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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4:43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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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6〕2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非市区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丽水市区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市区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免收7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完善相关政策,办好惠民医院,创造条件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医疗档案,上门进行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及诊治等敬老助老活动。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经营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文体娱乐场所观看电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享受半价优惠(大型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办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的面向公众的棋牌类、球类、健美、剑、拳及保健等项目的培训班。
  四、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向公共图书馆借书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借书证(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体育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享受半价优惠。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从2006年11月1日起,凭《优待证》在市区购买公共汽车IC卡,享受减免30%价款的优惠。
  六、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出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八、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九、特困孤寡老人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减收有线电视50%收视费。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十、《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由市、区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不再发放其他优待证,已发放的需及时到区老龄办更换新证。市、区老龄办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上网公布。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提倡村级集体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十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政发〔2005〕48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5日印发的《丽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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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1]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监察部、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11]31号)要求,为保障村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现就村镇建设中贯彻落实《规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的“19个不准”以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的“22个不准”。《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突出重点,推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规划、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建筑工程项目等方面管理职责的具体程序,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要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认真查找本地区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确保每个环节都公开、透明。要建立农户档案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享受各级政府补助的农户档案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杜绝农村基层干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搞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严格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各地要按照村镇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开经批准的村镇规划和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及程序,严格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严禁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违反规划或规定程序擅自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坚决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三)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维护农民建房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与管理,认真落实《规定》各项要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建房权益不受侵害。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农民建房标准与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禁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公开举报和投诉渠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监督,解答农民建房中遇到的疑问,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规范村庄整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村庄整治政策要求,坚持以让农民得到实惠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整治什么、怎么整治等问题由农民自主决定,防止基层干部包办代替。严禁以村庄整治为名,脱离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民生活习惯撤并农村居民点,搞不切实际的广场、公园等形象工程;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加强和规范村庄整治财物管理,及时公开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物资及农户投入的使用账目。

  (五)严格规范村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村镇规划区内凡按照招投标法和建筑法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村镇建筑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严禁农村基层干部滥用权力限定招标范围或指定承包商。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审计。严禁农村基层干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截留、挪用项目补助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江西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江西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呈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增补药品备案的报告》
(赣劳社医〔2002〕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省关于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143个乙类药品品种
(西药79个、中成药64个)的意见。

二、你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请及时报我部备案。

附件: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药品目录中成药、西药调整增加品种表

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