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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15:26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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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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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登记初审、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农药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初审,并对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及农药质量的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企业的开办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农药实行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获得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获得正式登记证的农药可以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证时,其研制者、生产者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 用于农药登记的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试验,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所需试验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七条 已经登记农药的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份、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公告为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农药的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第十条 法定经营单位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营网点不得再下设代销点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标准证的复件件,并检查核实,否则不得进货。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出售农药,应当开具售货票据。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时,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人员应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

第十四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其经营者应当向省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使用方法、用量和期限。

第十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适时向社会发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使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宣传指导,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做好主要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并对农药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中的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代号后,方可使用农药。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农业、经济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拍摄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应当予以销毁或者技术处理。销毁或者技术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擅自设立农药经营代销点,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

(二)误导使用农药造成损失的;

(三)销售未经省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1991年8月20日,国家教委


现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正式颁发,从1991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小学普遍施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稿)》继续试行。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二、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平等待人。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和残疾人。要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三、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
四、孝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帮助父母做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打招呼。
五、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到他人房间要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不打架,不骂人。
六、对外宾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围观尾随。
七、诚实,不说谎话,知错就改。答应别人的事要努力做到。不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要还,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要归还失主或交公。
八、爱惜粮食,爱惜学习、生活用品,不挑吃穿,不乱花钱,节约水电。
九、穿戴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漱口,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十、按时作息。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不能到校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
十一、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发言先举手,回答问题声音响亮。课间做有益的游戏。
十二、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做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洁净,独立完成。考试不作弊。
十三、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睛保健操。读写姿势正确。
十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
十五、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衣服用品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刷餐具等家务劳动。
十六、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违章骑车。不在公路、铁道、码头玩耍和追跑打闹。
十七、乘公共车、船时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让座。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出入时不拥挤,观看演出时不随便走动,保持安静,演出结束时鼓掌致谢。
十八、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和庄稼,保护有益动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
十九、注意安全,不玩火,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二十、要看有益的图书、报刊、录像。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关于《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几点说明
一、《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依据国家正式颁发的《小学生守则》制定的,是国家对小学生日常行为的最基本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和行为训练,以促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规范》的内容共20条,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宜繁琐。小学生年龄小,因此,既要对他们严格要求,又要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各地在贯彻《规范》时,应与《小学生守则》的教育和贯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起来。
三、贯彻实施《规范》必须依靠学校全体教职工并实行校内外相结合,广为宣传,使家庭、学校、社会协调一致,共同用《规范》严格要求学生。我们已编辑《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三字歌图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挂图》和连环画,摄制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系列录像,制作有关幻灯片等辅导材料,供学校选用。
四、根据同志们的意见,为了便于小学生记忆,现将《规范》编成三字歌,附在后面,供参考。鉴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地区、各学校在执行《规范》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小学生记忆和执行。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三字歌)
升国旗 要敬礼 唱国歌 要肃立
尊长辈 爱幼小 孝父母 遵教导
会使用 文明语 遇外宾 要知礼
帮残疾 乐助人 不打架 不骂人
要诚实 不说谎 损公物 要赔偿
捡东西 要上交 借东西 要归还
不挑吃 不挑穿 惜粮物 节水电
爱整洁 常洗澡 勤刷牙 习惯好
不旷课 不迟到 对老师 有礼貌
上课时 用品齐 敢发言 多动脑
做作业 写工整 按时完 卷面净
广播操 要做好 练身体 争达标①
保视力 做眼操② 三个一③ 要做到
集合时 快静齐 做值日 要积极
个人事 应自理 家务活 要学习
衣和物 放整齐 学做饭 会洗衣
过马路 走横道 乘车船 要买票
买东西 按顺序 看影剧 不吵闹
保古迹 爱益鸟 护庄稼 爱花草
迷信事 要反对 坏书刊 不去瞧
烟酒赌 不能沾 不玩火 防危险
好与坏 要分清 坏行为 敢斗争
好习惯 早养成 有教养 益终生
①达标,即达到小学生各年龄组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②做眼操,即眼睛保健操。
③三个一,即眼离书、本一尺,手握笔离笔尖一寸,胸离课桌一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