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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33:53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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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2月4日国务院国函[2004]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行政区划的请示》(黑政发〔200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道外区人民政府驻北十四道街。

二、哈尔滨市设立松北区,辖原属道外区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镇,太阳岛、三电2个街道,以及原属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2个镇。松北区人民政府驻松北镇松北一路。

三、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原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对青山2个镇)为呼兰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呼兰镇南京路。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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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对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1990年3月5日)

你委“关于从事国防科研任务所得收益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
基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国防科研事业发展,同意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计算办法,比照国家科委和我
部“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
知”执行。即:
一、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科研单位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按规定列支的成本
(费用)、税金和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余额计征“两项基金”。
二、按照上述规定,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具
体计算办法是:
全年收入包括:
1、科技三项费用,指横向纵向合同收入,包括承担国家指令性军品科研任务
的经费收入;
2、国家财政拨款;
3、业务收入。含技术性收入,科研成果收入,中试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
性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国家财政和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
置费,房屋修缮费,其他专项拨款。
全年支出包括:
1、业务支出(成本或费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管
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列支成本(费用)

2、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各种税金;
3、国家财政和部门专项拨款支出。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
置费、房屋修缮费、其他专项支出;
4、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含分承包合同支出);
5、专用基金支出。含事业发展基金支出,集体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
(当年实际支用数);
6、用于科研开发的借贷资金还本付息支出。
上述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减全年支出为年终结余,再扣除财政、国
防科工委及主管部门专项拨款结余、科技三项费用结余等属于国家拨款的结余和未
完项目款结余后,为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基数(计征额),即财
政部《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
以及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
从事国防科研试制任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不包括其所属的其他具有法人
地位,非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从1990年1月1日起按上述计算办法缴纳“
两项基金”,已经缴纳入库的“两金”不再返还。
此复。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等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经委制定的《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劳动人事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各地劳动人事部门职务聘任工作如何进行,
由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附: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

一、设置范围
(一)劳动力管理。包括劳动制度改革研究;企业劳动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劳动力计划的编制、审核、监督检查及日常工作;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二)工资管理。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分配形式改革研究;制定工资计划;国家机关工资管理;企业工资管理,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奖励及各种津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政策的研究。
(三)保险福利的管理。包括社会保险和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社会保险和职工生活福利日常工作;职工退休、退职等。
(四)培训就业管理。包括就业前培训;职工在职培训;行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等。
(五)其他管理。包括综合计划、政策研究等。

二、任职条件
(一)劳动力管理
1.经济员
(1)具有劳动经济、企业管理、劳动统计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初步了解劳动合同制、劳动力调配等工作内容和程序。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够完成劳动力管理的日常工作,能起草常用业务文件。
(3)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助理经济师
(1)具有劳动经济、企业人事管理、劳动统计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企业劳动力计划、招收、调配、奖惩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内容和程序。
(2)能独立从事劳动力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写出综合性的调查报告。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3.经济师
(1)系统掌握国民经济管理、劳动力资源、劳动法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熟悉劳动力管理的计划、政策、法规。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参与各类企业的用工制度、用工形式等方面的规章制定。能写出较高水平的工作报告。
(3)能看懂一种外文资料,了解国外劳动力管理情况和方法。
(4)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
4.高级经济师
(1)全面系统地掌握社会学、人口学、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经济史等理论知识。精通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管理各项政策、法规。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劳动政策研究和制定劳动合同制、招用工人、辞退违纪工人及待业人员安置等重要规章制度方面,提出有价值的见解或发表过有影响的著作及论文。
(3)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资料,对外国劳动制度有较深的研究。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工资管理
1.经济员
(1)具有劳动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初步了解现行工资制度及处理职务变动、转正定级等工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初步加工整理工资业务资料并进行简单分析。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助理经济师
(1)具有经济管理、劳动统计、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比较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形式,能处理日常工资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
(2)能独立从事某个地区或某种行业中工资工作的调查研究,并写出综合性的考察报告。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3.经济师
(1)系统掌握财政、劳动报酬、计划统计和劳动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能正确执行工资工作的政策、法规。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参与工资标准、各种奖励、津贴等改革方案的制定。能独立处理工资工作中较复杂的问题。
(3)能看懂一种外文资料,了解国外工资概况。
(4)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
4.高级经济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政治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财政计划学、劳动报酬学等理论知识。精通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
(2)有丰富的工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我国工资制度的历史变化过程,对工资工作现状有较全面深刻的研究。能组织和参与全国性工资、奖励、津贴改革方案的调查研究,并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或写出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
(3)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资料,对外国工资制度有较深刻的了解。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保险与福利管理
1.经济员
(1)具有劳动经济、企业管理等基础理论知识。初步了解职工生育、医疗、伤残、死亡、探亲和退职、退休等项工作内容和办事程序。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处理本职工作中的一般性事务,能起草常用业务文件。
(3)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助理经济师
(1)具有经济管理、劳动统计、社会保险、职工福利等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在职职工,退职、退休职工管理等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方面的日常业务工作。
(2)能完成社会保险、职工福利方面的调研任务,写出综合性的考察报告。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3.经济师
(1)系统掌握劳动法、计划统计、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学等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工作的政策、法规。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参与制定职工退职、退休、伤残处理等项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的制度、办法。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3)能看懂一种外文资料,了解国外同行业情况及管理方法。
(4)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
4.高级经济师
(1)全面系统地掌握政治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劳动法学、计划统计学、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理论知识。精通保险与福利制度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知我国保险与福利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政策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或发表过有影响的文章。
(3)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资料。对外国保险与福利制度有较深的研究。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四)培训就业管理
1.经济员
(1)具有劳动经济、企业管理等基础理论知识。基本了解职业培训、职工培训和劳动就业的工作内容和办事程序。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处理本职工作中的一般性事务,能起草常用业务文件。
(3)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助理经济师
(1)具有经济管理、劳动统计、教育学、就业学等理论知识。熟悉技工培训、岗位培训、技工学校管理(师资、教材)等工作内容和程序。
(2)能独立从事职业培训、职工培训、劳动就业方面的调查研究,写出综合性的考察报告。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3.经济师
(1)系统掌握劳动法、计划统计、教育行政学等理论知识。熟悉培训、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参与制定劳动就业,职业技术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及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的规章制度。能写出较高水平的工作报告或论文。
(3)能看懂一种外文资料,了解国外同行业的情况及管理方法。
(4)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
4.高级经济师
(1)全面系统地掌握政治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劳动法学、计划统计学、社会学等理论知识。精通就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法规。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制定劳动就业、考工定级、技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时,能设计并组织重大课题的调研,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3)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资料。对国内外培训就业制度有较深的研究。
(4)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五)从事综合计划、政策研究的专业人员,依其工作岗位的具体任务,对应执行上述不同专业岗位的任职条件。

三、工作任务
(一)劳动力管理
1.综合研究劳动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改革总体方案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与劳动合同制有关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方案。
2.调查研究固定工制度,提出搞活用好固定工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
3.研究制定企业招用农民工、临时工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其工资、保险福利等问题,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和需要,实行多种用工形式。
4.研究拟定有关企业劳动力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企业劳动组织、定员定额、工人调配、富余人员安置、职工奖惩、劳动纪律和辞退违纪职工等方面的工作。
5.调解和仲裁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争议方面的工作。
(二)工资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调查研究并制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
3.调查研究并起草有关奖励、津贴、职工调动、各类学校毕业生、新招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受处分人员、落实政策人员等工资待遇办法。
4.调整工资区类别,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工资制度、工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做好工资工作中的经验推广、信息传播、资料积累和计划统计工作。
6.做好工资日常业务工作。
(三)保险与福利管理
1.研究并执行职工在生育、医疗、伤残、死亡等方面的保险待遇办法。
2.研究、执行职工享受工龄、探亲、婚丧等福利待遇的规定。
3.研究、执行企业职工医疗保健制度。
4.研究执行职工退职、退休养老办法。
5.调研并拟定与劳动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保险福利方面的规划与办法。
(四)培训就业管理
1.综合管理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
2.管理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学徒工的培训。
3.负责组织培训技工学校的师资,并主管其专业职务系列工作。
4.组织编写技工培训教材;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岗位规范;制定工人技术考核条例,开展技师聘任工作。
5.做好劳动就业统计分析。研究制定就业与行业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指导劳动就业工作。
6.组织指导劳动服务公司开展工作。调查研究集体经济管理工作。
(五)综合计划管理
1.做好劳动力资源和统配人员的测算。研究城乡劳动力结构和劳动力转移方向。
2.编制落实劳动力、工资、保险与福利等方面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
3.做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基数核定、指标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
4.完成劳动人事的计划统计、资料积累与分析及电子计算机网络建设。
5.调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做好监督工作。
(六)政策研究
1.参与劳动制度、工资制度、人事制度三大改革的调研,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完成调研报告。
2.组织开展劳动人事工作的综合性调查研究;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草拟或审核。
3.研究拟定劳动人事法规草案。
4.编辑劳动人事政策、法规汇编等书刊。
5.搜集国内外劳动人事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摘编,供领导和有关单位参考。



198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