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
、试验、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作为市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市经贸委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
一监制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市经贸委核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的有关规章、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查确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市经贸委审核确认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三)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和业务知识;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限。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
;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后,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
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内容: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每项科目的主考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可免除电气
理论知识的培训,但须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
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章和规定的掌握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委托淄博供电公司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
(一)作业行为;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三)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
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
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
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属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予以纠正;情节
严重的,视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第四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见附件一)。
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七条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二)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第八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九条 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印制和使用。
第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第十二条 在全国实行新的由税控器具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以前,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汇总、传递方法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见附件二)。
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见附件三)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得小于每月发票开具金额。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见附件四)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必须是电子信息,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见《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三)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0日前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凡具备网络条件的地方税务局,可由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上报地(市)或省级地方税务局,由地(市)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将本级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2日前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三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时对“双定”户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如定期定额税款已征,可将按期征收的定期定额税款退还纳税人或抵顶下期税款;
(二)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征收税款。如定期定额税款已征,可将代开发票时征收的税款数额退还纳税人或抵顶下期税款。
第十六条 代开票纳税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的,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地税局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年终以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为单位进行统一清算,清算及下一年度核定方法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加强对营业税减税免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者外,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条 凡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省级地方税务局要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局要按规定向委托代征税款单位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并实行年审。具体认定和年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印章式样
开票人专章(式样)
100000123456789① xx省xx县地税局② 1234567③
}1.0CM
3CM 3CM 2CM
注:1、①为自开票纳税人识别号,②为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局名称,③为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局代码。
2、开票人专章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税局备案。
3、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
附件2
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主管地税局名称: 主管地税局代码:
序号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 承运单位名称 承运单位识别号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 名 称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 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地税局每月汇总一式二份。
2、“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是为了统计承运单位所属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等“双定”税款与开票征收税款的年终清算。
3、“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附件3
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自开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 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
序号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自开票纳税人每月汇总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申报纳税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2、“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3、“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附件4
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机构代码:
序号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 开票金额 承运单位名称 承运单位识别号 主管地税局名称 主管地税局代码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 名 称 取得运输发票单位 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注:1、本汇总清单由代开票中介机构每月汇总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2、“承运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是为了统计承运单位所属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等“双定”税款与开票征收税款的年终清算。
3、“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及代码”是指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及代码。
4、“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填,否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