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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5:57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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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统计局,国务院有关
部门: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房地产价格水平变化,及时掌握各类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提高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需要。房地产价格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又是重要的生活资料价格,在价格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房地产价格高低、涨幅大小不仅影响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变化,而且关系生产和社会发展,因此,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的重要指标。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不断扩大,房地产价格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对于提高政府经济决策质量,加强宏观调控,正确引导市场价格,促进经济结构调
整;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经营目标,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盲目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时间和地区。今年下半年进行房地产价格指数的试编工作,从1998年开始正式编制、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鉴于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变动趋势在一定区域具有一致性,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拟分步推开,1998年先选择35
个大中城市进行。今后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逐步扩展到其他地区。
三、关于房地产价格指数体系的设置。房地产价格指数体系的设置,按照能够全面、准确、及时、连续地反映房地产价格变化的要求,分别由房地产价格总指数和分类指数构成。在统计报告周期上,房地产价格指数划分为季度价格指数、半年度价格指数和年度价格指数。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采集点的确定。35个大中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选定房地产价格采集点。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房地产交易机构为固定的价格采集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在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过程中掌握的各类房产
交易价格资料,应当协助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掌握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资料,应当协助提供。
五、关于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实行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每年1月、4月、7月、10月联合向社会公布上年全年和当年各季度及半年价格指数。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房地产价格指数将作为各级政府调控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的参考。
六、加强对社会发布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的管理和规范。有关编制和向社会发布房地产价格指数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必须将编制、发布方案报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审定。禁止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房地产价格指数和房地产价格行情。
七、做好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试编制)的实施工作。(一)各调查城市的物价、统计部门要抓紧进行价格采集点的选定工作,并于1997年10月底之前将选定的价格采集点报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被选定的价格采集点,必须遵守《统计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
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二)由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部署和组织进行房地产价格统计项目和权数的调查测算,制定下达全国房地产价格指数调查方案。(三)由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做好房地产价格指数的试编工作和正式编制工作。各地统计部门要按照调查统计方案
的要求,认真做好房地产价格指数的调查、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按要求如期完成房地产价格指数试编制任务。房地产价格指数调查方案和试编工作计划经国家计委审核后,由国家统计局另行下达。
八、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是国家健全完善价格统计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计划、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这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调查城市的物价、统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努力做好房地
产价格指数编制公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与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快落实价格采集点,认真开展调查采价,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19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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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家建材局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为了维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审计评议,促进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承包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目标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包括工厂、公司或其他企业,下同)的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需要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的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京内外)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审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其直属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专项基金的计提和其他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四)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截留应上交款项,有无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五)有无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爱财产等严重重违法乱纪问题。
(六)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在每年年终前,应将下年度内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据以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书后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的厂长(经理)负责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整理好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写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或述职报告)等。
(四)审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派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组经过审查帐薄、凭证、资料和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2.任期经营管理主面的主要业绩;3.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4.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现任人签署意见后,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执行,同时抄送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委托部门)和上一级审计部门。
(七)被审计责任人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发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十五天内,向实施审计的机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其上一级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复审。该领导人或上级审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二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主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可据以作出对被审计人的升降、免和调动的决定。
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有下属企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或针对被审计对象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派员办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人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