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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53:16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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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1999]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进行考区登记工作。
请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报至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衣梅 赵明钢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邮编:100044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
2.《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印发

附件一: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
(试行)
一、 基本条件:
考点必须设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所在地。
二、 物质条件:
为保证考点履行所担负的考务管理职责,考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一) 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 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 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 具备586或更高级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录入考生信息。
(五) 用于清点接收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 受理考生报名专用场地。
(七) 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八) 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九) 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十) 考试资料归档与存放条件。
三、 工作制度:
考点工作制度应包括:考点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监考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一) 考点工作规程
考点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有关考务文件要求,对所负责的报名、审核考生报考资格、收费、寄送报名软盘、核发准考证、接收试卷和保密存放、安排考场、培训监考员、主持考试、寄送答题卡、销毁试卷、核发成绩单等事项制订工作规程,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 保密制度
考点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法规,制定保密制度,保证所有考试文件(包括试卷、报名软盘、答题卡、成绩单及各类表报等)符合其密级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 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
1. 考点收、发各类考试文件必须建册登记。
2. 报名软盘、考生报名表及名册、试卷及答题卡、考生成绩单等重要文件必须专册登记,保证其存放、传送安全。
3. 年度考务工作周期结束后,所有考试文件及有关资料必须立卷归档。
4. 试卷、答题卡必须存放于机要室内,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或封拆。
5. 考试结束后,试卷必须在主考监督下统一清点销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复印或改作他用。
(四) 监考员培训制度
考点应根据有关考务管理文件和工作规程,在考区指导下建立监考员培训制度,监考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五) 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考点应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建立考场违纪与其他突发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四、 人员条件:
考点委托的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应具有全部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承担监考工作的条件。考点考务管理人员至少应由以下兼职专责人员组成:
主考1人;
考点办公室主任1人;
考点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1人;
机要员1人;
财务人员2人;
考务工作人员2人。
考点必须能够安排与考生人数相应的巡考员、监考员、医务人员以及保安人员。考点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 主考
一般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对考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 考点办公室主任
一般由行署或设区的市卫生局医政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监督本考点考务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 考点办公室副主任
一般由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考点具体考务工作和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考点工作人员工作,安排考场,接收与分发试卷,培训监考员和巡考员等。该同志应熟悉考试业务,能对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提议。
(四) 机要员
负责在考点一级考试材料的接收、保管和分发寄送。由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机要室或承办考务单位机要室专人担任。职责包括:
1. 接收由考区发来的考试试卷(采取考点机要员与考区机要员交接方式)并按照随试卷到达的《试卷交接清单》中的数量、种类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本考点保密存放,并签收《试卷交接清单》;
2. 考试科目举行考试前2小时,向考点负责人发放本科目的试卷;
3. 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接收考点负责人上缴的本单元考试答题卡袋,点验袋数无误后封存;
4. 考点机要员对试卷的责任自接收到试卷和答题卡起,至考区机要员接收到所有答题卡为止;
5. 在考试最后一科结束后清点考点所有答题卡,并按《试卷交接清单》点验数目、类型无误、验封无损后上交至考区机要员处;
6. 在主考监督下销毁试卷。
(五) 财务管理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负责本考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六) 考点工作人员
负责受理考生报名,审核报考资格,填报有关报表,录入考生报名信息,核发准考证,布置考场,培训监考人员,负责考点一级的考试监督工作。考点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并报上级备案。
(七) 监考员
监考员必须为承办考务工作部门或单位的正式职工,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考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熟知考规考纪,恪守《监考人员守则》。
(八) 巡考员
巡考员由考点办公室主任按每人三至五考场的标准聘任。巡考员应确保排除考场以外任何影响考试的干扰因素,并在监考员要求下协助监考员共同解决考场内突发意外事件。
(九) 考场医务人员;负责考试中的医疗急救。
(十) 考场保卫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五、 考点设置审批程序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由考区根据考生规模和考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考点设置应符合本规定。考点所在地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

附:
医师资格考试
考点设置审批表
考 区:
考 点: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 本表供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审批用。由考点所在地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二、 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 考点主考、考点办公室正、副主任、机要员需分别填写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 本表及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备案,一份报考区,一份留考点存档。
五、 本表于1999年7月31日前报到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医政司)
邮编:100044
电话:
传真:

考点基本情况






※ :考点办公室设置情况即指考点委托的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的情况。
1999年度中医师资格考试人数预报






考点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附:
考务工作人员档案登记表





注:1. 此表由担任考点主任、考点办公室主任、考点办公室副主任和机要员工作的同志个人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份报考区,一点留考点存档。
附件二:
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
考 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 本表供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用。由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填写。
二、 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 考区主任、考区办公室正、副主任,机要员需分别填写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 本表及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一份报考区存档。
五、 本表于1999年7月15日前报到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
邮编:100725
联系电话:(010)

考区基本情况





※ :考区办公室设置情况即指考区委托考务工作具体承办的机构或部门的情况。
中医师资格考试人数预报






考区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本考区所属考点一览表





注:考点代码为两位,由考区编制。

附:
考务工作人员档案登记表






注:
1. 此表由担任考区主任、考区办公室主任、考区办公室副主任和机要员工作的同志个人填写。
2. 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留考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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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1999〕35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铝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铝、镁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21个铝、镁工业企业,2个商贸公司、4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个科研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组建后
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
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集团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统一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铝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目前暂不统一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铝业集团章程,并在1999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矿产品、电力、运输及进出口配额、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国家对在集团公司未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前的一定时期内,给予所得税定额返还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相关产品和品种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
加速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体制。
组建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铝业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集团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铝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一、工业企业(21个)
1.山东铝业公司
2.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3.贵州铝厂
4.山西铝厂
5.平果铝业公司
6.抚顺铝厂
7.兰州铝厂
8.青铜峡铝厂
9.兰州连城铝厂
10.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11.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12.西南铝加工厂
13.西北铝加工厂
14.华北铝业有限公司
15.湘乡铝厂
16.山西碳素厂
17.民和镁厂
18.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19.西北有色冶金机械厂
20.中国长城铝业中州铝厂
21.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
二、商贸公司(2个)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海南公司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南华公司
三、勘察设计单位(4个)
1.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2.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3.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
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科研单位(1个)
郑州轻金属研究院



1999年6月28日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粤建房[1995]第0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全省实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后才可开展估价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或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四条 省建委主管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管理工作,并会同省人事厅负责房地产估价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省建委统一组织全省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负责培训教材、教学大纲的组织编制和审定,以及培训点的资格认定,对各市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省直单位房地产估价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建委负责。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省建委会同省人事厅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目,负责组织考试与核发证书。

  第八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人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从事五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从事三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三)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八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五)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十年以上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员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绩材料与证明;

  (四)所在单位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建委、省人事厅发给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从业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的工作机构是评估单位,评估单位的设立、业务范围、工作规程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员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员对在从事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员从事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单位从事业务;

  (四)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作不实的估价报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故意作不实的估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