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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43:02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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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对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第三条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为争取上级奖补,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各地具体实际,以建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上级奖补资金预算,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本着先易后难,点面结合,重点支持与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支持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为主要内容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投入资金或捐赠赞助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列入整合各类资金支持范围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第六条 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三是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规划,在全面推开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不符合《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一是补助。政府按当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补助40%、省补助30%、市级负担10%、县(市、区)负担20%。二是奖励。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两委”班子公信力强的行政村和村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所议项目是村民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奖励;同时,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投资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批后建、先补后建、先建后补、奖补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先补后建和先建后补是补助项目的两种方式。先补后建项目是指行政村需要政府补助后才能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先建后补项目是指建设前不需要政府支持即可自行开展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审批。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申请(对1次筹集2年资金的议事项目,报省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筹资筹劳方案后,对先建后补项目即可组织实施;对先补后建项目,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补助资金后组织实施。

(二)资金监管。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乡镇财政所应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分项目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镇政府监督村使用管理。

(三)奖补资金的申请。

(1)补助资金申请。先补后建项目的资金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向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农业部门审批或备案。先建后补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建成竣工并经县级财政、农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由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按上述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2)奖励资金申请。根据当地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将按每个县(市、区)不超过3个行政村的范围进行奖励。

(四)资金拨付。省、市、县级财政部门按审定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将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标准和程序逐级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五)项目实施。对补助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核定的数额,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达书面开工通知。对奖励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的奖励资金数额,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村应选派有正义感、责任心强、群众信任的村民代表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量计量、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及虚报工程计量的,不得兑现补助资金。

(六)资金支付。奖补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乡镇领拨款申请,按建设项目分批预拨部分财政奖补资金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专户管理、分项目核算。乡镇财政所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第五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验收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再由县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对没有按期完成工程任务,不符合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不予验收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重新验收。市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书或协议书、验收意见书、重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的标准是:领导重视,组织周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奖补项目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奖补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果明显,群众满意;项目实施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反馈及时。

第十三条 实行奖补项目月、季、年报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村民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工程进度、资金安排使用进度和开工、完工验收清算等项目相关情况按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既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级级分解目标,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组织牵头、农监等有关部门参与开展。市政府对全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负总责,重点做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密切监控,随时纠正可能出现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财政奖补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确保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县(市、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严格筹资筹劳范围,严格限额管理,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搭车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第十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坚持“两公开三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两公开”是:一是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案,二是公开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三公示”:一是拟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各村民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申请县级财政奖补资金等情况予以公示;二是经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定的项目予以公示,内容为财政奖补的比例和数额等;三是已竣工验收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包括财政奖补资金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该村(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按照“谁议事、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养护机制。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第十八条 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1式4份,县级财政、农监部门、乡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实行档案化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周口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县区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户口的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工作以公历年为建设年度,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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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21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三、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新的第二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最末一句:“待经过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新规定的面积计算。”

  此外,对本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根据本决

  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税在下列范围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l.5元至21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

  (三)小城市O.9元至1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O.6元至8元。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在开征地区范围内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

  土地使用证书(含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下同)的,按证书确认的占用面积计算;尚未持有证书,但占用土地已经有关部门组织测量的,按测量单位确定的占用面积计算;既未持有证书,又未经过测量的,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税务机关予以核定。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二)、(三)项所称自用的土地,是指用地单位本身使用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用地。

  第九条 对下列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的其他用地。

  第十条 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土地转为应税土地的,从转变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土地转为免税土地的,从转变的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审查发证费及核定标准的函》(建设〔1993〕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时收取审查发证费。申报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向审查部门交纳申报费5元、审查费25元、证书费10元。未获批准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只缴纳申报费5元。
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和发证过程中的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专家旅差费、劳务费等项开支。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