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9年11月18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科长;
(二)县(市、区)长、乡长、镇长、市辖区办事处主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需要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管财经、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查明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调任的领导干部,先审计后调任;因特殊情况先调任的领导干部,调任后再审计。
对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可以先审计后离岗,也可以先离岗后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全程审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是:
(一)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是: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承担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但是,地、州、市、县审计局长、财政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十六条 需要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负责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直接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检查其所在单位的会计报表、帐册、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具有领导干部管理权的人民政府制定计划,并在具体审计对象确定后,向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指令。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令》格式由省审计机关制定。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令后,应当在20日内组成审计组开始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开始审计之日的3日前,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在开始审计之日起5日内送交审计组。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各年度的财政、财务报表、会计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二)各年度经济合同、经济责任目标、计划指标、有关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
(三)任职期初与期末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四)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五)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和作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同时报送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在2个月内结束。因审计事项需要,经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提出审计意见的审计机关或者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计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本级审计机关或者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0年3月16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镇富民战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了表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镇级经济快速有效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惩项目和标准
(一)“强镇富民先进镇”奖:凡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可授予“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发给奖金8万元:
1.镇级地方财政实现自给,一般预算收入基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当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下同),基数3000万元以上增长15%以上,基数2000万元以上增长18%以上,基数1000万元以上增长20%以上;
2.实际利用外资、民资基数1亿元以上(按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当年比上年增长15%以上,基数5000万元以上增长18%以上,基数3000万元以上增长20%以上,基数1000万元以上增长25%以上;
3.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
4.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行为,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社会治安良好。
(二)“实现财政自给”奖:对1999—2001年三年内实现镇级财政收入自给,并且当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镇,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镇级实际利用外资、民资总额折合人民币当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达到1亿元以上并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5万元。
(四)先进个人奖:获得“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的镇,镇委书记和镇长当年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获得“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并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按粤人薪[1996]3号、粤人薪[1997]1号和粤人薪[1999]10号文办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级工资,也可给予嘉奖或记二等功或三等功奖励。
(五)“强镇富民先进市(区)”奖:对全市镇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80%以上的镇实现财政自给,镇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的县级市(区),可授予“强镇富民先进市(区)”称号,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获奖的市(区),市(区)委书记、市(区)长和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按本办法第一部分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级工资。
(六)惩戒:各市、区要分年度对各镇下达镇级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包括当年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要求,并加强检查督导,对当年不完成的要“提醒注意”,两年不完成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要向市(区)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不称职的镇委书记、镇长就地予以免职。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由各镇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实绩,并附有关总结材料,报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业、乡镇企业、财政、税务、外经贸、工商、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镇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
(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各市、区的申报进行审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
奖励发展镇级经济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发给镇的奖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30%,各市、区财政负责所辖获奖镇奖金的70%;发给获奖市(区)的奖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属县级市(区)财政负责的奖金,由各市、区财政局上划江门市财政局再转划到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的奖金,由江门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直接划拨到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一个镇同时达到本暂行规定第一部分第(一)、(二)、(三)条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五、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