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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次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20:43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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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次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次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
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提出立法议案
第三章 起草法规和提请审议
第四章 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
第五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在自治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性法规,包括: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补充或者变通规定;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守则、程序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报请批准的适用于拉萨市范围的法规。

第二章 提出立法议案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代表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立法议案的处理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
案。立法议案的处理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以向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建议。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产生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议案和建议,必须制定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由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起草法规和提请审议
第六条 根据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确定起草单位。属于人大工作方面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起草;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属于审判、检察方面的,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
可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学者起草。
第七条 起草法规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国内外立法经验,经过充分讨论和可行性论证,由负责起草的机关以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的不属于人大工作方面的法规,在征求主管机
关意见后,也可以由牵头部门提请常委会审议。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说明和提请审议报告,必须有藏汉两种文字,并附有关参考资料。
第八条 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和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法规草案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规草案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委会决定。

第四章 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由提请立法的机关的负责人作法规草案说明,提请立法的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说明。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审议报告。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过审议后,意见基本一致,交付表决。表决时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法规草案时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起草部门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作修改说明,重大修改需征
求主管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他地方性法规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会刊和《西藏日报》上公布。
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经批准后,由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应明确规定生效日期。

第五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解释;属法规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授权有关部门解释。其他非授权部门的解释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止,由有关机关提出报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近几年来开展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守则、程序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
二、第三条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之后,增加“各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之后,增加“各代表团”。
三、第四条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之后,增加“各专门委员会”。
增加第二款:“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以向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建议。”
四、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产生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议案和建议,必须制定出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由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五、第六条修改为:“根据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确定起草单位。属于人大工作方面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起草;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属于审判、检察方面的,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认为必要时,可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学者起草。”
六、第七条修改为:“起草法规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国内外立法经验,经过充分讨论和可行性论证,由负责起草的机关以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的不属于人大工作方面的法规,
在征求主管机关意见后,也可以由牵头部门提请常委会审议。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说明和提请审议报告,必须有藏汉两种文字,并附有关参考资料。”
七、第八条修改为:“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和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法规草案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规草案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八、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由提请立法的机关的负责人作法规草案说明,提请立法的机关也可委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说明。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审议报告。”
九、第十条增加规定:“在审议法规草案时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起草部门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作修改说明,重大修改需征求主管机关意见。”
十、第十二条增加一款:“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法规经批准后,由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
十一、第十四条中“属法规具体应用的”,修改为:“属法规适用中的具体问题”。
十二、第十五条中“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告”,修改为:“由有关机关提出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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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中车、物资、通号总公司: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部结算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结算会计工作,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铁资金〔1999〕12号)和有关会计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批准设立的地区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结算会计业务,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心结算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以下简称内部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及其通过中心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路外单位以及未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上述两类单位以下简称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业务,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
督。
核算。对中心经办的内部结算业务进行计算、记录、分类、汇总,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结算会计信息,为中心财务会计提供结算业务的明细核算资料。
监督。以铁路内部货币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结算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保证结算会计事项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结算会计的任务
(一)依据会计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二)为中心财务会计、资金管理部门及中心领导提供结算会计信息。
(三)监督内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结算会计管理
第五条 结算会计岗位及业务分工
中心结算会计分为:接柜、记帐、复核、联网管理、票据交换、保管、系统操作、业务主管八个岗位。
(一)接柜
负责受理客户送来的各项单据,审核凭证内容,核对预留印鉴,业务处理完毕,及时将回单交客户;负责客户有关业务的咨询及查询工作;发放及出售结算凭证;办理开销户手续;客户对帐单临时打印。办理结算备用金业务的中心,接柜岗位还须负责备用金的收取和支付。
(二)记帐
负责对柜台受理的凭证和经银行往来提入、提出的凭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三)复核
负责对记帐员录入的凭证进行复核,核对备用金付款业务及大额付款业务印鉴;打印有关记帐凭证或凭证清单;当日票据整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到保管岗位。
(四)联网管理
负责联网结算业务的落地处理、联网往来业务的核对等工作,打印联网结算有关凭证。
(五)票据交换
负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一的保管和使用;负责核对提出票据及打印票据交换清单;制作批量及实时交换的银行付款凭证,与银行进行票据交换;核对银行提入票据并负责其印鉴审核;登记票据交换簿;及时处理银行结算备用金及实时业务。
(六)保管
负责中心内部以各种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空白结算凭证、记帐凭证及其他单证的保管,办理重要单证的出、入库手续。办理备用金的中心,还须每日将保管的库存备用金与备用金日记帐核对。
(七)系统操作
负责计算机的开、关机及系统日常维护管理;打印分户余额表、每月会计帐表及对帐单;及时备份业务数据。
(八)业务主管
负责结算业务的组织及监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二的保管及使用;结算会计用章用途分配及使用登记;审核客户开、销户资格;系统业务参数管理;每日内转业务机器发生额与手工核对;每日与银行余额核对,监督中心银行存款动态;大额支付管理;冲帐、调帐等转帐凭证填制;结
息日分户帐积数和与所属科目总帐同期积数总额核对;对外提供报表审核;帐实的定期与不定期核对;重要事项的报告。
第六条 结算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一)结算会计部门独立行使职能,对结算业务活动实施管理和控制。
(二)结算会计业务人员须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各中心可以根据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工,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同一笔业务的记帐和复核不能兼岗;重要单证、重要会计印章实行分管的原则;预留印鉴两枚及两枚以上的,不能一人保管。
(三)结算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的期限由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四)各中心须根据本规定及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结算会计操作规程,对结算会计业务中每项业务活动的处理如票据审核、帐务处理、票据交换、凭证传递等操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保证每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形成有效的业务处理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七条 结算会计核算要求
(一)结算会计工作一律采用部中心统一开发的《铁道资金结算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处理业务。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等均为有效文件。
(二)办理备用金业务的中心必须钱、帐分管,有帐有据。
(三)系统的业务参数必须由业务主管根据系统和结算会计帐务组织的要求设立和维护。系统结算会计核算数据及资料须逐日备份。
(四)各项业务须实时、序时、连续处理。
(五)核算质量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全部相符。
(六)数据录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数据准确。
操作员不得擅自编制凭证上机处理,禁止无凭证依据进行数据录入。调整帐户信息必须根据结算会计主管人员签发的书面通知输入。收、付款业务,应同时录入对方单位相关信息。非操作员不得录入任何数据。
对外付款业务,先记分户帐,再记中心总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收款业务,先记中心总户帐,再记内部单位分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提备用金业务,先记分户帐,再付备用金;内部转帐业务,收、付款帐户同时记帐;联网清算代收款项,收妥入帐。
(七)结算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联网转帐凭证等),须指定专人复核份数、金额、列帐科目及平衡关系。
(八)接受稽核部门的事后监督。
(九)大额支付须及时通报中心有关人员。
(十)结算会计核算分为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日常业务处理通过凭证录入,系统自动完成结算会计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八条 系统管理
(一)系统管理采取统一研制、分级维护。部中心负责系统的升级及版本更新工作,各级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及所辖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遇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解决。
系统管理员不得进行结算业务处理。
(二)中心实行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明确权限范围,严禁越权操作。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
(三)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须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防止失密,离岗应退出有权操作界面。
(四)发生开销户、冲帐、调帐(发生额、余额、积数、利率等)、计息、查询或修改客户密码、挂失及取消挂失、冻结及解冻等业务,需进行系统操作的,均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的书面通知办理。
(五)系统联网业务处理时间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 结算会计凭证及管理
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用于记录结算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是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原始凭证
结算原始凭证是在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或编制的,用以记录结算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是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依据。结算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票据、结算凭证和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附件。
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包括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信汇、电汇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含拒付理由书),委托收款凭证,特种转帐借(贷)方传票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结算凭证如电信费、水电费及税费的专用单据等。
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附件种类如下:
1.内部收款委托书
内部收款委托书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向中心提交银行票据,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取款项的业务。
内部收款委托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受理回单,第二联中心收妥记帐。
2.内部付款委托书
内部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办理对外结算时,委托中心从其帐户支付款项的业务。
内部付款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委托单位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为委托单位存根。
3.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也可根据特定需要自行设计,报部中心审批后印制。
4.内部转帐支票
内部转帐支票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业务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四联为付款单位存根。
5.内部特种转帐凭证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适用于中心发生冲帐、调帐、退票、内部结算网络付款等业务。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的联次视具体需求决定。
6.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收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7.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8.内部托收承付凭证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收款单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委托中心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中心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托收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9.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适用于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承付期内付款单位拒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或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或全额拒付中心备查。
10.结算备用金支票
结算备用金支票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备用金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支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二联为中心备查,第三联为提款单位存根。
11.结算备用金送款簿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将备用金交存中心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交款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中心备查。
12.定期存款证实书
中心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内部定期存款的业务。
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中心留存,第二联为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明。
13.空白凭证领用单
空白凭证领用单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领购银行结算凭证或内部结算凭证的业务。
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领用单位付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中心会计记帐凭证。
14.其他
联网结算所需机制凭证格式由部中心统一规定,系统自动打印。
各结算中心如需上述以外的其他凭证,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印制。
内部结算凭证的印制由各地区中心按照部中心统一格式内容,冠以不同中心的名称印制;需使用专用水印纸的内部付款凭证由部中心统一印制。内部结算凭证尺寸规格一律为9.5×18公分。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方式
结算业务记帐凭证按其编制方法采用复式记帐凭证,在一张凭证上集中反映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对应关系。
2.结算记帐凭证的处理
根据中心结算业务及系统的特点,结算业务的记帐凭证根据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原始凭证,直接在系统中录入。
存档的纸制凭证原则上一律打印机制凭证或凭证清单,并附该张凭证或清单的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上能够反映出业务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对应关系的,可以以单代证。
(三)重要单证的管理
1.中心内部付款凭证、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印鉴卡及银行重空凭证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各中心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制度,实行证、章分管分用,严禁空白凭证预先盖章备用。
3.各中心需通过系统对内部单位领用的银行票据及内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登号、销号管理。内部单位销户时应收回未用空白凭证,并登记销毁。
4.各中心(营业网点)会计主管人员(主管领导)要定期盘点清查库存重要单证(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记录、签章。
第十条 各级中心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结算票据及凭证原则上由中心负责传递,非特殊情况不由客户直接交换。内部传递的原则为先急件(实时)再一般,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有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结算会计业务用章及管理
(一)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
1.预留银行印鉴
用于办理中心的有关结算业务,是中心在银行的预留签章。
2.受理章
用于中心受理内部单位提交的而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3.转讫章
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其他结算业务会计凭证。
4.业务章
用于上述业务以外的重要单证。
(二)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管理
1.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部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设计。地区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刻制及其他章的设计、刻制。
2.各中心须建立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由结算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并监督使用。
3.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各会计用章启用及停用时,必须由使用人员在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遇人员调换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4.各种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及范围使用。可指定每一枚业务用章的特定用途。重要业务用章使用人员离开岗位时须作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结算会计业务用章。
第十二条 结算存款占用费计算
对结算存款占用费的计算范围、费率和计算出的金额须认真复核,加强检查,保证计算及转付正确。
(一)内部单位存款(包括客户结算款及客户定期存款)占用费
1.应转付各内部单位的占用费,一律转帐支付,并打印结算存款占用费通知单。
2.占用费计算及支付时间比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
1.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的计费时间及费率与客户结算存款占用费一致。
2.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由付款方计算并于结息日主动通过内部转帐付收款方。
3.联网结算轧差时间及轧差资金占用费率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4.联网结算轧差资金占用费由收款方计算,并填制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向付款中心办理收款,付款中心核对无误后付款。
第十三条 错帐冲正
(一)同一结算网点业务:中心在帐务处理时发生错误,未复核前记帐员可直接修改记帐凭证;复核后(当日、日后、月后及年后)的业务,按下述办法进行冲帐:
1.串户。
(1)收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应冲销帐户、贷方为正确帐户的凭证冲正。
(2)付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正确帐户、贷方为应冲销帐户的凭证冲正。
2.凭证金额或科目错误。先填制一张与错误凭证相同的红字凭证,冲销原错误凭证,再填制一张正确凭证补记原业务。
因错帐冲正而影响帐户积数的,应根据凭证上注明的积数,同时调整帐户积数。
(二)联网结算业务:
1.联网结算帐户错误,先由错收款项的中心将款项原数退回,付款中心再另填写一张正确凭证。
2.联网结算金额错误,多收时由多收款项的中心将多余款项主动退回,少付时由付款中心补付。
(三)凡错帐冲正必须在冲正凭证及原始凭证上详细注明错帐日期、冲正日期及原因。
(四)所有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结算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后办理。
第十四条 帐簿结转
(一)日结。每日营业终了,人工操作系统进行帐户结转。
(二)月结。每月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日结后进行月结的操作。
(三)年结。每年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月结后做年结。
第十五条 帐簿装订
系统打印出的明细帐、分户帐、总帐等须进行装订。
(一)内部单位存款余额表须逐月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二)其他科目及分户明细帐、总帐按年打印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三)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移交。
第十六条 根据中心管理需要,结算会计须出具如下结算会计管理报表:
(一)结算资金日报表。根据结算会计所设会计科目,按日编制。
(二)科目余额平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三)中心内部往来明细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四)联网结算明细表。每日联网结算业务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五)业务状况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六)帐户余额表。逐日打印,按月装订,结算部门留存。
(七)断号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八)结算会计人员岗位分工情况表。每年年初或结算会计人员及岗位发生变动时编制此表。

第三章 结算会计业务核算
第十七条 内部单位交存及提取现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在中心设立出纳柜台,办理中心内部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现金:内部单位将现金交银行,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记入交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分户。
(二)提取现金:内部单位先在中心办理付款手续,再在银行提取现金。银行从中心总户帐中支付此款项并付现金给内部提现单位。
帐务处理:银行逐笔登记中心总户帐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如果银行每日一次或几次汇总登记中心总户帐时,中心首先记分户帐: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汇总支付银行提现款项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十八条 备用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未在中心设立现金柜台,由中心办理其内部单位的交存及提取备用金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备用金:
内部单位先将备用金交中心,再由中心统一交银行。
帐务处理:各单位交存备用金时:借记备用金,贷记各分户;中心将备用金交存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备用金。
(二)提取备用金
中心使用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备用金,各内部单位使用内部备用金支票到中心提取备用金。
帐务处理:中心到银行提取结算备用金,借记备用金,贷记银行存款;各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结算备用金时,借记分户,贷记备用金。
第十九条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一)收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款时,可使用“内部收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收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入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款,同城通存款,收入支票,本票及汇票款,退票款及汇票余款退回等。发生上述业务时,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再记入收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各分户。
(二)付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付款时,可使用“内部付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付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出款,承付委托收款,承付托收承付款,通兑款,转帐支票付款,办理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等。发生上述付款业务时,中心首先在内部单位分户帐内划款,银行再在中心总户帐内划款。
帐务处理为:中心集中与银行交换票据并汇总付款时,分户首先付款,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中心通过银行集中汇总付款时,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中心实时与银行交换票据并付款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中心内部单位间往来结算业务
(一)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
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的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1.内部委托收款
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连同有关附件转付款单位作付
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2.内部委托付款
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内部转帐支票”。
办理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第四联留存,一~三联送中心或交收款人。
中心审核内部转帐支票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二)联网结算业务
联网结算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业务的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各级结算中心与内部单位或各级结算中心之间发生经济往来,进行联网结算时,各级结算中心视同内部单位处理。帐号为本中心的代码编号,记帐科目为本中心与财务会计的往来科目(系统参数表设置)。
联网结算通过铁路内部结算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内部结算网)办理。
为付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付款中心。
为收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收款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中,位于收款中心及付款中心之间,通过清算帐户办理(传递)代收、代付结算业务(信息)的中心为中转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凭证〕(带〔〕的为系统打印凭证,下同)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往帐方清算帐户。
在内部结算网接收〔联网凭证〕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来帐方清算帐户。
1.联网内部委托付款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至收款中心。
中转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系统自动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
收款中心以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为依据,将款项从清算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同时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一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通知,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
付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中转代收代付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收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收款单位。
2.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收款单位作受理凭证,并将此委托收款信息依次传往付款中心,各级中心系
统自动作台帐登记,不作帐务处理。
付款中心收到收款中心的委托收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待转发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如果付款单位存款足支,付款中心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付款,否则选择自动退票。信息传递程序及各中转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收款中心在内部结算网收到〔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后,系统自动记帐,打印出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一联送收款单位,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原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作凭证附件)。
3.内部托收承付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业务使用“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等内部结算凭证。
办理内部托收承付业务时,托收单位填写“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登记台帐。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托收单位,并将内部托收承付信息传递至付款中心。付款中心将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联盖业务章登记台帐后转付款单
位签收。
如果承付期满付款单位未提异议,即为全额承付,付款中心根据〔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记帐联通过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将款项依次划往收款中心。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如果付款期满付款单位存款不足,则付款中心作退票处理。
如果付款单位部分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备注栏注明原托收号码。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交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转讫章退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承付的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注销台帐。
如果付款单位全额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业务章退付款单位,将拒付信息依次传递至托收中心;托收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联盖业务章转托收单位
签收,一联中心备查。各中转中心注销台帐,不作帐务处理。
4.资金清算汇划
联网结算往来帐目须每日定时核对,核对时间以部中心规定为准。
联网清算轧差款项通过银行汇划。轧差时,帐务处理为将日常往来帐户的余额全部转入轧差清算帐户。
实际汇出或收到资金时,资金从轧差清算帐户支付或收入。汇出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轧差清算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收到垫付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轧差清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一)内部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须提供内部定期存款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中心或到期解付印鉴。定期存款款项收妥后,由中心开具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客户,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必须由中心经办人员填写。
1.内部单位以中心内部转帐支票办理定期存款,余额足付,即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客户结算款-分户,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2.内部单位存入他行支票,办理中心内部定期存款时,待款项收妥后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3.内部单位内部定期存款到期转存。帐务处理为:借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借记核算往来(占用费),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占用费)。
4.内部单位持现金到中心办理定期存款。现金收妥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备用金,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二)还本付息
内部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须交回定期存款证实书原件,中心据以记帐,定期存款证实书备查联做记帐凭证附件。如果本息转存中心,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客户结算存款-分户;如果本息转他处,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
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提出票据(本+息),待付款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心应制定结算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敬业,长期保持帐务正确的结算会计人员;避免及发现重大事故或诈骗冒领案件,从而保护中心及内部单位资金安全的结算会计人员,由各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级中心结算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犯纪律,有章不循,不负责任,造成帐务错误,使中心或内部单位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为的结算会计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结算
会计主管人员及中心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铁道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附式
2.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附式

附1: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收款 委托书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银行| |位|开户中心|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回
|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①支票( )张 | 上列款项已办理 |单
|附| ------ | |
| |②汇票( )张 | |
| | ------ | |
|件|③其他( )张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收款 委托书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银行| |位|开户中心| |
|-|---------------------|-----------------------|结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算
| | |-|-|-|-|-|-|-|-|-|-|-|-|中
|额|(大写) | | | | | | | | | | | | |心
|-|---------------------|-----------------------|记
| |①支票( )张 | 请办理收款。 |帐
|附| ------ | |
| |②汇票( )张 | |
| | ------ | |
|件|③其他( )张 | |
| |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回
|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①进帐单( )张 | 上列款项已办理 |单
|附| ------ | |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结
| | |-|-|-|-|-|-|-|-|-|-|-|-|算
|额|(大写) | | | | | | | | | | | | |中
|-|---------------------|-----------------------|心
| |①进帐单( )张 | 请办理付款。 |记
|附| ------ | |帐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
| | ------ | 内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③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付款 委托书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银行|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额|(大写) | | | | | | | | | | | | |存
|-|---------------------|-----------------------|
| |①进帐单( )张 | 单位领导: |
|附| ------ | |根
| |②信汇( )张 | |
| | ------ | |
| |③电汇( )张 | |
| | ------ | |
|件|④汇票委托书( )张 | |
| | ------ | |
| |⑤其他( )张 | 经办人: |
| | ------ |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收
|-----------------------|-----------------------|款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通
|-----------------------------------------------|知
|备注: | 上列款项已办理。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结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算
| | |-|-|-|-|-|-|-|-|-|-|-|-|中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心
|-----------------------|-----------------------|记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帐
|-----------------------------------------------|
|备注: | 上列委托收款随附有关单证请予办理收款 |
| | |
| | 收款单位签章 |
-------------------------------------------------
复核 记帐

③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委托收款 凭证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委收|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付
|-----------------------|-----------------------|款
|款项内容: |附单证张数: |通
|-----------------------------------------------|知
|备注: | 上列款项已按委托划入收款单位帐户 |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①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转帐支票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
|金|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额|(大写) | | | | | | | | | | | | |回
|-----------------------|-----------------------|
|用途: |附记: |
|-----------------------------------------------|单
| 上列款项已受理。 |备注: |
| | |
| 结算中心盖章 | |
-------------------------------------------------

② 铁道结算中心 内部转帐支票 №
---------------
年 月 日
-------------------------------------------------
| |全 称| | |全 称| |
|付|----|-------|收|----|-------------------------|
|款|帐 号| |款|帐 号| |
|单|----|-------|单|----|-------------------------|
|位|开户中心| |位|开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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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