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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53:08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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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行、中国农行



一、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于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二、金融债券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按各自的业务范围向城乡个人发行,筹集的资金用来向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发放特种贷款。1985年,由农业银行在农村发行金融债券十五亿元,用于乡镇企业特种贷款;由工商银行在城市发行金融债券五亿元,用于城市集体企
业特种贷款。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2.金融债券要按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
3.金融债券的面额分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种,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能提前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4.金融债券只限于由个人自愿购买。
5.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可在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垫付资金额度内垫付资金,垫付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垫付期间按年息百分之九计收利息。
6.金融债券分别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印制。
7.金融债券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四、特种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1.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放。
2.特种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对新上马的项目,对小钢铁、已淘汰的机械产品、烧油发电以及扩大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生产能力的项目,不得发放特种贷款。
3.特种贷款只能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之内发放。
4.企业取得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经济效益好;(2)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3)能够在一年或两年内归还贷款;(4)取得有足够盈利的经济实体(包括办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单位负连带偿还责任

5.特种贷款的逐笔审批权限,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分别规定。
6.特种贷款不得用一般贷款归还。如发现同一单位一般贷款逾期,而归还特种贷款的,对其逾期贷款按归还特种贷款额实行特种贷款利率。
7.特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五、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1.金融债券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九,利息在金融债券到期还本时一次支付。
2.特种贷款利率最低年息百分之十二,最高百分之十四,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用款期限长短,划分不同档次,实行不同利率。
3.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金闲置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由发行债券的银行在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差收入中解决。
4.个别市场利率较高的省、市,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适当提高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六、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七、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198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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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身份关系可否推定授权代理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杨某因购车需要而向李某借款20000元。后杨、李产生矛盾,故李某多次向杨某催讨借款。2004年3月21日,杨某来到李家,准备偿还5000元借款,恰逢李某外出;李某之子李刚(23岁)则要求杨某将钱还给他,并称待李某回来后再转交给李某。杨某考虑到李刚与李某系父子,且他们共同生活,于是将5000元钱交给了李刚。在杨某的要求下,李刚向杨某出具一份书面文字,文字记载:杨某所借李某款已还5000元,余款应保证在2004年8月底之前还清。该文字材料未署名。2004年6月10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20000元,杨某辩称已还5000元,并且余款尚未到还款期限。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李刚系父子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基于其身份关系,杨某有理由相信李刚有代理权,李刚代理李某接受5000元借款,并宽限还款期限,构成表现代理,李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李某承担,因本案宽限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事前未以任何形式向杨某声称授予李刚的代理权,且杨某还款时李某不知情,不能仅依李某与李刚的父子身份关系而相信李刚当然的有代理权,本案认定李刚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的依据不足,李某对李刚的行为未予追认,李某不应对李刚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本案应判决杨某偿还李某借款20000元。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李刚的行为是否构成表现代理。
表现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因本人的原因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代理权,并且是有效的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现代理的规定。表现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具有外表授权的持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构成表现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其中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一般有下面一些情况:1.被代理人曾向相对人或其他人声称将授予某人代理权;2.因被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而不否认的;3.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提供的文件或印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的;4.其他因被代理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具体到本案,本案杨某以李某与李刚系父子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李刚自称其代理李某的情况下,就相信李刚有处理该债权的代理权。而父子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夫妻关系或合伙关系法律都规定了他们的共同财产制及对共同财产、共同事务的平等处理权、平等决定权,故法律规定对夫妻一方或合伙人的代理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的声明应视为有权代理,其中包括表现代理。父子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共同财产制,其仅仅是身份上的关系,其身份关系不属于其他因被代理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所以只要没有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或者相关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被代理人就无需承担授权人的责任,即不构成表现代理。本案李刚事先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李某也未以任何行为向杨某或其他任何人表明其将授予李刚处理该债权的权利,杨某没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李刚具有处理该债权的代理权,李刚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李某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李某不应承担该行为的后果。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99号)

建设部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7]19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7]296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8月22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34%调整为2.6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二、从2007年8月22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50%调整为4.59%,五年期以上从4.95%调整为5.04%。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81 0.81
上年结转 2.34 2.61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50 4.59
五年以上 4.95 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