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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9:43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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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由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委会从事的专业范围由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行业协会管理本行业的标委会。

  第四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标准化协会负责标委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标委会应作为标准化协会的团体会员,履行协会章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对标委会的考核并作出表彰或批评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行业协会在管理标委会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

  (三)负责有关标委会所从事专业领域内地方标准体系建立、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等业务工作的指导;

  (四)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监督;

  (五)为有关标委会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筹措标准化活动经费;

  (六)参与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

  (七)负责推荐本部门、本行业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

  (八)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委托的各有关部门应确保相关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标准化协会在联络和协调标委会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各标委会的联络,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督促标委会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各标委会下达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三)向标委会提供有关标准化的信息,组织标委会开展本专业标准的宣贯和实施。

  (四)协助标委会改选换届,向委员颁发聘书。

  (五)定期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标委会工作情况。

  第三章 标委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八条 筹建标委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

  成立标委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本市需要和重点支持的行业;

  (二)专业技术领域和挂靠单位明确;

  (三)可承担标准制修订和宣贯任务; 

  (四)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五)组织形式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标委会的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专家; 

  (七)标委会挂靠单位具备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九条 筹建标委会应由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直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筹建标委会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标委会名称、工作范围、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标委会的初步方案等。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同意组建的决定。同意组建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回复,通知有关部门筹建。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

  第十条 筹建标委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挂靠单位、起草标委会章程、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十一条 提出筹建标委会申请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企业集团接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标委会的批复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标委会,并填报《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标委会印章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标委会在网站(www.bjtsb.gov.cn)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产品类标委会的组成应以企业为主体。

  标委会委员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标委会可根据专业的规模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标委会下可设若干分标委会,分标委会由10人左右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标委会的委员担任分标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产品类标委会,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普通委员的代表一般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相关领域专家。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

  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原则上为挂靠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重点企业、科研院所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地方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八)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应设一名由委员担任的联络员。联络员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联络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领域相互关联的标委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代表所在标委会参加其负责联系标委会的活动,获取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一届任期3年。届满前6个月之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标委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地方标准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三)所负责专业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五)标准制修订补助等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挂靠单位对标委会工作的支持情况;

  (七)完成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分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应向标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工作考核情况对标委会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换届。

  第二十七条 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换届的标委会,应在确认换届3个月内通过其挂靠单位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及每个委员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本届标委会章程、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换届申请文件。

  标委会换届应至少更换1/3的委员(本届任期内调整委员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短期内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标委会可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经挂靠单位申请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暂停工作的标委会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标委会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负责下设分标委会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研究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行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认证、评名牌、标准资助、企业标准审查等工作中,承担本标委会范围内标准水平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研究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

  标委会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报上一年的《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工作报表》。

  第四十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区县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编制程序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分标委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报其所属标委会,由标委会审核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标委会审查后,由标委会按规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委会对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分标委员会应定期向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二)促进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挂靠单位对标委会工作的支持情况;

  (四)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标委会工作情况;

  (五)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和复审项目完成率;

  (六)参加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七)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表上报情况;

  (十)受到投诉的情况;

  (十一)完成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标委会考核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北京标准化协会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四十七条 标委会考核结果分为:

  (一)优秀。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全部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二)合格。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三)不合格。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很小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会上公布对标委会考核结果,并对优秀标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标委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标委会,将取消其挂靠单位资格,并公开选定新的挂靠单位。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挂靠单位或委员在地方标准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五十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二)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其他。

  第五十一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

  (五)培训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第五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标准计量局1989年10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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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促使这些企业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经贸委要立即共同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的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使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需支持的此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确实有销路、有效益,产销率和现款回款率都在95%以上;
(二)企业必须提供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三)该产品销货款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归还老贷款本息;
(四)企业负债率一般不高于90%;
(五)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在改进经营管理方面已采取实际措施。
三、各地银行可根据此类企业的特点,采取以下办法支持企业发展。
(一)为企业提供票据贴现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在上述产品生产出现资金困难时,企业可持未到期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办理贴现业务。
(二)运用买方信贷手段,支持企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商业银行可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买方提供专项信贷,明确贷款用途是为购买某企业某产品,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
(三)对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出口产品,可通过打包贷款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即由企业持有效信用证到银行申请贷款,作为还款的保证,质押在银行,并根据信用证的期限,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
(四)实行“封闭贷款”,支持企业发展。“封闭贷款”就是对企业部分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在资金投入、生产、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的一种贷款管理方式。实行产品“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产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产品的回笼款单独
收支。
四、各地银行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自主选择上述办法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规模资金不足,可向上级行申请,上级行要及时调剂增加。
五、要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特别是实行“封闭贷款”的,必须在贷款条件、技术操作、企业财务指标等方面制订严格的标准,防止企业借机搞分立,悬空和逃避银行债务。对银行注入的支持上述产品生产的信贷资金,企业要保证专款专用。银行、经贸委要定
期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挤占、挪用或逃避银行债务行为的,银行要立即停止对该企业、该产品的信贷支持,限期收回已放贷款并进行罚息;对造成贷款损失的,经贸委要建议或责成有关部门对企业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人民银行和经贸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就此项工作提出计划和要求,会同有关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和省级经贸委协商制订“封闭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经贸委要和银行一起加强对
此类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检查企业是否保证贷款的专项使用,督促企业加快经营机制转换,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尽早扭亏为盈。同时,要对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装备更新改造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和各地经贸委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反映出现的问题。



1997年9月11日
论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俞志虎


[内容摘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本文通过对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的分析,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方针,预防、打击和制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关键词:甘肃省 黑社会 有组织犯罪 特点 成因 对策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我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大约从80年代中叶在东南沿海一些城市冒头,迄今大致有20年左右的历史。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在内地许多地区不同程度都出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近年来,甘肃省公安机关多次开展以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为重点的严打斗争,先后摧毁了李捷、李智为首的“李氏兄弟” 、“陈氏兄弟”、李元杰为首的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狠狠扫荡了各种流氓势力。但同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毕竟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为配合专项斗争的深入,了解掌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存在原因,把握其发展变化的趋势,正确认识斗争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滋生曼延。
一、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点
纵观甘肃省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的一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些共性。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除具有团伙犯罪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智能化、暴力化等特点外,还具有一些区别于其它犯罪的特点。
(一)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时间跨度较长。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有一个萌芽滋生发展的历程,其时间跨度数年、十几年不等。其最初形式总是表现为一般犯罪集团或恶势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随着其成员的不断扩大,组织结构、制度的逐步完善,慢慢演变为一个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兰州市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80年代初李智纠集一伙社会闲散人员,自称老大,经常出入各种卡厅、酒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90年代初李智、李捷、李晖兄弟三人成立一家公司,以暴力讨债、收“看场子费”等形式在娱乐业称王称霸。90年代后期终于形成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于2001年被公安机关铲除,其形成时间前后跨度达十几年。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呈金字塔型层级结构,犯罪主体以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员为主。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等级森严,帮规严格,有一整套反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作为精神联系纽带。如兰州市丐帮杀人抢劫团伙内有帮主,有团伙的统一标志,并制定有极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对卖水、企图或已经逃离团伙、独吞钱财、犯上等处罚时,有老大指派团伙成员采取毒打或用刀刺?砍?捅等手段,甚至杀害。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以刑满释放、劳教减除人员和有前科劣迹的当地人为主,犯罪意识强,有长期作案和对付公安机关打击的经验。其外围人员一般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居多,以为犯罪集团卖力而生,对犯罪集团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旦出事便逃之夭夭。
(三)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疯狂性等特点,且具有逃避打击的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大多集多种犯罪于一身,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疯狂性等特点。明里往往表现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暗里则雇佣杀人、买卖枪支、弹药、抢劫、杀人,无恶不作。2002年4月抓获的李元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兰州市“VJ”迪厅为据点,分别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等地实施绑架、杀人埋尸、入室抢劫、强奸、轮奸、暴力讨债等犯罪,疯狂作案69多起,其中杀人4起,入室强奸3起,抢劫27起,给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李元杰之流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震惊,他们曾将一名女子轮奸后,又各持铁棍逐个朝该女子头部击打,直至死亡。
(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逐步向党政,司法机关渗透。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不再将是否有“保护伞”作为认定一个犯罪集团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但几乎每一个黑恶势力非法聚敛了大量财富,完成了所谓“原始积累”后,都会捞取政治资本,向政府部门渗透,拉拢党政干部,以官护黑。有的黑恶势力甚至操纵基层选举或亲自当选基层领导干部。甘肃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之所以横行兰州,无恶不作,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受到打击,其根本原因是李氏兄弟的父亲曾是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同时李氏兄弟也多次利用金钱腐蚀,拉拢司法人员为其违法行为广开“绿灯”。权钱交易,这种权利的错位倾斜,直接导致社会治安秩序的松懈,对黑恶势力加以“保护”。最近国务院调查组对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厂、龙山厂的安全事故调查,也查出有涉黑势力参与其中。
(五)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成员文化素质较低。
无论是农村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城市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以无业游民为主。北京大学犯罪学专家康树华先生的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80%的成员不工、不商、不农、不学,是终日四处游荡、不务正业的无业游民。这些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占93%),缺乏社会公德,法律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如兰州市和政县马家保村尕李家村的马海比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全家4代37口人,没有一个人识字,在他们看来只要有棍棒刀枪,就有了一切,集“文盲、法盲、流氓”于一身。
(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逐渐年青化。
从甘肃省近几年来查获的几起涉黑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年龄大多都在20岁左右。青少年时期正是个体由半儿童半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这个时期生理变化快,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加上阅历浅,知识经验贫乏,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是非辨别力差,使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同时,改革开放后,境外恐怖、音像、书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帮会思想,黑社会亚文化的渲染与传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盛行。这一切都使青少年特别是易犯罪青少年感到迷茫、困惑,他们经不起诱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步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因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与其它犯罪一样,有其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根源,就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又有其特定的原因。
(一) 当地公安机关对苗头性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问题认识不足。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数是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家的,之所以最终发展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主要原因之一是当地公安机关对他们开始的“小打小闹”认识不足,认为是普通的刑事案件,有的把帮帮伙伙的相互厮杀,简单地认为是“黑吃黑” 、“狗咬狗”;把那些打架斗殴、欺行霸市的行为孤立起来,当作是一般治安案件处理,而未将其所有犯罪行为联系起来作全面分析,没有看清其本质和危害的严重性,因而对黑恶势力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正是在这样的纵容下,一些帮会、流氓恶势力逐渐扩张,最终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大支柱是两劳减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团伙犯罪分子,而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我省正是这三类高危人群的重灾区。只要条件具备,这三类人员极易组成犯罪团伙,并进一步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目前,由于大量的“两劳”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无法安置,无人管理,其中一些人员出于贪图享受或仇视社会便网络不法分子组成犯罪集团从事“黑恶”犯罪活动。而被盗丢失的军警枪支和相当数目的仿制枪流散社会也为其提供了发展条件。同时历史上帮派结社,旧社会封建帮会影响仍然存在,再加上省内当前一些单位、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大量引进、传播反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影视作品,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滋生、蔓延起到了诱发和示范作用。
(三) 组织严密,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凶残性,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屡屡逃过查禁。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分工和纪律,犯罪有较强的隐蔽性、凶残性,对外密不透风。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实力,力量大。再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黑商结合,政商一体,容易蒙骗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述三个自身优势,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屡屡逃过打击。当前群众不敢报案或报案不及时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不到查禁。有些群众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后台硬,执法机关不会动真格查处,更怕执法机关里面有腐败分子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的则怕犯罪分子同伙报复,更怕犯罪分子关了几天出来后报复因此宁人息事,岂不知这一切都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和蔓延。
(四) 立法相对滞后,打击不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蔓延的又一重要因素。
1997年3月通过的新《刑法》中规定了一系列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但是比较原则、宽泛,极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误差。2000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打黑除恶”斗争以前,各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没有认真作过系统的调查研究,反黑工作是处在自发的阶段。由于涉黑案件投入大,办案周期长,面临阻力大,民警缺少执法实践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公安机关办理涉黑案件往往孤立办案,就案论案,直接削弱了打击效能。
三甘肃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和发展,犯罪领域继续扩大,政治渗透加剧,并可能省内外,境内外黑社会势力相勾结,形成跨区域,跨省、市甚至跨国界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针对涉黑犯罪组织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及其活动的规律特点,有的放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一) 深入排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线索。
为了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止其发展蔓延,我们必须多渠道,多层次,全
方位搜集犯罪线索,深挖涉黑犯罪组织和流氓恶势力,决不能坐等其形成气候再去打击。
1、深入基层,认真排查社黑犯罪线索。
基层派出所,刑警队和治安队要适时组织警力深入到乡镇、村、街道、居民小区、厂
企业、交通沿线、物资集散地和农贸市场,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从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深挖涉黑和流氓恶性势力犯罪线索。对获取的线索,要逐一登记造册。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深入群众微服私访,注意发现漏排的原因,及时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大造宣传声势,形成舆论氛围。
在抓好内部排查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外宣传的
力度,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涉黑犯罪的决心和采取的措施,宣传党委,政府对打黑工作的态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的打黑工作,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通过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审理涉黑犯罪分子,壮大斗争声威,教育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通过表彰奖励有功人员和见义勇为的群众,激发群众的斗争热情。妥善解决因公务伤亡民警和见义勇为群众的抚恤金和医疗费以及善后处理等问题,保护广大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3、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努力搜集深层次涉黑犯罪线索。
针对涉黑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群众存有畏惧心理,要注意使用好秘密侦查手
段,在宾馆、饭店、歌厅、舞厅、游戏厅、影剧院、美容美发、洗浴按摩、出租车、出租房屋等涉黑组织成员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区域、部位以及与其交往的人员中物色秘密力量,努力获取一些高层次的情报信息。
4、增强打黑侦查意识,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黑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