)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水库、山塘的集雨面积区;
(二)河道及排灌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铁路、公路及其涵洞用地范围内的两侧斜坡;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十四条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修建梯田等水土保
持措施。
第十五条 凡生产建设工程和资源开发工程,在施工
中不得破坏原有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江河、湖泊、
水库、山塘、沟渠倾倒余泥、砂、石、渣土。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已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或土地
使用合同,由承包者或使用者负责治理。
第十七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
区域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
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
采矿、采石,开办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
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
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由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
方米缴纳1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
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
米缴纳0.5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
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
工之日起15天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交市财政,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毁坏地貌、植
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恢复建设;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
术培训、科研考察及成果推广;聘用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
员及购置设备仪器的费用开支等。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
权对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
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
水土保持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广东省人民政
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对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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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国家物价局〔1986〕价检字350号通知附件第七条规定的解释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对国家物价局〔1986〕价检字350号通知附件第七条规定的解释
1987年9月29日,国家物价局

根据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要求,现对我局〔1986〕价检字350号关于印发《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改革界限问题的意见》通知附件第七条规定解释如下:
《通知》附件第七条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发案当时的政策规定为依据。如果政策规定有变动,过去已按发案当时的政策法规规定处理结案的,不再变动。对尚未处理的案件,如果按过去的政策规定属于违法,而现在属于合法的,可免于查处。”其中所指的政策规定变动,包括: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由实行国家定价转为实行国家指导价,或者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工业生产资料由不分计划内外一律执行国家定价,改为计划外超产自销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购某些农产品由实行统购价和超购加价,改为合同定价部分实行比例价;以及商品和收费作价办法的改变,等等。
有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擅自提前提高了属于物价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定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后来物价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也提高了该种商品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后者,属于价格的正常调整,不应视为政策规定变动。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擅自提价或提前提价,属于违反价格法纪行为,应按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有关违反价格法纪的处罚规定查处。


必须置违章的特权车于“人人喊打”的境地

         杨涛


今后北京将对各级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和驻京部队车辆的违章行为实行抄告制度。昨天上午,为期三年半的首都“迎奥运共建首都交通文明”活动正式启动,机动车随意停放、行人乱穿马路、自行车闯红灯等不法行为将受到严惩。(《新京报》12月6日)
有关特权车恶意违章的报道不绝于耳,如11月18日《江南时报》就报道,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蔡兴教告诉记者,今年3月~6月,海南省公、检、法、司机关车辆,军队车辆和省直机关琼A9字头特殊号牌车辆闯红灯、乱停放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仅今年3月份琼A9字头车辆的违法行为就达6835人次,平均每天发生220多人次。其中牌号为琼A93396的特权车两年内闯红灯158次。针对此种现象,各地也经常掀起各种整治特权车违章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行动,但总是收效甚微。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各种整治行动都是阶段性的、运动性的,而特权车所享有的特权和植根于驾驶特权车人头脑中的特权思想却是长期的,特别是许多特权车的主人或多或少能掌握、制约或影响交警的升迁、财政等各种命运,因而,一旦联合运动中支持交警的实权力量退出,交警对于这些特权车违章处理便十分棘手,显得颇为无奈。
看来,北京市将实行的对各级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和驻京部队车辆的违章行为实行抄告的制度,实际上也是这么一种尴尬处境的反映。试想,如果一名普通百姓交通违章了,该按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就行了,根本就用不着抄告。可是对这些特权车却要实行抄告制度,交警的目的恐怕是要借助特权车的单位来帮助他们加强对特权车的管理,此种方法尽管无奈,但不失为当前现状的一种有效选择。
不过,这种抄告制度到底向谁抄告呢?报纸语焉不详,笔者无从知道。如果仅仅是向违章的特权车所在的单位一抄了事,其能取得多大的效果,笔者深表怀疑。因为,特权车违章的盛行本身就与一个单位默视乃至纵容这种耍特权的现象有关,何况许多违章的特权车本身就是单位领导的,或是车上坐着的就是单位领导,将违章的特权车抄告单位,更无异于与虎谋皮。
因而,在笔者看来,要让抄告制度发挥实效,这种抄告就绝不能简单抄告违章的特权车的单位了事。抄告要全方位的,一是要抄告违章的特权车的单位;二是要抄告违章的特权车的单位的上级;三是要抄告能制约和监督违章的特权车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的纠风督察机关;四是抄告民众,张榜告之民众和并在媒体上曝光。在此基础上,有关监督机关查处和给予违章的特权车驾驶人纪律处分的制度也必须跟进。总之,只有让置违章的特权车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特权车肆无忌惮违章的现象才能有所收敛,道路安全才能更加有保障。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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