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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市经济技术合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15:04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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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市经济技术合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全市经济技术合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最新下达我市的2004年引进到位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指标,对全市经济技术合作三项指标进行了分解,为客观公正地考评各单位的年度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更好地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开创全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两项: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即“引进到位资金、引进技术项目、引进人才”及日常工作。
二、评分办法
(一)县(市、区)部分
1、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的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引进到位资金”50分、“引进技术项目”30分、“引进人才”20分。三项指标分值按照市外、省外具体划分为“引进市外资金”20分,“引进省外资金”30分;“引进市外技术项目”10分,“引进省外技术项目”20分;“引进市外人才”10分,“引进省外人才”10分。根据分解的经济技术合作指标,按照当年年终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增减分,其中“引进技术项目”和“引进人才”的增分最高均为10分。
2、日常工作的考评。基础分为50分,具体如下:
(1)经济技术合作报表统计工作:基础分15分
实行经济技术合作统计月报表制度,报表一律使用电子邮件或软盘于每月25日前报送,同时附送资金到位证明、合同和聘书复印件。各单位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和专用微机,统计内容要求真实准确,统计报表填写规范。每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报表,每次扣1分,报表内容不实,有虚报、瞒报情况,每次扣1分。
(2)参与招商活动:基础分20分
凡邯郸市组织参加的招商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活动,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和开展招商合作活动,每次扣2分。
(3)自行在省外举办的招商活动:基础分5分
各单位每自行在省外举办一次招商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成果增加1分。
(4)日常其它工作:基础分10分
及时向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技术合作处反馈日常工作动态及招商活动信息,按照要求报送总结、成果,积极沟通、配合工作,并能够提出开创性、合理化建议,视情况增加分;反之,扣减分。加减分值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酌定,最高加减分不超过10分。
(5)上述四项评分内容中的加减分均指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
3、年终考评时,必须完成当年分解的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达到100分才视为完成全年任务,具备评选先进的资格;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的考评得分累加日常工作的考评得分为总分,按照总分进行排名。
(二)市直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业部分
进行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的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引进到位资金”50分、“引进技术项目”30分、“引进人才”20分。根据分解的经济技术合作指标,按照当年年终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增减分,其中“引进技术项目”和“引进人才”的增分最高均为10分。
年终考评时,按照三项经济技术合作指标的考评总分进行排名。
对省部属企业不进行考核。
三、考评说明
(一)认定范围
1、当年引进的项目或接转续建的引资项目(不重复统计)。
2、邯郸市辖区以外引进的资金(含设备折价资金)、项目及人才。
3、从驻邯的中央、部属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资金、项目和人才,可列为市外成果统计,但不计入省外成果。
4、银行贷款、扶贫资金及各种捐赠均不作为引进资金统计。
5、“中中外”项目引进的国内资金。
(二)认定和考评办法
1、引进资金、项目、人才必须严格对照项目,同统计报表一致。
2、引进资金系指到位资金,须附银行、信用社、投资公司等金融单位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以设备或其它有形资产投资须附设备和有形资产合同协议文本及设备作价清单(复印件)。
3、技术项目要以执行合同、协议(复印件)为准。
4、引进人才为当年调入、聘用的初级职称以上或五级工以上的技术、管理、技工等,为我方服务三个月以上,须附调入、聘用凭证或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内容解释权属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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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王瑜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2月13日的商标周刊刊登一篇报道《雀巢公司提着瓶子“打”酱油》非常有意思,雀巢公司将其装酱油的瓶子在我国申请为注册商标。以侵犯其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的数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称这几家酱油厂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笔者不讨论事件本身法律上的是非,透过这个事件,让笔者想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就是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报道中提到的雀巢公司用瓶子注册的商标是个立体商标,立体商标似乎很少被提起,更不被企业所了解,但是我国的法律是允许注册立体商标的。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三维标志注册的商标就是立体商标。

  三维的立体商标和二维的平面商标是不同的,同样是用瓶子作为注册商标,雀巢用三维的瓶子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也用瓶子注册商标,不过却是二维的图形商标,这两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产生不同的效果。二维的瓶子图形只是平面图,不具有现实使用的价值,但是三维瓶子却是可以实际使用的。同样是自己标志性的瓶子,可口可乐只能禁止其他人在饮料类别上使用瓶子的图案,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它极具标志性的瓶子装饮料,但是雀巢公司发现有人使用它的瓶子装酱油,就可以发出警告函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两者在保护方面的差别不言而喻。

  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给我国企业极大的启示,三维立体的东西当然可以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器物,这些器物的设计如果具有新颖性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比如某酒厂设计出一款非常新颖的酒瓶,预计会到到广大消费者的厚爱,并因此而购买该种酒,按照常规的思维酒厂可能将这个酒瓶子的设计申请外观专利。但是外观专利保护年限只有十年,而且每年要支付专利维持费,如果将瓶子申请为立体商标,那么保护的期限就无限期了,而且使用的成本远比专利维持费低得多。如果这种瓶子非常的经典,经典的东西是要传世的,比如葡萄酒大多都使用波尔多瓶和莱茵瓶这两种经典的瓶子装,如果当初设计者将设计申请立体商标,那么这个设计仍将受到商标保护,全世界的葡萄酒厂都要支付商标使用费了,而且商标使用费可以让其子子孙孙永久受用。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实际远大于专利,如果将专利商标化,在商务运作中还可以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专利商标化将成为一种商标申请趋势,并被广泛用于商务竞争中。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机动车:“非道路”肇事应同路上肇事一样统一定罪和量刑

作者:夏伟林 滑力加


当某人驾驶机动车在城区、公路等道路上行驶时,如果发生因自己的过失致人死亡的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或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有当出现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才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以上处罚的规定,相信不光是每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法律工作者清楚,就是一般老百姓也懂得一点。

人们不仅知道这些,而且也大多知道: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要情节不是太严重,能够积极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判处其实体刑,而是判处缓刑的。

但如果这事故不是发生在上述道路上,而是发生在居民区内、机关大院、乡村大道、小路上等“非道路上”,依照有关法规解释,其罪名就变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这一定性,恐怕一般人就不太了解了。

而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来源于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

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这三条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不妥之处,尤其是把发生在“非道路上”的机动车肇事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是值得探讨。

笔者先举一个真实案例,然后进行分析。

2003年8月19日,呼和浩特市某村一杜姓农民无照驾驶一辆装满石头的四轮车,在某村路上,因躲避对面来车,将一村民撞死。2004年1月,某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四年。

杜某之所以被判处四年刑,主要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最低法定刑是三年。况且杜某系一外地来呼替人打工的农民,根本不具备赔偿的能力,因而杜也就不可能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这样法院的判决也就无可非议,并且是有法可依的。

但,杜某如果不是在乡村道路上,而是在城区等道路上发生同样事故,其罪名只能是定交通肇事罪。而以此罪量刑,同样原因和情节,杜某最重也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现在就因为杜某事出在村里的道路上,又因为赔偿不起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其结果就是起码要比定交通肇事罪的人多服一年刑。

那么同样是驾驶机动车,同样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无照驾驶。仅仅因为肇事的地点不同,罪名不但改变了,而且量刑也重了。这能说是公正吗?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一种行为、两种定性、多种量刑的原因,主要在于高法司法解释的瑕疵。

首先,该《解释》首先就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显然,杜某在乡村道路上因过失原因撞死一人的行为,其罪过不应该大于在城区道路因同样原因撞死一人的罪过。起码其量刑不应当超过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三年。

其次,该《解释》将在“非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肇事排斥在交通肇事罪之外,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说及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依照我国刑法分类,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之内,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而从大量的司法实践看,机动车肇事不管是在城区还是在其他“非道路”上,绝大多数是由于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的。如本文中,杜某就是无照驾驶。而无照驾驶违反的不正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吗?

第三,在我国,除军队、武装警察和拖拉机驾驶员由相关部门管外,其余的都是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管理。难道一名驾驶员驾驶一辆机动车行驶在公路上就由交警管,到了乡镇,交警就管不了吗?再说吊扣驾照也是交警的职权。

第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尤其是在很多地区,已经是村村通公路了。还有就是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正在飞速发展建设。但在建路时,不少地方的车辆需要借道或绕道行驶,其中难免要占用乡村道路。还有是当一些公路被自然灾害破坏时,如洪水、泥石流等,在抢修道路时,机动车辆脱离公路干道的情况更是常见。机动车驾驶员在“非道路”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多。这种“一种行为,两种定性”就更显露出其矛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