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56:41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建委 物价局 财政局


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市建委 物价局 财政局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对宁政发[1986]309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名称进行调整。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涉字[1991]195号、苏财综[1991]137号文精神,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改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所征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如城市道路、桥梁等。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原已获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均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建设生产性设施征用土地超过50亩的(含50亩)按土地面积征收,10年之内不再在基范围内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10年以后如有新建、改扩建,仍按建筑面积标准征收。
(二)其余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征收。
(三)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另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
土地类别按《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将其一、二级地区列为一类;三、四级地区列为二类;五、六级地区列为三类;七级以下地区列为四类(见附件一)。
五、减免办法按《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按土地面积交费的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交费的在领取建筑执照前,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统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规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日之前未办完征拨土地或建筑执照手续的项目,均按照新标准执行。过去批准缓缴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按原标准执行;到期未缴的,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表

一、城区:
一级、指沿街道两侧。
1、新街口广场:东至中山东路南北侧75号、76号;南至中山南路东西侧131号、130号;北至中山路东西侧199号、200号;西至汉中路2号、铁管巷口。
2、鼓楼广场:南至黄泥岗口、联营售票处;北至高云岭口、中央路30号;中山北路至鼓楼街口、鼓楼百货商店。
3、夫子庙:贡院西街至建康路两则,东市场、西市场,贡院街东至永安商场、解放电影院,西至瞻园路口。
4、大行宫至太平巷、火瓦巷口。
5、山西路广场:东至丁家桥、南至湖北路口;东南至天天商场、军人俱乐部;西北至人和街、儿童影剧院;西至傅佐路、山西路38号。
二级:
1、新街口地区:
东至洪武北路、长白街;南至内秦淮河、白下路;西至上海路、明瓦廊、大香炉、木料市;北至珠江路、广州路范围内。
2、夫子庙地区:
东至长白街、秦淮河;南至长乐路;西至天青街、马巷、铜作坊;北至白下路、内秦淮河范围内。
3、鼓楼地区:
东至进香河、北京东路、安仁街、高楼门、百子亭、肿瘤医院;南至珠江路、广州路;西至上海路、云南路、北至高云岭范围内。
4、山西路地区:
东至玄武门;南至洞庭路、高云岭、云南路、北京西路;西至清凉古道、水佐岗、西康路;北由和会街、三牌楼、将军庙、马台街、童家巷至城墙范围内。
三级:紧接二级辐射区。
东由南京火车站的新庄村经和平门、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富贵山、后半山园、前半山园、李府街、后标营、瑞金路、公园路、通济门外大街沿城墙到武定门;南至长乐路、秦淮河;西至虎踞南路、虎踞北路、南祖师庵、大桥南路;北由大桥南路经护城河、金川河、长江新村、长
江机器制造厂、南京汽车站、和平门煤站沿铁路至新庄村范围内。
热河路地区:东由挹江门城墙至兴中门、姜家园路;南至中山北路、惠民河接姜圩路;西由长江边的中山码头至江边路;北至建宁路、朝月楼、江边路范围内。
秦淮区地区:东至养虎巷、晨光厂东围墙;南至宁铜铁路;西至西街、小市口;北至秦淮河范围内。
四级:六城区行政区范围内、三级外围的零散边远地区。

二、郊区
四级:
1、栖霞区:小市镇、迈皋桥镇、孝陵卫镇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七里镇(石门坎、双桥门、土城头、武定新村一、二、红花村居委会)、雨花镇(雨花台、西羊巷、普德村、五贵里、钱家村、安德门、小行、桥南村居委会、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乡(工农村、集合村、雨花村、小行村)、红花乡(红花村、九成村、东风村)
、江东乡(茶亭村、江东村、清江村、中保村、叶圩村、新街村、向阳村)行政区范围。
五级:
1、栖霞区:燕子矶镇、尧化镇、栖霞镇(九个居委会及栖霞村、石埠桥乡、十月乡、新合乡)、尧化乡(尧化村、尧辰村)、玄武湖乡(蒋王庙村、仙鹤村)、紫金山乡(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苜蓿园村)、迈皋桥乡(万寿村、五塘村、红山村、迈皋桥村、藤子村、小营
村)、燕子矶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板桥镇(板桥、桥南、绿洲居委会、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古雄村、古楼村、近华村)、上新河镇(江东门、仁东桥、新河口、螺丝桥、二道桥、棉花堤居委会)、西善桥镇(西善桥、新河、建宁居委会、梅山铁矿区)、雨花乡(丁墙村、花神庙村)、沙洲乡(沙洲村)
、红花乡(夹岗村、七桥村)、七里镇(海福巷、响水桥居委会)、江东乡(河南村、河北村)、石门坎乡(石门坎村、四方村)行政区范围内。
3、大厂区:山潘街道办事处、西厂门街道办事处、卸甲甸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浦口镇、南门镇、东门镇行政区范围。
六级:
1、栖霞区:龙潭镇、马群乡、玄武湖乡(岔路口村、五旗村、徐庄村)、紫金山乡(后庄村、沧坡门村、余粮村)、迈皋桥乡(兴卫村、奋斗村)、尧华乡(王子楼村、吴边村、尧胜村、乌龙村)、栖霞镇(钱家渡村、衡阳村、长林村、大山口村)、仙林农场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铁心桥乡(尹西村、铁心桥村)、西善桥乡(古遗井村、梅山村、西善桥村、泰山村、油坊村)、红花乡(翁家营村、广洋村、果园村)、石门坎乡(杨庄村、牌楼村、联合村、高桥村、石山村、百青定村)、沙洲乡(莲花村、中和村、双河村、青石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葛塘街居委会)、长芦镇(水家湾居委会)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三河乡行政区范围。
七级:
1、栖霞区:摄山乡、八卦洲乡、花园乡、营防乡、长江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江心洲乡、双闸乡、铁心桥乡(定坊村、高家库村、中路五村、马家店村、新河村)、西善桥乡(吴村、四圩村)、板桥镇(落星村、陈叶村、柿子树村、大方村、石闸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除葛塘街居委会之外)、长芦镇(除水家湾居委会之外)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沿江乡、顶山乡、盘城乡、永丰乡行政区范围。

附件二: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八五”期间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建设的教学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民政福利事业
(一)养老院、社会福利院(不含经营性项目)建设;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含50%)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设施。即: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排水河渠、闸站、公交场站、路灯和环卫设施、公路及维护站房、铁路线路、机场、码头(不含经营性的建设项目)。
四、国防军事设施。即: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办公用房(不含生产经营性的建设项目)。
五、市政建设拆迁的复建房用地和拆迁补偿用地。
六、市政府批准的解困户建房。
七、省、市、区、乡(镇)的党、政、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按规定之面积)。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属环保污染搬迁的项目,按市政府宁政发[1992]39号文第三条“搬迁到新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原址建筑面积的130%以内,超出部分不再享受污染搬迁的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学校:
(一)中学、技校、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办的)用于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2;
(二)高校、中专校建设的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3(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队机关建设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2(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三、财政拨款占支出费用达1/2以上的事业单位:建业务用房免1/2;生产设施免1/3(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四、企业:
经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50%的,其生产建设项目免1/2;不足35%(最低不能低于15%)的免1/3;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2。
五、危房改造:
市属、区属房管系统的公房属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持有危房技术鉴定可酌情减免1/3~1/2。
六、医疗单位(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医院):
(一)二、三级医院(含部队医院)业务用房可免1/2;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3;
(二)一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业务用房免2/3;生活及附属设施免1/2。
第三条:国务院、省政府另有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的,按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办。
第四条:缓缴
一、区、市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亏损并经过审计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由建设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缓缴,待情况好转后补缴。
二、建设单位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又必须开工建设的项目,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缓缴保证书,经批准可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额最多不超过1/2。
缓缴到期不交超过1个月者,增交10%滞纳金。缓缴未结清者,停止办理新项目。
第五条:以上减、免缴的项目凡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新用途补交并加收30%费用。
第六条:凡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减免由市建委审批,超越本规定范围的,由市建委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1993年5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3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公民,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第八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具有本县(区)户口;
(四)身体健康;
(五)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者,应具备本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的资格。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置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不满300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应符合其性质、规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原则。印章必须按照核定的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牌匾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转让和借用收费票据、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单等。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各类药品应按药品采购建档要求,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失效药和违禁药品。
禁止输液剂分装使用;禁止一次性卫生材料重复使用。
社会医疗机构生产药品、自配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在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时,不得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各种医疗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和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诊所的执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任务,承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其他医疗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评审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后,方可从业。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或者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批准从事本专
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业过程中无医疗技术档案,不书写病历、处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借用收费票据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输液剂分装使用或者一次性卫生材料重复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报送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未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机构聘用未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对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单独或者合资、合作开办医疗机构的和部队开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

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高函〔2004〕2号


  你们关于申请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部分高校增设43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4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江南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英语,西南财经大学申报的经济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管理科学、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北方工业大学申报的会计学,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英语、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大连大学申报的法学、英语、日语,辽宁工学院申报的广告学,长春理工大学申报的英语、测控技术与仪器、通信工程,苏州大学申报的英语,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安徽医科大学申报的药学,安徽财贸学院申报的金融学、会计学,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会计学等26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每年招生人数

公安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030501
治安学
二年
法学
30

082103W
安全防范工程
二年
法学
30















教育部












清华大学
020101
经济学
二年
经济学
100

华东理工大学
030103S
知识产权
二年
法学
60





江南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10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南京农业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90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西南财经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7W
保险
二年
经济学
3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30

兰州大学
040101
教育学
二年
教育学
80

070901
大气科学
二年
理学
100





北京市




北京工商大学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6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050301*
新闻学
二年
文学
50

081801
生物工程
二年
工学
70

天津市
天津理工学院
110104
工程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省








辽宁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大连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0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70

080303
工业设计
二年
文学
50

辽宁工学院

辽宁工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吉林省




长春理工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40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
40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二年
工学
40



江苏省






苏州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5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110301
行政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安徽省
安徽工业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安徽财贸学院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西省
华东交通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