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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有关指标的说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41:10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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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有关指标的说明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有关指标的说明
1993年5月20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以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2年10月国家教委下发试行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为依据,根据我国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和国家教委决定建立“两基”检查评估制度的要求制订的。现就主要方面说明如下:
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评估标准,共有五项指标。现行的标准与国家教委《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中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基本一致。把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中关于非文盲率的要求从85%提高到95%以上,是因为《条例》发布以来,全国扫盲工作有了明显进展,累计已有3/4的县达到了青壮年非文盲率85%的要求;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中的文盲率降到5%以下”的目标中的“基本扫除”是指青壮年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比《条例》规定的非文盲率的要求提高了。因此,我委对《办法》中的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做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各地验收评估时,都按现行《办法》标准执行。经济教育条件较差,青壮年文盲率较高的地方,为了推动工作,可以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第一步使非文盲率达到85%以上;第二步使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国家对这些地方的抽查评估仍按现行《办法》标准执行。
关于第三项指标:“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95%以上”的指标,是检查、推动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指标。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第四项指标,在规定“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达到上述标准”的同时,允许“有特殊困难的地方除外”,这里“有特殊困难的地方”是指国家和省、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和其他经济水平相似的困难地方,在验收这些县或乡时,允许其所辖行政村的5%暂时达不到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验收标准,但在验收后两年内应使所辖行政村均达标。
关于第五项指标,在规定“所辖的乡(镇)、行政村都建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的同时,允许“人口稀少的地方除外”,“人口稀少的地方”,主要指边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学点”一般只限于行政村。
第二章第四条办学条件的指标要求,共有三项。
关于第一项指标“县、乡建立了成人教育管理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国务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配备人员的具体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第二项指标,国务院《条例》、国家教委(87)教成字007号文件《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定》、教成〔1991〕7号《关于大力发展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意见》对此都有原则规定,专兼职人员的配备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第三项指标,国务院《条例》规定了经费渠道,国家教委(88)教成字009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扫除文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还规定了“农民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的实际支出比例不低于2%,在扫盲任务重的地方,农民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扫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据此确定经费的指标,以保证扫盲教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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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2000号法律:改第62/99/M号法令及《公证法典》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4/2000号法律

修改《公证法典》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62/99/M号法令
修改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号法令第四条及第七条;新条文载于本法律附件一。
第二条
修改《公证法典》
修改经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号法令通过的《公证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百六十条;新条文载于本法律附件二。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律立即生效。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修改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号法令规定的新行文
第四条
(对照认定)
一、法律规定中有作出对照认定之要求时,此要求得由要求出示居民身分证、同类文件或护照所取代;接收上述身分证明文件之部门之工作人员应在有关文件内注明身分证明文件之性质、编号、日期及签发实体。
二、如已遵守上款规定之要求,但仍被工作人员要求以对照认定方式对文件作认证,则该工作人员须负上纪律责任。
三、为第一款规定之效力,得出示该款所指文件之认证缮本。
第七条
(笔迹资料卡)
公证机构原有之笔迹数据卡继续有效,并可供签名之对照认定之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修改《公证法典》 规定的新行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认定之类型)
一、公证认定得为对照认定、当场认定或作出特别注明之认定。
二、签名之对照认定系指将签名与下列任一文件上之签名作出比对:
a)第六十八条第二款a项及b项所指之身分证明文件;
b)上项所指文件之认证缮本;
c)载有拟认定签名之样本之公司秘书之证明书;
d)载有拟认定签名之样本之应利害关系人请求为认定签名而在公证机构存盘之文件。
三、当场认定系指认定在公证员面前书写及签名之文书内之笔迹及签名,或认定只在公证员面前签名之文书内之签名;在签署人于认定时在场之情况下作出之认定,亦为当场认定。
四、作出特别注明之认定系指认定时根据法律之规定或应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注明与利害关系人、签署人或被代签人有关且为公证员知悉或经公证员按向其出示之文件证实之任何特别情况。
五、公证认定须为对照认定,但法律明文规定须当场认定者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作出特别注明之认定)
特别注明签署人具有代表人身分之认定,得透过将文件上之签名与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所指任一文件上之签名作出比对之方式为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电[201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10元和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730元和69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130元和73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12月22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货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和民航国内客运燃油附加标准一律不作上调。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要求,在企业消化一部分的基础上,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要从严控制调价幅度。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柴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2月22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23fb9bce70e7aee3d01.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23fb9bce70e7aee630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