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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取用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28:54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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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取用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州政办发〔2005〕56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取用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取用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取用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我州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用水计量,依计量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取用水户须按规定安装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计量设施。非农业取用地表水的取用水户应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原则上选用流量计或智能水表。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水户,均以井为单位应在取水口装置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原则上选用智能IC卡或M卡表。农业地表水灌区可以利用渠首建筑物或者专用计量设施计量,井灌区可以用开机记录方式统计取水量或者安装取水计量仪表计量。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取水工程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同时配套建设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否则,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五条 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完毕后,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并登记造册,报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备案,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取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周期检定,并对厂方修理的计量设施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取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应确定专人管护,并建立用水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输水管道和各计量设施的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和“死表”现象。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取用水户应自觉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内容包括:安装的计量设施是否擅自变更、铅封是否完好、计量设施是否损坏、运转是否正常等,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用户纠正或派人检修。

  第九条 严禁取用水户自行拆卸、更新、损坏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出现故障、不能准确计量时,取用水户须及时向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派员查实后,应及时更换或检修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出现故障的原因,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机构认定。

  第十条 对已安装计量设施,但利用支管等非法手段,使部分或全部取水、用水量未进行计量的,按省公安厅、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精神,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及不按规定使用的取用水户,按取水、用水工程或设备的全天最大提引水量来核定取用水量。

  第十二条 当因计量问题而发生争议时,取用水户和收费单位可向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调解或仲裁检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三条 各取用水户购置、安装、检定和维修计量设施,费用均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取用水户计量设施管理档案,加强对计量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取用水户计量设施的选型、安装、维修等服务工作,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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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陈 希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雒树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蔡 武  文化部部长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蒋洁敏  国资委主任
      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局长
      蔡赴朝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白春礼  中科院院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马兴瑞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兼国防科工局局长
      张建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外专局局长
      陆东福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铁路局局长
      陈 豪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胡怀邦  开发银行董事长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七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省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26件予以废止、13件宣布失效。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2.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1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
审定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27日
省政府批转 主要内容与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及2004年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办法》不相适应。
2 河南省关于举办职
工学校的暂行办法 1982年8月27日
省政府批转 被1989年1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社会
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代替。
3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
工招标暂行规定 1984年12月14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2002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不相适应。
4 河南省城市居民委
员会组织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30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相适应。
5 河南省农村独女户
生育二胎的暂行规
定 1987年8月23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1990年4月12日省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相适应。
6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
木材销售运输管理
办法 1988年8月18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及2001年1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办法》不相适应。
7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
施环境保护办法 1988年12月15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代替。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8 河南省《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 1988年12月19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
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相适应。
9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
学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3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不相适应。
10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
查办法 1990年3月4日省
政府令第15号发
布 主要内容被1997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价格监督检
查条例》代替。
11 河南省行、滞洪区
若干问题规定(试
行) 1990年3月17日
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代替。
12 河南省图书报刊发
行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日
省政府令第23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
号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13 河南省城市建设拆
迁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3日
省政府令第7号发
布 主要内容被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代替。
14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
范工程管理暂行规
定 1994年9月21日
豫政文〔1994〕236
号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
发布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代替。
15 河南省《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实施细
则 1994年9月28日
豫政文〔1994〕241
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相适应。
16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
定 1994年10月2日
豫政〔1994〕68号
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2年3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
例》代替。
17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7日
豫政〔1994〕71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
号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不相适
应。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18 河南省经济合同监
督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2日
省政府令第14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不相适应。
19 河南省农村五保供
养工作办法 1995年11月6日
省政府令第20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
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相适应。
20 河南省公司登记管
理办法 1995年12月30日
豫政〔1995〕84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不相适应。
21 河南省公证若干规
定 1997年1月8日
省政府令第30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正法》不相适应。
22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
奖励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8日
豫政〔1997〕4号发
布 主要内容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不相适应。
23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若干规定 1997年6月4日
豫政〔1997〕34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
安全条例》不相适应。
24 河南省医疗广告管
理办法 1998年10月21日
省政府令第43号
发布 主要内容与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不相适应。
25 河南省印刷业治安
管理办法 1999年1月4日
豫政〔1999〕3号发
布 主要内容与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
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26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
通管理规定 1999年6月1日
省政府令第49号
发布 主要内容被200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
例》代替。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失效理由
1 河南省乡(镇)级财政管
理试行办法 1984年2月24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2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
任制若干规定 1984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贫困
地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1986年4月13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4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
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1987年10月16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5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
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1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6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1988年6月14日省政府批准
原省科委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7 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
定 1988年6月19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8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
暂行办法 1988年7月7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9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
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22日省政府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失效理由
10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
若干规定 1991年11月7日
豫政〔1991〕99号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11 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路
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1994年3月4日
豫政办〔1994〕11号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12 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1994年9月7日
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
失效。
13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
法 1995年5月23日
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
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