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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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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46号

2002年10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面、来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以及申诉、控告、检举,并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制度,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指导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下列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提倡使用真实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到人大常委会设定的接访场所。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应当明示被申诉、被控告、被检举对象的姓名和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申诉的应当附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材料。

  第十二条 多人提出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借来信来访之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道路;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

  (五)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和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

  (六)接访完毕后滞留不走,妨碍公务;

  (七)故意将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婴幼儿舍弃在接访场所;

  (八)其他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五)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七)建立信访档案和有关工作制度;

  (八)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在信访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刁难和歧视信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二)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三)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四)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被检举对象;

  (五)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机关保卫部门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职权和信访事项性质,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直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信访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函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通知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处理信访事项,需要调阅有关卷宗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调阅。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转交的信访事项,处理后及时答复信访人;

  (二)对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

  (三)对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到重新调查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法律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或者重点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贡献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人大常委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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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根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37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第四条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季度、月度例会为主要内容的协调机制,用于商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季度操作规划和月度操作计划。例会成员单位由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组成,例会由财政部国库司负责牵头。

  第五条 季度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商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季度操作规划,例会成员单位派司局级干部参加。季度操作规划的内容包括季度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规模、操作方式和操作进度等事宜。月度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加,负责商定月度操作计划,具体落实季度例会议定事项。月度操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月度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时间、招标方式及招标数额等具体事宜。

  第六条 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重大调整,例会成员单位召开临时会议,研究调整下一阶段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事宜。

  第七条 财政部国库司根据每次例会或临时会议内容起草会议纪要,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确认后,将会议纪要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留存备忘。

  第八条 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商定的月度计划和中央金库库款变动情况,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国库局协商后,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签发操作指令;根据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于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对社会发布招标通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负责于招标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如遇技术故障,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无法通过招投标系统顺利投标,可根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的约定填制“应急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应急投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于招标截止时间进行中标处理,打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文件,有关文件经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签字确认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文件,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对社会发布招投标结果,同时通过指令形式将中标结果传送至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在招标结束后一个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国债质押比例办理国债质押手续。如中标存款银行可质押国债不足,国债公司负责通知该存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可质押国债;如中标存款银行在约定结算时间内可质押国债仍不足,国债公司按实际可质押数量办理质押手续,存放该银行的存款金额按规定的国债质押比例与实际质押国债数量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通过与国债公司的联网系统及时监测中标存款银行国债质押情况,并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将国债质押结果通知财政部国库司,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第十四条 财政部国库司根据中标清单和国债质押结果,于招标当日下午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开具划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对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于当日向中标存款银行划拨资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初期,存款资金划转采用纯券过户方式,存款到期还款采用见款付券方式,今后逐步过渡到券款对付方式。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完成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在中央金库库存表中反映,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根据资金实拨情况,制作《存款证明》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后交财政部国库司,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存款到期、本息款项收讫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书面通知财政部国库司《存款证明》失效。

  第十六条 中标存款银行应设立“国库定期存款”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吸纳和归还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吸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贷记该科目,归还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借记该科目。

  第十七条 中标存款银行增设“国库定期存款”科目后,应将本行会计科目变动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将其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十八条 定期存款到期时,如采用见款付券方式的,中标存款银行应于到期日下午4:00前将本金和利息分别通过支付系统划至中央总金库,不得并笔,并分别在支付报文附言栏注明“归还××年第××期国库定期存款本金”、“支付××年第××期国库定期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存款本息款项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交财政部国库司,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同时通知国债公司于当天对质押国债进行解押,并于国债公司办理解押后登记表外科目。如采用券款对付方式的,支付系统在清算日自动完成资金清算和国债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存款本息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的单据和资料与见款付券方式一致。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管理并制作国库现金管理台账,并按月制作“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月报表”、“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情况月报表”及电子信息交财政部国库司,进行对账。

  第二十条本 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 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今年12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全面总结今年及“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详细部署明年的经济工作,对于统一全党认识、坚定各方信心、凝聚全国力量,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现就学习贯彻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明年经济工作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职责任务上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要深刻认识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切实加强司法应对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影响明年经济工作的不利条件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积极做好司法应对工作。要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刻影响,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局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各类市场主体对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迫切期待,及时出台完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服从服务于科学发展,始终服从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

三、要深刻认识司法审判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密切联系,切实审判执行好相关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的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审判执行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拓展国际经济合作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审理股权纠纷、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强制清算等案件,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住房消费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等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自主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妥善审理公害污染赔偿、节能减排等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深入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创新司法便民机制,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要深刻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推进科学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继续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共同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解好难事。要坚持重在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工作,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对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查摆自身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各项工作。要着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按照“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原则,努力完成和落实各项司法改革任务,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要着力抓党建带队建,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抓基层打基础,全面加强法院基层工作和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使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阵地作用。

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情况,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