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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龄问题(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57:19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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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龄问题(摘录)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派遣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工龄问题(摘录)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摘录
上海市文教组:
关于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根据国家的留学生计划,由国家派遣到国外高等学校学习的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能否按国内高等学校同届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现答复如下:
1.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从分配工作拿工资后计算。



197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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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社会力量办学方针,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
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也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规定,与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按隶属关系,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社会力量可以“国有民办”形
式承办公办学校。
三、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设立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试办职业技术学院,或与地方政
府合作,试办“立足社区,面向社会,服务于社区发展”的,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为主的社区职业技术学院。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促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举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及其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和举办以培养高新技术人才为主的较大规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举办人或单位可按规划、土地等建设部门的审批程序申请办学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办学用地标准及土地征用、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学校办学用地不得转让或改作他用。
五、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举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取得的办学收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社会和学生家庭对学校建设、办学的捐助。捐助款应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
七、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外地户口学生按《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经过市人才服务机构批准引进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教师,准予办理在厦落户手续。
八、允许办学投资者合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得到一定回报。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费,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可收取一定的发展和后备金。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自行确定
收费标准并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专户储存管理。
九、民办学校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下而上编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可面向全国、全省招生。
十、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的毕业生,在升学、就业、参加考试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毕业生同等待遇。
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让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研进修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的权利。
十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职员工的住房,享受公办学校教师优先优惠待遇,纳入社会住房统筹解决。优惠款项由用人单位负责。
十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按公办学校的标准收取。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收取本小区内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管理、服务、卫生等费用,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确保质量,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和服务指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999年12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1988年9月15日,工商局、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
经济贸易厅(委、局):
为加强对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活动的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发布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审批管理办法》〔(88)外经贸进出五字第603号文〕。
近来,在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以下简称来华展览会)中,发现一些无广告经营权的公司或单位非法经营来华广告业务;一些公司虽有广告经营权,但超经营范围承办展览广告业务,给广告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防止再度出现上述情况,现就举办来华展览会期间经营广告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而无广告经营权或有广告经营权但经营范围中不含展览广告业务项目的单位(公司),在举办来华展览会期间,利用展出场地、会刊、画册等媒介或形式为非参展企业设置、刊登来华广告收取广告费的,国务院所属单位事先应征得经贸部同意,各地方单位事先应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意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余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能经营上述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