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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15:24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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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4〕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吉安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㈡安全生产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㈠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辖区内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决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6、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和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及时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签发实施;

8、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㈡分管安全生产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抓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的执行情况;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4、具体组织制定实施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负责该项工作的副职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具体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㈢其他副市、县(市、区)长安全生产职责协助市长、县(市、区)长,对分管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和及早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整治;

3、在部署、检查、总结分管行业和部门工作时,同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4、分管行业和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5、检查督促分管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本系统和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督促所属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

4、组织领导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5、负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进行管理;

6、加强本系统和部门内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对下属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或标准,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8、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和处理。

㈡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协助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协助实施本单位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对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承担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责任。

5、具体承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体领导实施本单位、本系统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㈢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科研规划;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批复;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实施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监督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资格审批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和协调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综合管理专门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市经贸委:督促中小企业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冶金、有色、黄金、化工、建材、机械、电子、电器、轻工、商贸等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行业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建立和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对所属行业的生产技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做好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工业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市监察局: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危险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交警支队依法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负责驾驶员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督促市消防支队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运输通行证;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参加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负责立案侦察。负责维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指导事故的善后处理;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负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8、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严格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项目严格把关,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9、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

10、市审计局: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11、市物价局: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审批工作。

12、市人事局(编办):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考核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合格的高层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才;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机构设置和相应人员编制。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4、市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及水上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管辖水域水上事故船舶搜救;。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升空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批准其采矿和探矿;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建议上级注销或吊销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7、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筑企业、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实施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19、市市容监督管理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实施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1、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咨询、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和其它法律服务;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2、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全市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3、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有关突发事故;采取措施制止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制止学校将学校场地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做好学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加强对学校校舍、食堂和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安全检查;督促做好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4、市文化局:负责管理全市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6、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工作;查处危害职工卫生健康的违法行为。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调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救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参与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7、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8、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和县乡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生产安全和民间渡口的安全生产;负责市内运输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生产和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直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直属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直属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排好安全工作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本系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29、市公路局:负责管理全市公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0、市农业局:负责管理全市农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农机局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渔业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抢险救助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防火安全管理;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2、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理,对水利水电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对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的生产经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负责督促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督促和加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3、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的事故防范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4、市盐务局:负责管理全市盐业运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5、市外经贸局:指导全市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6、市招商局:指导全市市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投资企业的不安全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

37、市供销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等产品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8、市邮政局、市电信局、吉安移动分公司、吉安联通分公司: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设备、设施安全;组织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有关通讯单位保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联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9、市人民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依照规定,协助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不为被关闭和取缔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0、吉安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1、市医药公司:负责管理全市医药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2、市石油公司:负责系统内油库、加油站、车(船)队及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所有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防范事故发生。负责全市油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3、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全市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市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审查工作。

44、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监督管理本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园区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负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园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园区内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办理注册(使用)登记证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园区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

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5、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全市烟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6、吉安供电公司: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做好行政审批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管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职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本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安排好安全措施工程的经费和物质;督促使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总结推广和表彰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好下列主要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此规定制定。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省政府第106号令追究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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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7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
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和集镇。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适用本条例。但国家重点项目和成片开发区建设除外。
第四条 村镇建设应当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集镇为重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村镇建设应结合当地特点,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村镇建设,并加强村镇建设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全省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村镇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制度。村镇建设规划以及设计、施工图表和其他基础资料等,要及时清理归档。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以下简称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九条 村镇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编制乡(镇)域总体规划以县(市)域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内容应当包括乡(镇)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村镇之间道路交通系统、供电、给排水、邮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文教卫生、绿化和环境保
护等。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以乡(镇)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和集镇的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交通、绿化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人口及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计划以及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布置等。地处洪涝、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
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防灾规划。
第十二条 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乡(镇)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镇的各项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村镇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在村镇进行建设,以及个人在村镇兴建生产建筑,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提出选址定点申请。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划定规划红线图后,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持规划红线图和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三)持用地审批文件和建筑设计图纸等,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
(四)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个人建住宅及其附属物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按照村镇规划进行审查,划定规划红线图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建设许可证。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进行放样、验线,即可开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单位建住宅、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单位住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个人建筑宅的,可以委托设计,也可以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并在其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乡(镇)域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村镇基础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村镇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村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村镇基础配套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不受污染,改善村镇居民饮水条件。

第五章 村镇房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买卖、租赁、抵押的管理,建立健全村镇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办法参照城镇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现有房屋所有人(包括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必须在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其所有人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办理所有权登记或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
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的,责令继续清理外,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罚款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农、林、渔场场部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建设许可证和配套表格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九、《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已形成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993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19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