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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41:26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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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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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外经贸企业: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我市外经贸各项任务。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4年外经贸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调动全市上下扩大出口创汇、利用外资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实现我市对外经贸跨越式发展,现下达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及争取目标。市政府将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年终组织考核,对完成目标并符合表彰条件的县区(含高新区、经济区,下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外经贸主要发展目标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04年度全市外经贸主要发展目标如下:
  1、工作目标
  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4亿美元,其中,出口1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2亿美元,增长67%),进口4亿美元,分别增长23%、28%和12%。实际外资4亿美元,增长6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额2700万美元,营业额1350万美元,外派劳务500人,同比分别增长56%、50%和29%;境外投资项目27个,同比增长50%。
  2、争取目标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16亿美元,其中,出口11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出口3亿美元,增长150%),进口5亿美元,分别增长40%、40%和40%。实际外资5亿美元,增长106%。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额3000万美元,营业额1600万美元,外派劳务600人,同比分别增长73%、78%和54%;境外投资项目30个,同比增长67%。
  二、奖励项目和条件
  (一)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和企业
  1、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
  完成年度外经贸争取目标。
  2、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年度自营出口超过6000万美元;
  ⑵、年度实际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
  ⑶、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年度境外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二)外经贸工作先进县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口绝对额或增幅列全市前三位;
  2、实际外资绝对额或增幅列全市前三位;
  (三)外经贸工作先进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前十位企业;
  2、加工贸易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前五位企业;
  3、新获权企业(含三资企业)当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前五位企业;
  4、实际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前五位企业;
  5、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境外投资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前三位企业。
  三、考核办法
  自营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外资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外商其他投资实际外资以银行进帐单或进口设备海关免税证明材料为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营业额以外方业主提供的支付凭证为准,外派人数以外经公司上报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为准,境外投资用实物方式出资的以海关数据为准、用现汇出资的以银行汇款单为准。
  对各县区及各类外经贸企业的考核,由市外经贸局按本实施意见组织力量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奖励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经考核确定的外经贸工作先进县区政府及各类外经贸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确定的外经贸工作突出贡献县区政府和企业给予重奖,奖金从市政府扶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办法,另文下发)。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外经贸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下达的外经贸工作任务目标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措施,争先创优,确保外经贸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力争完成年度争取目标,以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向更高层次迈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附:1.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表;
  2.临沂市2004年外经贸争取目标表。


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开诚律师事务所 郎元鹏


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票据纠纷或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况,作为:失票人的经营者,通常运用票据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挂失、遗失声明四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几种手段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经营者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地效济。
1、票据诉讼。票据诉讼的提起以票据纠纷为基础,票据纠纷既可能由票据转让、支付、保证等事由引起,也可能由票据被盗或遗失引起;票据诉讼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类票据的纠纷,不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纠纷。另外,票据纠纷必须以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为前提,否则无法提起。
2、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它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布催告。
这里必须注意,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或被盗后,是提起票据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第一、有无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如果已经找到了相对人,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第二、丢失的票据的权利是否已实现。如果经调查明确认票据权利已经实现,贝怃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只能对由此产生的权利纠纷提起票据诉讼。
3、票据挂失。我国《票据法》和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挂失做了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但是票据挂失有很多限制;第一,严格的时效性;矢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挂失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 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第二、有限的适用范围。票据挂失只限于已承包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其他票据不得挂失止付。从法律规定来看,票据挂失与申请公示催在程序上有前后衔接的关系。
4、遗失声明。在商业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有种误解,认为票据遗失后,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声明遗失票据无效就可免除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票据债务人仍应无条件承担票据义务。但是这种手段在商业习惯中已被大量运用,它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是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和防范意义,不失为一种有限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