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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43:05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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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办市发(2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1年,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各地对音像市场进行了认真的治理整顿,初步遏制了非法音像制品猖獗的势头,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明显上升。但是,一些地方对于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整顿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最近一段时期,非法经营活动又以新的形式出现。为了及时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回潮”的势头,文化部决定于今年5至6月集中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推动音像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地方已关闭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或已取缔的集散地死灰复燃,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一些地方音像制品经营业户采取集体搬迁等形式,重新形成新的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

(二)以开办音像制品超市为幌子,实际上仍采取招商、招租的形式聚集多家业户,形成了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的假超市。

(三)少数地区未按照文化部的规定审批管理连锁经营单位,导致非法经营者大量“加盟”,形成了非法音像“连锁”盛行的局面。

零售、出租等单位非法经营活动有所抬头,盗版、走私音像制品和游商活动回潮。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

(一)5月中旬开展第四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以“严格执行音像法规,大力规范市场秩序”为主题。广泛宣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法规,强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律观念。

(二)全面复查和彻底关闭以各种形式的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湖南省邵东县、吉林省长春市为重点地区。

(三)认真整顿和规范音像制品经营超市、连锁及电子商务活动,坚决取缔假连锁、假超市和网上非法经营活动,北京市为重点地区。

(四)以大案要案为中心,深挖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发行网络。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义乌市以及湖南省邵东县为重点地区。

(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音像经营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

(六)严厉打击有严重政治问题、淫秽、盗版影视剧音像制品和盗版教科、动画节目的音像制品,大力提高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对照去年《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等文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这次专项行动具体方案,确定重点地区和问题。

(二)此次全国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既是对2001年音像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验,也是对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摸底清查,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真正将“复查”专项行动打出威信,造出声势。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文化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请将处理完毕的典型案例材料(2件)及收缴违法音像制品数量、检查场所数量、取缔或关闭场所数量以及重点问题解决情况及尚存在的问题于6月下旬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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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528号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代替JT/T433-20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第1号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20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10个部门处以上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来,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三)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创作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技师)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1年;或者具有中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工)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
(五)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对从事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其直接设计制作的作品被评为国际或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
(2)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
(3)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或设计制作者;
(4)我省独有少数民族或地方特色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继承人。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数量不多于三件(套),并附照片及创作说明(体积特别大、易碎或价值昂贵的作品只需附照片及创作说明);
(四)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业绩水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州市经委(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州市经委(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作品真实性审查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单位的人员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材料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束后,实物作品一律发还申报者。

第十二条 设立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专家库,每次评审(认定)前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库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有关教授、行业专家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评审(认定)方法采用专家面试、作品展示等手段;
(三)评审(认定)工作严格遵守评审条件,从严掌握破格条件,真正把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最具代表性、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艺术风格的优秀人才选评出来;
(四)根据不同作品种类召开评审(认定)会。会前按作品类别从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9名以上(含9名)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组。评审(认定)会由到会专家推荐专家组组长主持;
(五)评审(认定)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专家不到会不能请他人代投票,投票结果当场统计公布,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六)采取回避制度。出席评审(认定)会的专家与被评审(认定)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采用回避方式。
(七)评审(认定)结果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对外网站(http://www.ynetc.gov.cn)上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八)经公示后的评审(认定)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是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属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重大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含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评审(认定)会专家在“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认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报名费,参照省高级职称报名费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