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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1:51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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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府[2006]9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行报账的专项资金范围:
(一)中央及省级安排给我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产建设资金和支援农村生产建设资金。
(二)中央及省级安排给我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按照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直接向县财政局进行报账。但根据我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生产发展类项目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费”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原始凭证存放在项目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总预算账和分账核算

第四条 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支农及扶贫资金专户,核算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及扶贫资金。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支农及扶贫资金拨入支农及扶贫资金专户后,根据项目建设的内容,按照每个独立建设的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一个项目设立一本账。项目建设中,项目实施单位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账,财政局要认真做好项目工程建设的会计核算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资金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要完成,在完成项目建设和报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财政局把完工项目和会计核算账本做为资产移交项目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报账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负责支农及扶贫资金项目施工的单位(工程队)是报账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支付人,报账人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报账凭证,支付人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有效凭证后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报账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用款计划,持工程建设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分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在工程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上审批后,报账人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的工程建设借款单或工程建设原始发票内容填制“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送财政局做出审核意见,财政局领导核准后,将申请表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方可将经批准的报账凭证向财政局提交报账,财政局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报账人账户或核销报账人已借的预付款。项目建设资金不再拨到项目主管部门转付到施工单位(工程队)。
第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局不予报账
(一)无预算、无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三)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项目。
(四)多方出资共同实施的支农及扶贫项目,其他出资方不能及时足额按协议规定出资的。
第八条 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投资建设总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财政局预留项目资金的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才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给施工单位(工程队)。

第四章 申请报账应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凭证

第九条 报账人要备齐如下有效的文件和凭证才能提出报账申请: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二)报账人要持有工程招标书和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计划书(含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五)报账申请表和工程建设原始凭证。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报账人报账时要据实填写。

第五章 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定期到项目实地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规划和设计、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投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管、组织项目的具体验收。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及扶贫项目的实施。项目施工单位要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规定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支农及扶贫项目的,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质量保证责任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如发现有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财政局有权按有关规定收回拨出资金。
第十四条 报账过程中要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项目费用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县支农及扶贫资金的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陵府〔2003〕3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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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
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李学举(民政部)

      张 勇(国务院办公厅)

      沈国放(外交部)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

      李学勇(科技部)

      贾治邦(民政部)

      易小准(商务部)

  委 员:赵沁平(教育部)

      孙来燕(国防科工委)

      刘金国(公安部)

      肖 捷(财政部)

      负小苏(国土资源部)

      黄 卫(建设部)

      胡亚东(铁道部)

      冯正霖(交通部)

      奚国华(信息产业部)

      鄂竟平(水利部)

      范小建(农业部)

      王陇德(卫生部)

      张力军(环保总局)

      张海涛(广电总局)

      王德学(安全监管总局)

      邱晓华(统计局)

      雷加富(林业局)

      李家洋(中科院)

      刘玉辰(地震局)

      许小峰(气象局)

      冯晓增(保监会)

      孙家广(自然科学基金会)

      王 飞(海洋局)

      李维森(测绘局)

      杨建华(总参谋部作战部)

      朱曙光(武警部队)

      冯长根(中国科协)

      江亦曼(中国红十字总会)

  秘书长:贾治邦(兼)

  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9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现将《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发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阅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活动。
  第三条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分别在省档案馆和南京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和本市、县(市)公共图书馆或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至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核实确认。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制定相应的交接制度,规范交接手续。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在移送范围之列。各单位对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修改或废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九条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移送份数和格式。
  第十条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信息的移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