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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07:40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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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财综〔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3年和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开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199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两金”,1995年又停止向非国有企业征收“两金”,1996年全面停止征收“两金”。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要求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单位“两金”清欠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地区和部门的“两金”清欠工作已经结束,但还有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亏损、微利或税后利润不足等原因,仍然拖欠应缴“两金”。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新形势,为促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停止“两金”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对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的清欠工作。凡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按照财综字〔1997〕1号文件规定应缴未缴的(不含按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减免的“两金”),按照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将欠缴的“两金”余额全部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一)中央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由中央企业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军工等原实行“两金”集中汇缴的部门和单位,扣除已下划地方企业欠缴“两金”后,由交通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总局、国防科工委汇总所属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地方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地方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三)、《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四)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报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应当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作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本(国家资本金)。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删去《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类的第7111款“两金清欠收入”科目。
  三、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工作,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五)、《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六)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一、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二、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三、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四、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五、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六、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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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齐树洁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small claims procedure)制度。本文结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及法理,对该程序的运行提出相关建议。

小额程序之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小额程序就是专门为解决这类纠纷而设立的。它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灵活,能够更迅速地审结案件,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使小额纠纷的当事人能够“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获得法律救济。

各国和地区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有着以下共同的特点:

1.以低成本和高效率为价值取向 小额程序以追求效率为根本原则,是在平衡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即公平和效益之后,选择效率和效益优先的结果。

2.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小额法庭 例如美国的小额法庭、日本的简易裁判所、我国香港的小额钱债审裁处、我国澳门的小额钱债法庭等。

3.对讼争金额都有明确规定 例如,美国多数州的规定为5000美元以下,英国的规定为5000英镑以下,德国为5000欧元以下,法国为4000欧元以下,日本为30万日元以下、韩国规定为100万韩元以下。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10万元新台币以下,香港地区规定为5万元港币以下,澳门规定为5万元澳门币以下。

4.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在美国的小额诉讼中,程序的简便表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和答辩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当事人不必聘请律师;可以在休息日及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判决只是宣布结果,不必说明理由。即便没有法律常识的民众也能利用该机制解决纠纷。此外,各国和地区还通过限制当事人的反诉权、上诉权等来达到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5.注重调解 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以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和解建议,鼓励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实行调解前置。

6.法官享有较大的职权 程序的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的。为了提高效率,法官必定要运用职权使程序相对灵活,以加快诉讼的进程。因此,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法官往往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而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鼓励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甚至禁止律师代理小额诉讼案件,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定,限制交叉询问,法官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解等等,以缩短诉讼周期。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条之十四规定,“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之请求显不相当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之裁判。”

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程序仍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与各种非诉讼程序(ADR)存在明确的区别。然而,近年来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小额程序逐渐开始与非诉讼程序接近和融合,二者的区别已经趋于模糊,从而加大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背离。

小额程序之法理

当事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纠纷类型的多样性等因素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性。“程序相称”是构建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据此,程序的设计应当与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

费用相当性原理同样要求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设置应与案件的类型相适应,承认案件类型审理的必要性,并肯定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可能性。由于民事案件的类型多种多样,而有互不相同的个性、特征,需要分别适用内容不尽相同的程序法理。同时,还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适用程序复杂度以及结案方式的不同向当事人收取不同的诉讼费用,以鼓励当事人选择更简便、灵活同时成本也更低的程序来解决纠纷。

根据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对于诉讼事件仅能适用诉讼法理、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于非讼事件仅能适用非讼法理按照非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对于私权争议事项,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遵循辩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对于非讼事件,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不奉行辩论主义而采取职权主义。小额争讼案件属于私权争议的诉讼,本应适用诉讼法理,然而,为了达到简易、灵活、迅速处理的目的,法院对小额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例如,强化法官的职权、实行不公开审理甚至可以书面审理,等等。

在法治社会,接受司法裁判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明示或默示的基本权,这种权利的宪法化是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的内容之一。在现代社会,当事人实效性接近司法救济的障碍主要有律师费用、法院的成本和其他经济负担、小额请求(诉讼的必要费用与诉讼金额的比例不均衡)、诉讼迟延、缺乏法律援助以及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等。简速而经济的诉讼程序有助于克服这些障碍。小额程序正是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上述障碍而解决民众实效性接近正义的问题。

小额程序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从条文结构上看,新法将小额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予以特别规定,带有一定程度的“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色彩。为彰显小额程序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价值和功能,有必要在总结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小额程序的特殊原理,借鉴外国立法例,通过司法解释制定专门适用于小额程序的诉讼规则。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界定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种类 可考虑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将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类型限定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明确规定小额纠纷的金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据此推算,全国大多数省市区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约为12000元。今后该数额将随着未来各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波动作出相应调整。相较于草案一审稿的“5000元以下”和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以下”,新法摒弃一刀切的绝对标准,有助于缓和规制本身与制度环境之间难以协调的内在矛盾,从而提升新规则在基层的适应度和可行性。今后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公布各省审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或者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适用于本辖区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对于超过小额纠纷标的额的案件,应当允许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程序。

3.坚持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 为此,应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予以一定限制: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金钱债务纠纷,除了法官认为适用小额程序不适当者外,不得由当事人任意排除适用。

4.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允许法官积极主动地介入纠纷的解决,采取自由灵活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

5.提倡当事人亲自参加审理活动 根据某试点法院的报告,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共受理小额案件343件。其中3件超过1个月的审理期限,转入其他程序处理。这3件案件都是有律师参与的。为此,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征得律师协会的支持,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律师参与小额诉讼。

7.注重调判结合,强调调解优先 根据试点法院的报告,将近70%的小额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以未来的小额诉讼程序,可规定调解优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1990-5-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
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1990〕第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是工业产权。商标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目的是保护人类智能劳动的成果。《商标法》把保护注册商标作为中心环节,实质上是通过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促使企业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是商标的使用者和所有人,只有搞好企业的商标工作,我国商标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制观念和商标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又实行的是产品经济模式,所以整个社会的商标意识还很淡薄,我国企业的商标观念和商标工作仍处于薄弱和较低层次上。大多数企业对商标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制定正确的商标策略,不能运用商标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因此我国同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商标数量少,而且竞争力差,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也不多。这种情况,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很不适应。
为了尽快改变我国企业商标工作的落后面貌,充分发挥商标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必须大力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商标法》赋予的商标管理任务。指导企业加强商标工作,是商标管理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商标工作体制具有自己的特点。根据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商标管理的主要任务。商标管理包括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指导企业的商标工作两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的同时,下大力气指导和帮助企业搞好商标工作,做到严肃执法和热情指导企业两手抓。
二、对企业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商标工作机制。企业的商标工作是反映企业素质的一个主要方面,它标志着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根本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应当促使企业认识到商标工作的重要性,帮助他们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标机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提高商标意识,充分认识商标的性质和作用;能够恰当地运用商标的策略,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懂得并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商标工作制度,拥有训练有素的商标工作人员。
搞好企业的商标工作必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为报刊杂志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今明两年内,各地应对企业的负责人和商标业务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典型案例,有效地进行宣传教育。
三、搞好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大中型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把加强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放在优先位置,当前在全国范围内要先抓好一百个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有计划地选择本地一些大中型企业作为省、市一级的工作对象。抓好了这样一批企业,就可以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带动其他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到这些企业中去,调查研究,宣传法规,帮助他们分析解决商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具体指导。要向他们介绍国内外企业商标工作的先进经验,为他们培训较高层次的商标管理人才,使他们明确商标的战略和策略思想,从而提高他们的商标工作水平。
四、对重点行业的商标工作进行整顿和指导。应当对商标工作薄弱或商标使用混乱,商品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整顿和指导。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注意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他们的协助和支持。
目前医药行业商标问题很突出,药品名称和商标使用混乱。主要表现:一是药品商标很不显著。虽然按照国家的规定,药厂都使用了商标,但药品商标的作用甚微,医药企业的商标权益得不到保护,尤其是新药研制者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在使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标的界限不清,引起商标权益问题的纠纷。我们要剖析我国医药行业商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有关方面的关系,研究医药行业商标使用的规律和国内外的经验,找出药品商标发展的方向,对企业进行指导。
机电产品是重点出口商品,在我国商品出口换汇方面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站得住脚并且具有很强竞争力的驰名商标很少,不利于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创汇。加强机电产品行业的商标工作,应当从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入手,首先使企业认识到创自己商标的重要性,正确地选择商标和进行商标注册,创驰名商标,恰当地运用商标策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创汇能力。
对重点行业的商标工作进行指导,要有计划地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进行。全面地分析每个行业商标工作中的问题,找出特点和症结所在,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甚至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予以指导,脚踏实地解决一批问题。
五、指导企业做好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商标实行属地原则。中国商品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需要应当到商品销售国注册商标,否则商品出口就没有保障,已经进入或者已经营多年的市场,由于商标被他人抢注,不得不被挤了出来。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吃了不少亏,有一些教训值得记取。
目前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三种情况亟待解决。一是有的企业忽视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他们只满足于接受国外的定牌生产或被许可使用外国商标,不注意创自己的商标;二是有的企业把到国外注册商标看得很神秘,或者搞不清楚到国外注册商标的程序,而不寻求到国外注册商标;三是一些企业把他人已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拿到国外注册,造成同一个商标国内外商标专用权由不同的企业所有,常常引起“纠纷”,自相摩擦,造成损失。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指导企业做好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凡是商品已经出口,或是计划出口的企业,就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到国外注册商标。要把到国外注册商标提高到能否站稳和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高度来认识。要指导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的途径进行国际注册,同时还要指导企业到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进行国家注册。对我国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家注册的商标,实行登记管理的办法,教育企业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除历史遗留的问题外,今后应做到国内外商标专用权属同一注册人。不准企业把别人在国内的注册商标拿来作为自己的商标到国外注册。
六、鼓励企业创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水平。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并且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到国际市场上去竞争,就必须创一大批在国内国际上都驰名的商标。没有一大批驰名商标,我国企业想在强手如林的国际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非常困难。因此,创一批国内外驰名的商标,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
必须启发和教育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树立创驰名商标的雄心和信心,朝着这个方向不懈地努力。驰名商标的基础是商品质量。因此,企业要创驰名商标,就要不断推出保证质量的商品,并提供优质服务。同时,驰名商标必须是其商品有相当规模的销售量,销售范围很广泛,商标使用时间较持久,知名度很高,信誉很高,这样的商标才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要公认,而不是由哪个机关给以认可。在一定时期,可以采取民间投票,社会调查和消费者评议等办法来认定驰名商标。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