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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31:17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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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全国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20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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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40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有效保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使有限的建设资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避免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及《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实际,现针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有关签证管理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签证范围

1.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工程签证均按本办法执行。

2.施工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下,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签证。

二、工程签证领导机构

1.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挥长、总工程师及市计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工程签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签证管理工作。

2.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建设单位所属的工程管理部门、计财部门、拆迁部门及设计单位等若干人员组成,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程签证程序

1.施工单位经与设计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核验,认为确需发生工程签证时,必须在工程签证单中填写需发生的工程量等具体内容。签证单应附所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图纸、说明及预算书等。

2.工程签证单首先由该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主管签名,预算书必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和预算员印章,一式三份,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每个建设项目的工程签证,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签证记录,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且在100万元以内者,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或者单项签证预算价超过100万元的,由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定。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每个建设项目的单项签证累计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3%时,工程签证由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定。

四、工程签证具体要求

1.工程签证单应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具体要求如下: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字,企业公章及预算员印章。

2.工程签证应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3.为加快工程签证的办理,施工单位必须在二日内将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4.工程签证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深入施工现场,随时掌握工程进度,随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有关签证问题。以公开、公正为原则,秉公办事。

5.对于在工程签证中,顾全大局,主动承担合同外小型项目任务的施工单位,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在年度内通过评比,对先进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建设单位在执行中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通报给市计划和财政部门。


浅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尚玉胜


  我国目前的基本法体系主要呈现为三大范围,即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又延伸出许多部门法,各个部门法之间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联系较多、关系较密切的法律部门,称为相邻的法律部门。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社会生活中,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实体的实体法,总是和保证其实施的程序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形式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又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只有民法典,而无民事诉讼法典,或者只有民事诉讼法典,而无民法典的情况,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比如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而民事诉讼法典则于1806年颁布,民法典先于民事诉讼法典两年公布。又如日本,189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典,1896年至1899年公布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先于民法典公布约五年至七年。但是,即使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总是存在的,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却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我国1982年3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同时颁布民法,直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试行民事诉讼法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这表明虽然没有公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民事纠纷,并有很多民事方面的法规可用来调整纠纷当事人之问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试行民事诉讼法就是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实质意义的民事纠纷的程序法。所以,从根本上说,程序法和实体法仍然同时存在,密不可分。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对此可作如下理解: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实体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由这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就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其实现,从而起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可见,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独立价值,两者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谁从属谁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