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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5:06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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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农资打假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总体看,农资质量水平有所提高,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非法制售假劣农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现就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农资打假工作的责任感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也关系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大力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既是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农资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既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进入新阶段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体现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农资市场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农资打假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农资打假的目标

  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关口,大力促进放心农资供应,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地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增加农资打假投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统一部署,分工合作,上下联动,打假扶优。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因农资质量问题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大幅度下降。同时,积极引导建立新型农资产销机制,逐步扩大放心农资产品覆盖率,不断增强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切实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

  (一)切实突出监管工作重点。在切实抓好七大类农资市场整顿的同时,以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县、乡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以及乡、村农资集散地和经营单位(门店、摊点)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逐步纳入日常监管。通过置换等方法开展清查收缴,千方百计地将仍流散在民间的毒鼠强等剧毒鼠药收缴上来;做好产销对接,抓好杀鼠剂供应工作,畅通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加强统一灭鼠工作,推广先进的灭鼠方法,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切实防止反弹。

  (二)大力整顿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法人作为农资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坚决杜绝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加大执法打假力度,严肃查处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证书、无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无产品登记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农资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和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农资企业。

  (三)狠抓市场流通薄弱环节。根据目前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重要农时季节,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一要重点检查产品标签,严肃查处无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或虚假标注、随意扩大防治作物和对象范围、随意更改农药毒性标志,以及假冒仿冒产品商标等违法行为。二是要重点检查市场主体证照是否齐全,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借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格条件而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依法清理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重点检查产品广告,严肃查处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四是重点检查产品质量。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密度,广泛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检,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集中清缴假劣农资和国家明令禁用农资,依法对违法经营单位严肃处理。

  在市场整顿中,要在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推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推动农资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经销单位做好售后服务,逐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对近年来假劣农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同时,继续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狠抓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对集中制假售假的地区加大整治和督办案件的力度,做好跟踪工作,坚决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与宣传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要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打击力度,对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快推进农资信用建设。要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信誉好的企业要在证照年审、登记续展等方面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重点监控。要积极引导农资行业推行质量公开承诺制,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四、扶优扶强,大力促进放心农资供应

  (一)积极扶持一批优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农资生产企业在税收、运输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保证农资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农资生产。充分利用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通过政府统一采购、招标投标等有效手段,鼓励生产企业与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接,扶持优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加快完善农资营销网络。要在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中建立联系点,发挥联系点的示范作用,指导连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因地制宜进行推广。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代理专卖、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不断完善农资营销网络。要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诚信守法的农资经营企业依法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扩大放心农资的覆盖面,提高放心农资的市场占有率。要结合当地实际,举办农资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加大农资产销衔接力度。

  (三)及时推介一批放心产品。要采取得力措施,在春耕备耕期间及其他重要农时季节,及时发布农资质量和供求信息,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农资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向农民群众推介新品种、新技术,引导农民群众选购放心农资产品。要发挥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作用,带动和帮助农民购买放心农资。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开展技物结合活动,指导农民正确、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农业生产事故。

  五、加强领导,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农资打假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或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农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明确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力度。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与协调作用,各部门依据职责主动开展监管和打假工作。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特别是县级各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司法机关经常性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大案要案,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农资打假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三)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农资打假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利用印发明白纸、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推介优质放心农资,树立农资品牌消费意识;介绍农资识假辨假和使用常识,广泛宣传农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组织曝光一批典型假劣农资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的工作氛围。

  (四)增加投入,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建设。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稳定执法队伍,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能力,改善执法装备,规范执法行为。稳步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相对集中农业行政处罚权,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要主动研究建立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切实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农资打假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健全案件上报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重大的假劣农资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漏报。二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各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三要完善质量预警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产品、重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动态质量抽检,增强质量预警和防范能力。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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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加强我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鉴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产品:
1、本企业从未生产过,现经试制、试用,准备成批生产的新产品;
2、过去曾批量生产的产品,经过技术改造,在结构、性能或成份上有明显改进和提高,准备转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
3、农、林、牧的种籽、种苗、种畜、种禽新品种的科研成果已经鉴定,需进行大面积推广应用前的标准鉴定;
4、经鉴定的科研成果已试制或使用,准备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
第二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1、新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的各项指标,必须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样机、样品各项指标的实测结果,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3、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新产品批量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原料、燃料、主要辅料,以及外厂协作件的质量、数量有可靠保证,检测资料齐全。
5、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使用过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6、新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对比,其性能、质量和经济效果有一定竞争能力。
7、农、林、牧、副等新品种、新产品与国内同类地区的品种、产品对比,必须有一定的增产效益和利用价值。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鉴定大纲;设计说明;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试制总结报告和自检报告;图样和主要工艺技术文件,试用情况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企业的测试手段明细表和测试仪器、量具的鉴定会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生
产成本和经济效果分析。
农、林、牧的种籽、种苗、种畜、种禽等新品种、新产品,要有选育、引种说明书和繁殖规范、区域试验结果;法定监督检验机构的品质测定以及品种标准或质量标准的报告;试用单位提供生产示范结果。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的程序:
1、生产企业于年底将第二年的新产品投产计划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第二年第一个月内抄送同级标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2、鉴定会前一个月由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局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文件和资料,同时由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样机、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标准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通知,召开鉴定会议。
3、新产品鉴定会议一般由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主持。鉴定会必须有设计、生产、使用、检验、标准化、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同行业的代表参加。参加鉴定会的代表应以技术人员为主。鉴定会主要是审查各项报告资料,抽检样机、样品,检? 槠笠倒芾砬榭觯觳樯璞浮⒓觳馐侄巍⒐ひ兆氨傅龋ü裰餍蹋凳虑笫堑囟孕虏纷鞒黾ń崧鄄⑶┳帧<ń崧塾虻ァ⒖隙ā⒚魅贰Iノ黄炯ń崧巯虮曜蓟棵派昵肭┓⒉芳ê细裰ぃな楦袷接墒”曜季滞骋恢贫ā? 4、对于涉及面广、重要的新产品,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标准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鉴定。
第五条 新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凭新产品鉴定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办理销售和宣传广告业务。
第六条 对于工艺技术简单的日用小商品和产销双方根据商定的技术条件生产的一次性非标准设备,不适用此办法。
第七条 新产品投产鉴定实行省和地、市两级管理。省属企业的新产品,主管部门会同省标准局进行鉴定,由省标准局统一编号,签发合格证。地、市和县属企业的新产品,由地、市主管局会同地、市标准局进行鉴定,由地、市标准局统一编号,签发合格证。并酌情收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八条 军工单位、国务院部属企业生产的,或军民通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并要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5月24日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11 〕 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 年第 5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 用,进一步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咸宁实际进行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是市人民政府主导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是本市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智慧的重要体现。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 二为 ” 方向和 “ 双百 ” 方针,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年度社科课题研究的重点是,立足咸宁实际,突出 “ 两型社会 ” 建设,涉及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


第四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的拟定,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和市党代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依据,兼顾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问题。


第五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初拟选题,同时向社会各界征集选题,经过筛选确定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成立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专家组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以及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第七条 市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均有申报资格。先由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课题申报,再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估,确定具备研究实力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支付该项课题研究 经费的 30% 作为启动资金。课题研究完成后,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审,认定合格者,再支付该项课题研究经费的 70% 。在专家组评审之前,课题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


第九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被省以上报刊(含内参)发表的,或被市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或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符合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复评。


第十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一般在本年度内完成。个别课题的结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承担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已经支付的课题研究经费, 3 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并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估、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基数和项目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数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每年的基本课题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与每年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量挂钩,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进行专项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省社科咸宁分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