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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19:45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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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0号公告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特殊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


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特殊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具体执行。
四、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原则见审议稿附件2)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认监委,同时抄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五个工作日内)。
六、认监委审核同意(审核原则见附件2)并会签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发文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正式受理有关申请。
七、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五个工作日内)
八、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检测。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式3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另外1份送认监委审核。
十、认监委对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准,会签总局检验监管司后发文将审核批准结果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合格的据此接受报检,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十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开展后续工作,对已进行过检测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
十二、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认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三、认监委及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对特殊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执行特殊处理程序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特殊处理程序申请人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五、涉及执行特殊处理程序过程的申诉、投诉工作由认监委法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十六、本程序由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1:特殊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附件2:特殊处理程序审核原则
附件3: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附件4:特殊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1:
特殊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一、正式申请书
1.申请人及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及生产厂有关介绍、说明;
2.申请产品的特点;
3.未取得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
4.说明申请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果产品有序列号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机动车产品须提供车辆VIN号和发动机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如用于销售,还应提供维修服务承诺;
6.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
编号:

申请人:

收货人:

申请原因: (可另加附页)

合同号: 海运提单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商标: 产品数量:

产品序列号(如整车VIN编码,发动机号): (可另加附页)

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

生产厂名:

直属局初审意见: 检验监管司会签意见: 认证部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特殊认证模式检测机构:

此批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检测报告附后)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准许据此办理入境验证和法定检验等后续工作。

本证明有效期: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批准日期:
(加盖公章)
附件2:
审核原则

一、通过对申请信息建立电子文档,建立相关产品的数据库等方式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视具体情况再做规定),以防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CCC认证行为;
二、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三、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
四、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五、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批准。










附件3:
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一、电工产品
批量 1 2-15 16-50 51-150 151-500 501-1200 多于1200
样本量 1 2 3 5 8 13 禁止进口
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8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光畸变 4
副像偏离 4
颜色识别 4 有颜色玻璃
耐辐照、透射比 3 300×76mm从制品切割
耐湿性 3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耐热性 3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抗穿透 6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抗冲击 24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人头模型冲击 4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10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碎片试验、透射比 4 备用样品4片
抗冲击 6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轮胎产品
1.抽检基数: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超出10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
3.检测项目: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
4.抽样数量:每类别1条。
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20辆/每年;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10辆及以下;
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
每批次进口同型号产品(10辆及以下)抽取一台样品按照以下表检验项目2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下表检验项目1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小批量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1 检验项目2 备注
1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 ★ ★
2 车辆标记 GB 7258-2004 GB/T18411-2001 ★ ★ 是否考核中文、标志、内容
3 外廓尺寸 GB7258-2004 GB/T5373-1994 ★ ★
4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GB/T16708-1996 ★ ★
5 车速表校核 GB7258-2004 ★ ★
6 转向装置 GB7258-2004 ★ ★
7 整车前照灯性能 GB7258-2004 / ★
8 安全防护装置 GB7258-2004 ★ ★
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5365-1994 ★ ★
10 驻车性能 GB/T15363-1994 GB/T15364-1994 ★ ★
11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 14023-2000 / ★
12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 GB14621-2002 / ★
13 制动力 GB/T5382.2-1996GB 17355-1998 / ★ 制动力不合格以制动距离判定
14 后视镜安装 GB 17352-1998GB7258-2004 ★ ★
15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 17353 -1998 ★ ★
16 喇叭声级 GB 15742-20013.1.1、4.1.2 / ★
17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GB18100-2000 ★ ★
注:”/”表示不做检验,“★” 表示需做检验。
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50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10台,少于50台,每种型号抽取样品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发动机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10台,每台发动机按照以下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小批量进口抽样检验方案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1 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2 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2002中4.2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3 怠速污染物 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按GB/T5466-93进行测量,应符合GB14621的规定。

检测机构分工:
天津口岸、大连口岸进口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重庆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
其中,全项目检测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部分检测项目可以由指定检测实验室利用口岸实验室在取得认可资格并经过我委同意条件下开展检测。
五、消防车产品
同批报检车辆超过10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车辆不超过10辆台台检测,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六、汽车安全带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不超过50条,在该批次中每种型号随机抽取两套样品进行下列试验:
1.常规检验:
按照标准中4.2.1.1 条的规定: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
2.腐蚀试验:
按照标准中4.2.1.2条的规定:在经5.2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
3.带扣的检验:
按照标准中4.2.2.2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10N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
②带扣应通过按压按钮或某个类似装置来开启;
③带扣按钮的面积:
对于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450mm2,,宽度不小于15mm;
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250mm2,,宽度不小于10mm;
④带扣按钮颜色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⑤
按照标准中4.2.2.3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按照标准中5.5.3条的规定将两套完整的安全带总成样品置于-10°C ±1°C的低温箱内2h,从低温箱取出后,带扣互相配合的部分应用手啮合到一起,带扣应能正常工作。
4.刚性构件的静强度检验:
①带扣按照标准中4.2.2.6条的规定:带扣应按5.5.1(对于双带扣按 5.5.5)的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裂、严重变形或自行开启;
②调节装置按照标准中4.2.3.3条的规定:全部调节装置应按5.5.1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9800N),不得出现断裂和脱开;
③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按照标准中4.2.4条的规定:连接件应按5.5.1和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14700N)作用下,不应破裂和脱开;
④卷收器按照标准中4.2.5条的规定:卷收器应按5.5.1(9800N)和5.5.2 (14700N)进行强度试验,卷收器应能承受的规定载荷;
5.预紧装置
①按照标准中4.2.6.1条的规定:在经受5.2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该条可以与前面的2.腐蚀试验一起试验和判定);
②火药式预紧装置
按照标准中4.2.6.3.1条的规定:在按5.9(60°C ±5°C的温度下保持24h, 将温度升至100°C ±5°C保持24h, 接着在-30°C ±5°C温度下保持24h)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
同批次其余安全带每条按以下检测要求进行检测:1.查看安全带的标志和出厂合格证; 2.查看安全带的型号和外观结构是否相同;
七、汽车整车
接受特殊认证模式报检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相关规定中对进口汽车的要求。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超过20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超过5辆,少于20辆的,每5辆车抽取1辆车按照以下全项目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部分项目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5辆,抽取1辆车按照以下全项目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部分项目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报检数量 1-5辆 5-10辆 10-15辆 15-20辆
抽样数量 1辆 2辆 3辆 4辆

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项目(全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收费标准 备 注
M1 M2 M3 N1 N2 N3 0
1 汽车标记 * * * * * * * 包括VIN检查
2 汽车尺寸 * * * * * * *
3 侧翻稳定角 * * * * * *
4 转向装置 * * * * * *
5 制动装置 * * * * * * *
制动ABS * * * * 资料审查
6 前方视野 *
7 后视镜 安装 * * * * * * 内后视镜安装要求1000元下视镜安装要求600元
8 除霜 性能 * 资料审查
9 除雾 性能 * 资料审查
10 刮水器 装置 * * * * * *
性能 *
11 照明与信号装置安装 * * * * * * *
12 前照灯 位置和强度 *
配光 * 每灯丝
13 车速表 * * * * * *
14 汽车喇叭 * * * * * * 装车性能
15 图形标志 * * * * * *
16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 * * * * *
17 护轮板 *
18 侧部防护装置 * * *
后部防护装置 * * *
19 汽车号牌板 * * * * * * *
20 客车结构 * *
21 噪声 * * * * * *
22 排气污染物 工况 * *
怠速 * * * * * *
曲轴箱 * *
23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 * 总质量>3.5T车辆,资料审查
24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自由加速 *
25 含氟物质 * 有空调的车
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项目(部分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收费标准 备 注
M1 M2 M3 N1 N2 N3 0
1 汽车标记 * * * * * * * 包括VIN检查
2 汽车尺寸 * * * * * * *
3 转向装置 * * * * * *
4 制动装置 * * * * * *
5 照明与信号装置安装 * * * * * * * 装置检查
6 前照灯 位置和强度 *
7 车速表 * * * * * *
8 汽车喇叭 * * * * * *
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 * * * * *
10 防护装置 * * * 装置检查
11 汽车号牌板 * * * * * * *
12 排气污染物 怠速 * * * * * * 装点燃式发动机
13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自由加速 * 装压燃式发动机
14 一致性核查 *
15 专用汽车 安全防护装置 * 装置检查
液压系统系统压力 *
上车操纵室 *
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项目(部分项目) 专用汽车
序号 产品名称 项号 检验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专用汽车 1 质量参数 *
2 作业噪声 *
3 安全防护装置 *
4 操作系统 *
5 整车稳定性 *
6 液压系统液压软管 *
7 液压系统系统压力 *
8 上车制动器 *
9 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
10 结构强度 *
11 上车操纵室 *
检测任务分工:
结合目前我委已经指定CCC检测机构的情况,检测机构由我委指定的天津汽车检测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承担。大连口岸由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任务;天津口岸由天津汽车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任务;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会同香港中检公司承担。专用汽车由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会同以上四个检测机构承担。全项目检测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部分检测项目可以由指定检测实验室利用口岸实验室在取得认可资格并经过我委同意条件下开展检测。
八、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同批同类产品超过2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每年进口的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累计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并且相同品牌同类产品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台。
同批同类产品少于等于2台,每台按实施规则规定的以下标准进行检测(不含破坏性检测项目)。
1. 标准:GB9706.1-1995
2. 标准:GB9706.3-2000
3. 标准:GB9706.11-1997
4. 标准:GB9706.12-1997
5. 标准:GB9706.14-1997
6. 标准:GB9706.15-1999
7. 标准:GB9706.18-2000
九、下列产品同批报验超过以下限量,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产品未超过限量,按照如下原则抽检,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标准和技术要求。
1.背负式喷雾喷粉器(机):限量20台
2.入侵探测器:限量10个
3.防盗报警控制器:限量2个
4.防盗保险柜:限量5个
5.防盗保险箱:限量5个
6.心电图机:限量5台
以上1-6的产品按下表抽取样本量
批量 1 2-20
样本量 1 2



十、瓷质砖:同批报验超过200平方米,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产品未超过200平方米,一律抽样3公斤,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十一、以下产品必须获CCC(免办除外),不得少量进口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血液透析装置
空心纤维透析器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人工心肺机
橡胶避孕套
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消防水带
洒水喷头
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消防用压力开关
溶剂型木器涂料
混凝土防冻剂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附件4:
特殊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

第 号

你单位在申请特殊处理程序中抽样检测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不能进口,特此通知。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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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4〕31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原则同意你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批转实施。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深圳动植物检疫局福田保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监管和除害处

理。

  2.负责保税区内进出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3.负责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疫和消毒处理。

  4.负责保税区范围内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监测与调查工作。

  第二条 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均须依法实施检疫。

  在保税区的一号通道处设置车辆消毒设施,进境的车辆进入保税区时,须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条 保税区内凡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承运保税区物资进出境的运输车辆负责人,都应向办事处申办注册登记。

  凡有报检业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申领报检员证。

  检疫物进出境前或进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办事处申报检疫。

  第四条 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检疫物存放场地、仓库、加工使用场所实施检疫、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向货主或代理人索取、查阅、复制、摘录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情况,必要时要求货主或代理人开箱、拆包检疫。

  第五条 保税区内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需运往内地其他地方,均按进口检疫要求办理。

  第六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保税区内,采取如下灵活措施,简化手续:

  1.保税区内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需从境外输入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须经国家动

植物检疫机关特许批准后,方准入境。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要如实申报检疫,限在保税区内使用。

  其他供保税区内使用的需办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属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办理。

  3.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通道申报,可直接运

至保税区内仓库或停放地进行检疫、监督,不在入境通道检疫。

  4.直接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包装复出境

的,只在进境时作检疫或消毒,出境时不作检疫。

  5.凡从内地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保税区加工使

用的,不实施检疫。如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按出境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6.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已经检疫,在保税区加工后

复出境的,出境时不再检疫。货主、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者除外。

  7.为方便保税区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报检,提供24小时候检服务。同时,可接受

电讯报检。

  8.对经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量比较大的单位,可实

行一次报检,多次验放。

  第七条 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组织和进入保税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如有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公布并负责解释。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政府立法规划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政府立法规划项目的通知

阿府函〔2007〕19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政府立法规划项目》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州级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立足实际,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府立法进程,确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落到实处,依法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
政府立法规划项目

  一、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需配套制定的规定、办法等

  (一)《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中所涉及的湿地管理和保护,需制定具体的管理与保护办法。(起草单位:州林业局;协作单位:州畜牧兽医局、州水利局)
  第二十八条及《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所涉及的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的规定。(起草单位:州水利局;协作单位:州财政局)所涉及的电力企业按照电力总量的一定比例留州使用也应有相应的具体办法。(起草单位:州经委;协作单位:州水利局、州发改委)
  第二十九条中所涉及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留州部分转项用于造地补偿和土地保护,需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规定。(起草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协作单位:州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中所涉及矿产资源的管理,虽已有一个单行条例,但对其资源费留州部分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补偿和保护,需有具体的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协作单位:州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中涉及通信设施的保护,需制定相应的办法。(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协作单位:州发改委、州交通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电信分公司、州移动分公司、州联通分公司、州网通分公司)
  第四十一条中对市场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需依法制定符合本州实际的有关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物价局;协作单位:州财政局)

  (二)《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税收、金融
  第五十条第三款中金融机构对辖区内的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应当加大信贷支持,需要有具体的规定或办法。(起草单位:州人行;协作单位:州银监局、州建行、州农行、州农发行)

  (三)《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助学。需制定具体的鼓励办法。(起草单位:州教育局;协作单位:州人事局、团州委、州民政局、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需制定具体的鼓励办法。(起草单位:州科技局;协作单位:州经委)
  本条第三款中有关科学技术的奖励,现虽已有一个办法但需修订。(起草单位:州科技局;协作单位:州人事局、州财政局)
  第五十八条中关于营业性文化市场的管理,虽有一个暂行办法,但需修订(起草单位:州文化局;协作单位:州旅游局、州物价局、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关于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搜集、整理、研究、修复和利用,也可制定具体的办法或规定。(起草单位:州文化局;协作单位:州民委、州宗教局、州旅游局、州编译局、州物价局)
  第五十九条中关于继承和拓展藏医、羌医等民族传统医药事业,以及藏药、羌药制剂的管理,需制定具体的规范和管理办法。其中:民族传统医药事业继承与拓展的具体规定(起草单位:州卫生局;协作单位:州科技局)藏药、羌药制剂的管理规定(起草单位:阿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作单位:州卫生局)

  (四)《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州的人才资源
  第六十三条中关于吸引、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州工作以及留住各类优秀专业人才,要落实好第二款的规定,必须有相应的办法或具体的规定。(起草单位:州人事局;协作单位:州财政局、州科技局)
  第六十六条中第二、三款关于对在艰苦偏远乡村工作的教师和医务人员给予福利优惠的问题以及本州工作人员、职工的津补贴、福利和离退休待遇补充政策的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具体规范,或必须制定具体的办法。(起草单位:州人事局;协作单位: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老干部局)
  (五)《自治条例》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州民委;协作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二、结合部门职能实际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发改委;协作单位:州经委、州国土资源局、州旅游局、州水利局、州规划建设局、州物价局、州文化局、州林业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移民办)
  (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客运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交通局)
  (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物价局)
  (四)《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起草单位:州气象局)
  (五)《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交通局;协作单位:州旅游局)
  (六)《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大型重点工程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及气象资料提供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气象局)
  (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州国资委)
  (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国资委)
  (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国资委)
  (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州国资委)
  (十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国资委)
  (十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国资委)
  (十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教育局;协作单位: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
  (十四)《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起草单位:州广电局;协作单位:州公安局、州广电中心)
  (十五)《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特种旅游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州体育局;协作单位:州旅游局)
  (十六)《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案)(起草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协作单位: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财政局)
  (十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变通规定》(起草单位:州农业局;协作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起草单位:州旅游局;协作单位:州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