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抵抗权在我国之探析 ——以《公务员法》第54条为焦点/杨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3:24:36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抵抗权在我国之探析
——以《公务员法》第54条为焦点

杨静 魏迪*
本文刊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杨静(1976—)女,四川成都人,法学硕士,律师,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魏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公务员法》第54条有关公务员的抵抗权的一般规定意义重大。文章先对该条款的产生过程与含义作一简要阐述,接着述说了抵抗权作为西方国家一种基本权利的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其重大意义。在此基础上着重从规范分析的向度论述了我国行政法上的抵抗权,并认为公务员依法不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是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最后提出了确立我国有效并且完善的抵抗权制度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法》 抵抗权 明显违法 行政相对人

一、引 言
在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毫无疑问将成为我国今后人事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其出台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意义重大。该法有较多创新之处,比如“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引咎辞职”等制度首次纳入法律视野。笔者在这里主要想就有关公务员的“抵抗权”的创新规定谈一些管见,以期收到抛砖引玉之效。在行文过程中,笔者将侧重于运用规范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此问题予以阐述。

二、《公务员法》相关条款释义
在之前的《公务员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但是由此也引发了比较大的争议与争论。因为在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违法的决定与命令的问题上历来存在激烈的争论,完全服从说、完全不服从说和相对服从说各领风骚数十年!究竟公务员可否对上级领导的决定和命令说“不”?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说“不”?当时的很多意见认为草案中的规定过于绝对。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比较中肯的。对于上级命令只讲执行,不提建议和意见,不仅削弱了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上级决策进行纠错的机会,难免有造成不良影响之虞。针对这一意见,全国人大相关机构经过权衡,决定将“对抗”改为“拒绝执行”,通过后的《公务员法》第54条则这样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务员的责任:一是提出“纠错”而没有被上级接受,公务员也应当立即执行;二是如果盲目唯上,执行了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述说,公务员有一个特性,就是要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发挥公务员高效的要求。鉴于在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违法的决定与命令的问题上历来存在激烈的争论,所以“《公务员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公务员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可以拒绝执行,但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公务员可以不执行违法的决定与命令。” 因此对于上级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明显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可以拒绝执行。一般来说,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上级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存在失当或不正确、不合适的地方,也包括违法的,公务员就有权向上级提出来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和命令或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还是要服从,但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这个任务,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有些甚至是显而易见的,不用说公务员——就连一般老百姓都明知其是违法的,比如说走私、刑讯逼供、做假帐、逃税等严重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如果公务员此时执行了的话,除了下命令的负责人、上级依法承担责任外,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反面来说,也就意味着公务员此时有权拒绝执行。这也就是其他法律在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时候,经常有这么一句惯例的话: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都要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就是指上级,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直接做事的公务员或当事人。

从李飞主任的解释我们可以推知,《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违法的决定与命令的问题上基本采纳了“相对服从说”,赋予了公务员以一定程度的抵抗权。针对第54条公务员可向上级说“不”的规定,应该说从草案中的“完全服从说”到通过后的“相对服从说”,这样的规定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三、抵抗权的含义、流变与意义
学理上所谓的抵抗权,本是西方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一个专有概念,特指公民拥有的对于统治者以不正的法律侵害、压制其人权,于必要时可以对由国家法律所产生的义务,采取不服从以至抵抗的权利。人类的抵抗精神源于对霸权(hegemony)压迫的反抗,也因为抵抗运动或革命前仆后继地发生,才得以写下近代宪政史上追求人权保障的感人篇章,从而确立了抵抗权成为超越宪法的一种基本人权的崇高地位。就其政治学基础而言,公民的抵抗权来源于天赋权利、社会契约论等自然法思想。众所周知,西方悠久的法治观念是在深厚的自然法背景下孕育成长起来的。自然法思想的要旨在于,成文法要符合神意或体现正义的自然法。在自然法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法治观念,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成文法持有一种天然的警惕态度,正是这种可贵的警惕态度,使反抗暴政的权利成为每个公民依据自然法而取得的天赋人权。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政治学意义上的抵抗权是政府与人民签订社会契约的结果。如果政府权力的行使违背了人民设立政府的本来目的,人民就有权利——甚至是有义务——来抵抗政府的抵抗权,对政府造成一种压力;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障自由,即保障基本权利。如果政府不尊重基本权利甚至滥加侵害的话,人民自然可以对其予以反抗,以保障其源于自然法的天赋人权,维持自己的主权者的地位。

有关抵抗权其实经历了“起源——传播——发展”的过程,并且大致可分为政治意义上的抵抗权、宪法上的抵抗权和行政法上的抵抗权几个层面。 最早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人权宣言,而相隔不到半个月的美国《独立宣言》则这样规定:“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同年公布的马里兰州宣言也对抵抗权作了相应规定。1789年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当然,鉴于当时的情势,这种规定更多的在于其政治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正是这些规定奠定了后来的抵抗权发展的基础。而《人权宣言》的规定与精神已然被现行的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所确认。后者在序言中明文规定:“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从而严肃地表达了对人权的至爱。按照法国宪法委员会于1971年在“结社自由案”中所确立的“合宪性规范体系”,《人权宣言》所宣示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构成宪法的一部分,任何主体的行为都不能置于其之上,否则将被视为违宪。 而且法国学界亦基本一致地认为,抵抗权作为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的权利,已经深深的刻在了广大民众的心底。在1968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十七次基本法修正案中,增订了第2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任何意图排除基本法第1至3项之秩序者,在别无其他救济程序时,任何德国公民皆拥有抵抗权。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本意是允许公民为保护自身基本权利、维护宪法秩序和防止政府专制,在特别必要时可以反抗专制的法律、抗拒国家机关的违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对抵抗权的行使要件加以一定限制的话,则法律的安定性和国家的稳定与权威就有被破坏之虞。但是,在有关抵抗权之行使要件的问题上历来观点不一,产生了众多纷纭与争议。比如在德国即有宪政秩序之公然侵害论、后果成功论、全面排除论和最后手段论等等众多学说意图对此予以解说。近来在德国基本将“抵抗权”仅作为“保持或回复法秩序之紧急之权”,其实施要件是,抵抗权所欲排除之非法行为必须已显然可见,而且为了排除非法,并无其它可预见之有效法律救济手段可资利用,才得运用抵抗权作为保持或回复法秩序之最后手段。 显然,该种要件为抵抗权的行使设定了比较严厉的限制。正因为此,使得德国“基本法虽然承认这个权利之存在,但距今整整二十年,却未有一个有关人民援引的抵抗权案件,获得联邦宪法法院之认可。” 实际上,在西方那些较为成熟的立宪主义国家,基本权利一般已经得到较为满意的保障,故一般情状下实施抵抗权并无必要,因此抵抗权在实践中也并不多见。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在价值层面的重大意义。


四、我国行政法上的抵抗权
前面所述基本上是政治意义与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抵抗权,而且由于其牵涉到敏感的国家政治问题,致使其在实践中并无多少可圈可点之处。但是,当我们把目光流转到行政法上的相对人抵抗权时,却会发现别有一幅图景!不容否认的是,行政法上的相对人的抵抗权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宪法上的公民的抵抗权,只是二者的内涵、外延和作用的领域有些许的区别罢了。因此将行政法意义上抵抗权视为前者的变换形式似乎也未尝不可。时下,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许多国家已经通过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实践。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是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安身立命的直接基础。正是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或当然无效,行政相对人才得以享有行政抵抗权。“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在法律上赋予人们直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公开无视和抵抗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 当然,这里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这个在学界富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应该看到的是,目前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例都基本上偏向于有限公定力说,可以说后者已然成为我国的通说。 而这一点与德国、日本等成熟的法治国家相类同。对于如何判断无效行政行为,国外多采“重大瑕疵与明显瑕疵” 的标准,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也倾向于这种标准。 而从《公务员法》第54条也可以看出,“明显违法”的用语采用的主要也是这种标准。

综观我国的法律规范可知,其实早已有法律对抵抗权有了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比较分散,大都见之于一些比较专门的法律规范当中。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33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而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56条则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2001年修正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2002年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9条规定等都对此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可以看出,前述几部法律规范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警察只是一个特定部门、行业的公务人员——的抵抗权而作的规定,而这次《公务员法》第54条则将抵抗权的行使主体扩大到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这个群体,在这方面显然比以前的法律更进一步。但是对照一下《人民警察法》的前述条款与《公务员法》第54条可以看出,二者的结构与含义大致相当,后者主要是将人民警察这个主体扩大到一般的公务员这个群体,因此应该不能否认对前者的借鉴与采纳。抵抗权之行使方式,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不服从和实力抵抗两种。前者是指依照平时的法律,负有服从义务的国民——尤其是公务员,可以不服从上级的命令;而实力抵抗则是积极采取反击及抗拒等行为来抵抗。 从法律规范本身来说,在第53条的有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十六项纪律中赫然写着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后又在第54条规定了抵抗权条款,从先后顺序来看,可以推知抵抗权条款正是针对该款纪律规定所作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规范的效力优于一般规范”的原理可知,在出现这类特殊情形时,应优先适应第54条。根据第54条,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但是执行与否则取决于上级的意思。而该条的但书条款“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则还是有比较多的曲折含义在里面。对于法律条文采反面解释,则如果公务员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未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而径直执行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法条中的“可以”,事实上也是一种义务,已经包含了“应当”的含义在里面。 该条款实际上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公务员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必须予以反对、不执行。否则,其本身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公务员行使这种权利与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的关系,因为公务员并非行政相对人,其在这里是作为一个国家公职人员而发生意义的,所以不能把其行使该种权利勇敢地直接等同于相对人的抵抗权。但也并非毫无关系,笔者认为公务员对违法命令的不服从会一定程度上代替人民行使部分抵抗权。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的观点可以知道,其职责即是为人民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公务员通过什么途径为人民服务呢?根本的途径和方式就是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服从上级的职务命令与决定,做好本职工作。我们知道,法律规范一般是较为确定的,而上级的职务命令或决定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问题还不止于此,更重要的在于并不能保证命令或决定全部是合法的。一旦上级的命令或决定是违法的,下级公务员如何处理就是个值得关切的问题。当然,按照现代民主制度的逻辑,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职务上的服从而非身份上的服从,故公务员应当选择依法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与决定。下级公务员也只有作出这样的选择,才从本质上符合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应当看到的是,这一做法实际上只是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公民行使了抵抗权。之所以强调其仅仅是一定程度上,原因在于这里面存在这样的细节:公务员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已经提出了异议,但是上级依然强烈要求执行的,则此时公务员应该如何权衡处理则是一个问题。执行了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执行则要承担上级的压力,有把与上级的关系闹僵之虞,公务员此时的处境的确进退维谷,颇有些哈姆雷特问题的韵味:执行,还是不执行?这是个问题!这里自然会有一个利益博弈与选择的过程。因为在我国目前的制度体制下,下级公务员倘若与上级关系处理不好,无疑对其自身在单位的发展极端不利,甚至可以说是葬送了自己的仕途。因此公务员在这种情形下究竟会如何选择则还是一个不能够莽然推测的问题。 按照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公务员虽然是公民的政治代理人,但是由于其自身经济人的特性,使得政治行政过程必然也同市场过程一样表现为交易性质。公务员会利用这一过程实现自己个人或小集团效用的最大化,而对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倘若公务员最终选择了依法不执行上级违法的决定与命令,则他肯定是经过了将自己的利益在依法不执行命令或决定和服从上级违法的决定或命令之间作过权衡的。公务员在利益博弈之后决定不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也顺带着起到了代替人民行使抵抗权的作用。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由于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因此,公务员依法不服从上级违法的命令或决定也就是服从了人民的意志,维护了人民的利益。

我们可以看出在这里存在着公务员作为一个经济人的行为选择的过程。而这里并不能一概完全地否认公务员有违法服从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或决定的逻辑上的可能性。在利益博弈中,只要哪种行为成本小、于己身收益大,则行为人一般就会选择哪种行为模式。 当违法的成本小于守法的成本时,选择违法也就可想而知!虽然不能否认利他主义和公正无私的存在,但对于大多数凡夫俗子而言,很难做到这点。在制度约束不够强的情况下,公务员必然作出“寻租”行为,即以自己掌握的权力做交易,换取其他利益;在有可能影响自己前程和官位的时候,接受上级的压力。 看看现实生活中的众多机关工作人员与领导坑瀣一气的事例就可知晓笔者的观点并非完全是空穴来风。

有些论者认为公务员代替公民行使部分抵抗权,对于违法命令不予服从具有诸多积极的意义:(1)可以使行政管理中一些错误的决策和决定止于执行者,在行政机关内部就得到消化和解决。(2)可以使公众免受违法命令的直接侵害,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稳定。(4)有利于树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保障行政管理职权的顺利行使。 但是基于前面所说的原因,笔者对此并不抱过分乐观的态度。因此如何在此基础上设计更为有效的约束制度,则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五、余论:任重而道远下的期盼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宪法还没有赋予公民以抵抗权。我国宪法典第41条尽管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并不能说是公民的抵抗权。同时由于我国宪法时下的特殊遭遇, 使得就连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虽然如前所述,我国一些法律规范也规定了相对人的抵抗权,但是由于比较分散、凌乱,缺少比较统一的规定,因此并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该种模式被有些论者概括为存在三种不足:一是由于分散的规定致使难以形成全面系统的制度;二是仅限于赋权性规范,而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三是有悖于法律的公正性。

这次作为我国人事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的《公务员法》第54条将抵抗权的行使主体扩大到普遍意义上的公务员群体,在这方面明显比以前的法律更进一步。当然,作为《公务员法》的重要条款,公务员对上级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采取的态度,不能仅仅落脚于可否说“不”上,还应该甚至主要应该更多地着眼于具体的前提条件、权利义务、配套细则、救济方法等方面,以便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从而保证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比如对于何谓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尽管走私、刑讯逼供、做假帐、逃税等可以比较清晰的辨认出来,但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处于明显违法与不明显违法的边缘地段的决定与命令,此时如何分辨则还是一个有待于解决的比较棘手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这也给公务员自身带来了辨别的风险与责任,在这些情形下,如何更好地确定公务员的权利界限与责任,则还是一个未明确的课题。抵抗权制度在我国倘若真正得以有效的确立并完善,则可谓向建设法治国家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目标大大迈进了一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要求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要求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寒冬季节即将来临,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处境更加艰难。日前,民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寒冬季节即将来临,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处境更加艰难。为及时应对严寒等灾害性气候,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害性气候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时刻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密切关注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危,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对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和群众需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要打破常规,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各种生活无着人员积极施救,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其安全过冬。

二、积极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视和救助力度,重点做好夜间巡视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详细的求助方式。

三、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组织多部门工作组和救助小分队,联合开展集中救助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群防群助网络,多开辟一些临时避寒场所。要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街头主动救助。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四、认真做好站内服务和管理。各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落实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跟踪检查制。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和电话,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区域,开放服务设施,实行开放式救助服务,方便求助人员受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将救助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网络,保障救助经费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杼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去年,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决策,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通力协作,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为严打整治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7.6%和19.2%。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等三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特别是把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作恶多端的黑恶势力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依法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严打中的适用法律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直接督办了381件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坚持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在严打整治中,共批准逮捕三类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454587人,提起公诉455942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把打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对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深挖严查,上级检察院直接查办或派员督办。全年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279件345人。这些人员中,有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的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有的为黑恶势力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有的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对这些腐败分子的查处,推动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

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惩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以及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全年共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6002人,提起公诉23526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就办理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并直接督办了195件重大犯罪案件。为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加强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办了397名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纠正了一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依法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对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爆炸、杀人、纵火等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美国“9·11”事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了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倡议并主办了亚欧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促进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协作。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批捕、起诉了一批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447件40195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1亿多元。在查办的案件中,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1319件,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9452人,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7920人,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依法严肃查办,全年共立案侦查1906件,比上年上升39.4%。根据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集中追逃专项行动,采取网上通缉、异地协作、敦促自首等措施,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046名,追缴赃款6.8亿多元。

严肃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针对渎职犯罪危害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重特大渎职案件标准,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了对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8819件。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司法保障,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83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针,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把检察预防融入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组织1300多个。检察机关在预防网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8500多件。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发案规律和防范措施,有4000多条预防对策建议被当地党委和政府采纳。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海关、建筑、医药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中开展专项预防,帮助建立防范机制,减少了职务犯罪和建设资金流失。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围绕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一方面,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18447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追捕13341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诉6440人。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875件。对违反规定不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督促纠正8548人次。另一方面,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93760人,不起诉26373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1278件次。对超期羁押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66196人,已纠正56389人。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督促纠正裁判不公问题。针对影响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实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诉,注重对判决、裁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因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进行监督。据检察系统统计,全年依法提出抗诉16488件,法院已审结10145件,其中改判5377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00件。对裁判正确的,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

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注意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此类犯罪的司法人员4342人。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656080件次。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各级检察长共接待群众来访188116人次,对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72346件直接督办,当年办结55336件。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对确有错误的777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为加快控告申诉问题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广大检察人员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开展向生死关头解救人质、制服歹徒的湖南省道县检察长付玲玲,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方工等模范检察官学习的活动,大力弘扬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风尚。二是开展执法大检查。各地共自查和交叉检查近三年来办理的有关案件55万多件,对发现的违反程序、执行办案纪律不严等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了纠正。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现任处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检察人员离职、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三是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40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6人。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年有60名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7个省级检察院的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四是加强教育培训。组织了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统一考试,促进干警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全年共培训各级检察长和业务骨干34000多人,组织11000多人参加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习,选送一批优秀检察官出国进修,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继续开展争创“五好”活动,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采取上级检察院挂牌攻坚、集中培训检察长等措施,重点推动467个工作滞后的基层检察院转变面貌。对其中的210个院领导班子和129名检察长,商同地方党委和人大进行了调整。对已经实现“五好”基本要求的检察院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经过努力,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有了新的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加大了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扶持力度。继续选派检察官到西部巡讲支教,组织东西部地方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在拉萨召开了西藏检察工作座谈会,研究加强西藏检察工作,落实对口援藏任务。

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行审查逮捕方式改革,强化对证据的审查,依法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到去年底,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检察院达到2729个,择优选任的9022名主诉检察官在严打整治中发挥了骨干作用。27个省级检察院完成了机构改革。在全系统进一步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对一批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反贪局长进行了异地交流和内部轮岗。积极推进科技强检。全国检察机关一级专线网已经开通,一些检察院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配备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增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代表和委员视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65件,已全部办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刑事诉讼执法工作的要求,对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2226人。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推行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以公开促公正。

一年来,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过去的问题,经过努力,有的有所改进,有的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特别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办法和手段,仍然是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二是在执法作风上,少数单位受利益驱动违法违纪办案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检察人员为民执法的宗旨意识不强,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一些检察院和领导干部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的工作部署和管理制度没有落实。三是一些检察人员执法观念陈旧,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质量不高,不适应新形势下工作发展的要求。四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低,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边远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困难更大,影响了工作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指导上不够深入,对上述问题研究、解决的力度不够,负有领导责任。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队伍素质,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发展。

各位代表: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继续加强发案单位个案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和重大工程专项预防,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强化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犯罪,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方面取得新进展,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确保上述任务的完成,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努力探索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提出完善监督程序的立法建议,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意识,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司法公正,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接受监督和制约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制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标准和职务犯罪办案质量考评标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纪律,切实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做好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检察工作,努力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认真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后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把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检察人员中进一步普及世贸组织知识,开展专项培训,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扩大国际交流和司法协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做好涉外案件的检察工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深化检察改革,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深化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改革,建立和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建成上下一体、反应灵敏的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提高突破大要案的整体能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抓紧完成地方检察院机构改革。扩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科技强检,加强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办公、办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以改进执法作风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把今年作为转变作风年的要求,着重解决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更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按照以德治国的要求,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职业自律,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落实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抓紧组织对现任检察官的教育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第五,坚持不懈地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三年基层检察院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我们将以确保公正执法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和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继续狠抓基层检察院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素质,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保障,在新的起点上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继续向前推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以检察工作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