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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2:04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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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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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事代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大庆市人事代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为管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人事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其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人事管理直接相关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各级教育、卫生、公安、司法、人社、物价、科技、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代理、分别实施的原则,建立统一的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实行一点代理、多点服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相关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其人事业务:
  (一)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外国、外埠企业常驻机构。
  (三)在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
  (四)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 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七)其他自愿参加人事代理的。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代理对象是代理和授代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省人社部门的批准或者授权,可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下列代理服务:
  (一)管理人事档案。接收保管人事档案,对符合流动条件的人员,按原所有制身份办理市内外流动手续,并转移人事档案。
  (二)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申报手续。按照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资格考试、职称评定申报手续。
  (三)代办档案工资报批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政策,为代理人员办理档案工资确定、调整、晋升等报批手续。
  (四)代办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代办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
  (五)承办集体户籍关系挂靠。
  (六)按照国家有关就业、辞职、辞退规定计算工龄。
  (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认定手续。
  (八)办理代理单位引进人才申报手续。
  (九)出具与人事管理有关的证明材料。
  (十)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委托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可以接受委托,为委托单位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十一)提供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咨询及人才规划等服务。
  (十二)与社会化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其它服务。
  第十条 单位委托的,应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单位介绍信、单位有效证件、人事代理书面申请以及委托代理人员名册。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接转委托代理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个人委托的,应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二条 跨地区到我市工作的人员,可由聘用单位委托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异地存档或无档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考核、奖惩等有关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需续签代理合同的,应在代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告知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合同续签手续;逾期三个月不续签合同者,视为自动终止代理合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权停止一切代理服务。停止代理期间,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解除代理关系。个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需同时提交新管理单位接收其人事档案等有效函件。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无偿服务。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在委托人事代理时,提供虚假档案、材料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权解除人事代理关系,依这些档案、材料所提供的代理服务一并作废。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在人事代理服务中发生争议的,可根据委托人事代理协议的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1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兰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责的机构(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除外,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多方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建立政府、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排除和减少危及学生的安全隐患,防范和杜绝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的发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五条 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县区政府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直接负责的原则和要求,各负其责,班子成员要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 
(二)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三)依法履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
(四)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牵头,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校园及周边一些难整治、易反复的安全问题。
(五)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不定期研究部署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情况复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六)制定包括交通、卫生、消防、拥挤踩踏等内容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七)辖区内发生重大学校安全事故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上报,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既定预案,有效妥善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八)协调并落实学校校长、乡镇长、派出所长、法制副校长“四长”的学校及周边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直接监管。
第七条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校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学校安全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校园及周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工作;负责排查全市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监督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组织和配合安监、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清理校园内部的出租屋、营业网点和常住、临时居住人员,消除校园内部治安隐患;指导县区属学校及民办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负有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工作;在市政府授权下,组织调查处理校园及周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实施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及目标责任考核。
(四)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危害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幼儿园的法制辅导员;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学校及幼儿园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区域的消防通道,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大中专院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积极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不断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安全交通标识;在重点时段安排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值守;整顿无证接送学生的“黑”校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以内开办网吧、电子游艺室、歌舞厅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音像制品出租店,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加强校园周边市场巡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六)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取缔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加大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影吧、歌舞厅、游戏厅和音像制品等经营场所;加强各类非法出版物、盗版教辅书的查缴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加强校园周边小饭桌监督管理。
(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清理取缔学校周边特别是中小学校门附近50米范围内的各类摊点;加强巡查,取缔流动摊点等影响城市环境和校园周边管理秩序的经营行为;督促签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校园周边区域卫生清理、保洁机制;及时清理校园周边区域的卫生死角,重点清理商业垃圾和餐饮污染;清理和打击校园周边区域非法“小广告”;加强校园周边区域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商业噪声、生活噪声的查处工作。
(九)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杜绝校园周边施工安全隐患。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教育部门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等防治工作,预防校园周边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
(十一)市气象局:联合市教育局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校园气象信息员队伍,畅通发布渠道,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校园及周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察。
第十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校园周边安全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学校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学校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指标,配合同级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督促校园周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配合政府及学校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及时形成工作简报,上报兰州市学校安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金昌北路75号广武商厦1015,联系电话8858355)。
(五)配合、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文化(文艺演出)、体育、宣传等大型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做好人员疏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对活动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县区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要把落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学校安全 责任县区(部门)自行组织;年度考核分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辖区分管范围内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年度学校安全责任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排序为县区序列前两名的县区政府和前两名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因不落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及年度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校园及周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