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1995年8月25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邮电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增进职工健康,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邮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结合邮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邮电系统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三条 职工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定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连续作业的企业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标准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可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生产工作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相当级别单位,以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条 邮电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条件的限制,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机关司机、采购供销人员、农村支局所营业员、驻段线务员及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需要机动作业,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夜间值班人员的工作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和具体岗位、职责、业务量、有效工作时间等实际情况确定折算系数。
第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职工因生产特点和通信需要,需连续作业的,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主要工种和相应的综合计算周期如下:
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运员。
以月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业务员、报务员、机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
以季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线务员、机线员。
以年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包括的工种,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第七条、第八条工种的岗位条件及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拟定所施行的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一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加点工作的,一般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须将加班加点工时减去本人请事假的时间后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非法定休假日工作原则上不得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安排补休或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实行按日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其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实行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法定休假日是以《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为准,即:(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日”是指三·八妇女节(妇女休假半天)、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国家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节假日,这些休假日按一般休息日安排。
第十四条 日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劳动者本人的月标准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1.5天(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的,按23.5天计算)。小时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通信设施、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工作时间的管理,建立工时台帐,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工作、休息制度和其他各项配套制度。对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予增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应将实行的具体工作、休息制度写入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单位最迟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5年8月3日)
邮电部:
你部《关于全国邮电系统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邮部〔1995〕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邮电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邮电企业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运员等实行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报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线务员、机线员、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采购供销人员、驻段线务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机关司机、农村支局所营业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邮电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9日)
深农通〔2006〕126号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叶菜、水产品、生猪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肉品卫生检验所(以下简称核算单位)分别负责叶菜、水产品、生猪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核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算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
(二)对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核算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供应深圳市场数量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算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核算单位所确认的主要农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作为政府扶持农产品生产基地资金的核定依据。
第七条 核算单位用于核算和管理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数量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市企业兴办的叶菜、生猪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80%;本市企业兴办的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工厂化水产种苗供应深圳生产基地种苗不得少于8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叶菜、生猪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总产量的60%。
核算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规模最低标准为:
(一)叶菜:5000公斤/亩;
(二)水产品:上一年度广东省平均养殖水平;
(三)生猪:市农林渔业局认定的生产规模。
第九条 核算单位核算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数量,以下列证明材料为依据:
(一)叶菜、水产品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交易的,以核算单位认可的交易数量证明为依据;
(二)叶菜、水产品直接销售(配送)超市、酒楼、集体食堂的,以产品销售(配送)合同或货款结算凭证为依据;
(三)叶菜、水产品其他销售渠道的,以有效交易数量证明为依据;
(四)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应当在深圳定点屠宰场屠宰,供应深圳市场数量以驻场动物防疫部门核实的数量为依据;
(五)采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的,以计算机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条 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生产基地的产品主要供应深圳市场;
(二)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基地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证明材料,配合核算单位进行核算;
(三)配合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核算单位配备、建立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五)供应深圳市场的生猪应加盖指定针印,产地证明中的畜主栏应填写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经营(联营)企业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地面积及种植、养殖品种和产量等信息;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四)销售渠道、销售去向和数量等信息;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信息;
(六)采用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进行管理的,应及时将上述信息上传至核算单位建立的管理服务器。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关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致使无法核算的,可不予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没有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和销售台帐的;
(二)不配合核算单位进行核算,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深圳市场的证明材料,或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的;
(三)不配合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配合核算单位配备、建立条码管理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
第十三条 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核算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制订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